時間:2017-09-15 14:32
來源:呼和浩特環保局
監督目標任務落實。(1)根據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市環保局對各旗(縣、區)下達年度任務,各旗(縣、區)政府要根據任務清單,按計劃實施轄區內的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程,定期向市環保局報告工作進展。(市環保局牽頭,各旗(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2)市環境保護局定期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督導檢查,定期向自治區環保廳報告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進展。(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城鄉建設委員會、農牧業局參與,各旗(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八)加大科技研發力度,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加強土壤污染防治研究。整合高等學校、研究機構、企業等科研資源,開展土壤環境容量與承載能力、污染物遷移轉化規律、污染生態效應、重金屬低積累作物和修復植物篩選,以及土壤污染與農畜產品質量、人體健康關系等方面基礎研究。推進土壤污染診斷、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等共性關鍵技術研究,強化衛星遙感技術應用。優化整合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市科技局牽頭,市環保局、發展改革委、教育局、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局、城鄉建設委員會、規劃局、農牧業局、衛生計生委、林業局參與,各旗(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加大技術推廣和產業發展。建立健全技術體系,推進土壤治理與修復產業成果轉化平臺建設,優先引進和推廣適合我市的易推廣、成本低、效果好的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加快成果轉化應用。加強技術經驗交流,鼓勵引進消化土壤污染風險識別、土壤污染物快速檢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風險管控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市科技局、財政局、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教育局、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局、農牧業局、規劃局、高校和科研機構參與,各旗(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推動治理與修復產業發展。通過放開服務性監測市場,鼓勵社會機構參與土壤環境監測評估等政策,加快完善覆蓋土壤環境調查、分析測試、風險評估、治理與修復工程設計和施工等環節的成熟產業鏈,培育一批充滿活力的中小企業。充分發揮“互聯網+”在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全產業鏈中的作用,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市環保局、科技局、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局、規劃局、農牧業局、商務局、工商管理局參與,各旗(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四、保障措施
(一)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構建土壤環境治理體系
健全管理體制。按照“國家、自治區統籌、市負總責、旗(縣、區)落實”原則,完善土壤環境管理體制,全面落實土壤污染防治屬地責任,探索建立跨行政區域土壤污染防治聯動協作機制。(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科技局、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局、城鄉建設委員會、規劃局、農牧業局參與,各旗(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加大財政投入。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大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整合有關污染防治資金,設立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用于土壤環境調查與監測評估、風險管控、監督管理、治理與修復等,以及與土壤環境質量改善密切相關的其他內容。各地應統籌相關財政資金,通過現有政策和資金渠道加大支持,將農牧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農田水利建設、耕地保護與質量提升、測土配方施肥等涉農、涉牧資金,更多用于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地區,對優先保護類耕地面積增加的地區予以適當獎勵。統籌安排專項建設基金,支持企業對涉重金屬落后生產工藝和設備進行技術改造。(市財政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環保局、國土資源局、水務局、農牧業局參與,各旗(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完善激勵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激勵相關企業參與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研究制定扶持有機肥生產、廢棄農膜綜合利用、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等企業的激勵政策。按照國家、自治區的統籌安排,積極開展農藥、化肥等行業環保領跑者制度試點。(市財政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局、環保局、城鄉建設委員會、農牧業局、稅務局參與,各旗(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發揮市場作用。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發揮財政資金撬動功能,帶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推動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為責任主體的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積極發展綠色金融,發揮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引導作用,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項目提供支持。鼓勵符合條件的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企業發行股票。通過債券提供政策信息咨詢和業務培訓,推進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有序開展重點行業企業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環保局牽頭,市金融局、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呼和浩特銀監局、呼和浩特證監局、呼和浩特保監局參與,各旗(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二)加強社會監督,營造良好氛圍
推進信息公開。根據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和調查結果,發布全市土壤環境狀況,并定期公布各旗(縣、區)土壤環境狀況。重點行業企業要依據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排放總量,以及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規劃局、城鄉建設委員會、農牧業局參與,各旗(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引導公眾參與。實行有獎舉報,鼓勵公眾通過“12369”環保舉報熱線、信函、電子郵件、政府網站、微信平臺等途徑,對亂排廢水、廢氣,亂倒廢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推動有條件的地方聘請環境保護義務監督員,參與現場環境執法、土壤污染事件調查處理等。公開曝光環境違法典型案件。(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規劃局、城鄉建設委員會、農牧業局參與,各旗(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推動公益訴訟。鼓勵依法對污染土壤等環境違法行為提起公益訴訟。檢察機關可以以公益訴訟人的身份,對污染土壤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也可以對負有土壤污染防治職責的行政機關,因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造成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為進行行政違法監督,仍不予糾正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可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信息溝通機制并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的相關案件辦理工作和檢察機關的監督工作。(市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牽頭,市國土資源局、環保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城鄉建設委員會、水務局、農牧業局、林業局參與,各旗(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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