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9-15 14:32
來源:呼和浩特環保局
加強涉重金屬行業污染防控。(1)嚴格執行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標準并落實相關總量控制指標,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超標或超總量排放的,依法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對整改后仍不達標的企業,依法責令其停業、關閉,并將企業名單向社會公開。(市環保局牽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參與,各旗(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2)完善重金屬相關行業準入條件,禁止新建落后產能或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的建設項目;按計劃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熾燈;按照國家涉重金屬重點行業清潔生產技術推行方案,鼓勵企業采用先進適用生產工藝和技術。(市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環保局參與,各旗(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3)到2020年,重點行業重金屬排放量較2013年下降10%。(市環保局牽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參與,各旗(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加強工業廢物處理處置。(1)全面整治尾礦、煤矸石、工業副產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煉渣、電石渣、鉻渣、砷渣、污泥和脫硫、脫硝、除塵產生固體廢物的堆存場所,以及危險廢物儲存處置場所,完善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設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實施。(市環保局牽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局參與,各旗(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2)加強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對電子廢物、廢輪胎、廢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動進行清理整頓,引導有關企業采用先進適用加工工藝、集聚發展、集中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市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局、環保局參與,各旗(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2、控制農業污染。合理使用化肥農藥。鼓勵農民增施有機肥,減少化肥使用量。科學施用農藥,推行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和綠色防控,推廣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和現代植保機械。加強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自2017年起,選擇列入國家計劃的產糧(油)大縣和蔬菜產業重點縣開展試點;到2020年,推廣到全市30%的產糧(油)大縣和所有蔬菜產業重點縣。推行農業清潔生產,開展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試點,形成一批可復制、可推廣的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技術模式。嚴禁將城鎮生活垃圾、污泥、工業廢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全市主要農作物化肥、農藥使用量實現零增長,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提高到90%以上。(市農牧業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環保局、城鄉建設委員會參與,各旗(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加強廢棄農膜回收利用。嚴厲打擊違法生產和銷售不合格農膜的行為。建立健全廢棄農膜回收貯運和綜合利用網絡,開展廢棄農膜回收利用試點。到2020年,農膜回收率達到80%以上。(市農牧業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公安廳、工商局參與,各旗(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強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嚴格規范獸藥、飼料添加劑的生產和使用,防止過量使用,促進源頭減量。加強畜禽糞便綜合利用,開展種養業有機結合、循環發展試點。鼓勵支持畜禽糞便處理利用設施建設,到2020年,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配套建設廢棄物處理設施比例達到75%以上,規模化養殖場畜禽糞便綜合利用率達85%,80%的養殖專業戶實施糞便收集和資源化利用。(市農牧業局牽頭、市發改委、環保局參與,各旗(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加強灌溉水水質管理。開展灌溉水水質監測。灌溉用水應符合農田灌溉水水質標準。對因長期使用污水灌溉導致土壤污染嚴重、威脅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及時調整種植結構。(市水務局牽頭,市農牧業局參與,各旗(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3、減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區、企業和居民協調機制,通過分類投放收集、綜合循環利用,促進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建立村莊保潔制度,推進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實施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整治非正規垃圾填埋場。深入實施“以獎促治”政策,擴大農村環境連片整治范圍。推進水泥窯協同處置生活垃圾試點。鼓勵將處理達標后的污泥用于園林綠化。開展利用建筑垃圾生產建材產品等資源化利用示范。強化廢氧化汞電池、鎳鎘電池、鉛酸蓄電池和含汞熒光燈管、溫度計等含重金屬廢物的安全處置。減少過度包裝,鼓勵使用環境標志產品。(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牽頭,市執法局、財政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環保局參與,各旗(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七)開展污染治理與修復,改善區域土壤環境質量
明確治理與修復主體。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旗(縣、區)人民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市國土資源局牽頭,市環保局、城鄉建設委員會參與,各旗(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制定治理與修復規劃。要以影響農畜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問題為重點,制定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明確重點任務、責任單位和分年度實施計劃,建立項目庫,2017年底前完成。(市環保局牽頭,市財政局、國土資源局、城鄉建設委員會、農牧業局參與,各旗(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有序開展治理與修復。(1)確定治理與修復重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規劃部門結合城市環境質量提升和發展布局調整,確定擬開發為建設居住、商業、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項目的地塊;市環保局出具地塊土壤污染監測報告。將被污染地塊確定為治理與修復的重點對象。(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規劃局牽頭,市環保局、國土資源局參與,各旗(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2)按照自治區的統籌安排,根據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環境風險及其影響范圍,確定治理與修復的重點區域。(市農牧業局牽頭,市環保局參與,各旗(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3)強化治理與修復工程監管。治理與修復工程原則上在原址進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轉運污染土壤的,有關責任單位要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環境保護部門報告。工程施工期間,責任單位要設立公告牌,公開工程基本情況、環境影響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要對各項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工程完工后,責任單位要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治理與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實行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終身責任制。(市環保局牽頭,城鄉建設委員會、市國土局、農牧業局參與,各旗(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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