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9-15 14:32
來源:呼和浩特環保局
按質量分類管理建設用地。自2017年起,結合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情況,根據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結果,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合理確定土地用途。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可進入用地程序。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由旗(縣、區)人民政府組織劃定管控區域,設立標識,發布公告,開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氣環境監測;發現污染擴散的,有關責任主體要及時采取污染物隔離、阻斷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市國土資源局牽頭,環保局、城鄉建設委員會、水務局參與,各旗(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落實建設用地監管責任。結合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城鄉規劃論證和審批管理。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地塊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土地征收、收回、收購以及轉讓、改變用途等環節的監管。各旗(縣、區)環境保護部門要及時對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狀況調查、風險評估和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活動進行監管。組建專門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建立網絡共享平臺,建立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間的信息溝通機制,實行聯動監管。(市國土資源局、城鄉建設委員會牽頭,市環保局、規劃局參與,各旗(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嚴格建設用地準入。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城市規劃和供地管理,土地開發利用必須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相關規劃時,應充分考慮污染地塊的環境風險,合理確定土地用途。(市國土資源局、城鄉建設委員會牽頭,市規劃局、環保局參與,各旗(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五)強化未污染土壤保護,嚴控新增土壤污染
加強未利用地環境管理。(1)按照科學有序原則開發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擬開發為農用地的,有關旗(縣、區)人民政府要組織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評估;不符合相應標準的,不得種植食用農畜產品。(市國土資源局、農牧業局牽頭,市環保局參與,各旗(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2)建立定期巡查機制,每季度開展一次巡查,巡查結果上報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建立耕地后備資源數據庫,加強納入耕地后備資源的未利用地保護(市國土資源局牽頭,各旗(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依法嚴查向草地、沙漠、鹽堿地等非法排污、傾倒有毒有害物質的環境違法行為(市環保局牽頭);加強對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影響區域內未利用地的環境監管,發現土壤污染問題的,要及時督促有關企業采取防治措施(市國土資源局牽頭、市環保局參與,各旗(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在列入國家鹽堿地改良計劃的地區,推動鹽堿地土壤改良試點工作。(市國土資源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環保局、農牧業局、水務局、林業局參與,各旗(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防范建設項目新增污染。排放重點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時,要增加對土壤環境影響的評價內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體措施;需要建設的土壤污染防治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旗(縣、區)環境保護部門要做好有關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有關地方政府要與重點行業企業簽訂土壤污染防治責任書,明確相關措施和責任,責任書向社會公開。(市環保局負責,各旗(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強化空間布局管控。(1)加強規劃區劃和建設項目布局論證,合理確定區域功能定位、空間布局。(市規劃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國土局參與,各旗(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2)鼓勵工業企業集聚發展,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減少土壤污染。嚴格執行相關行業企業布局選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區、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周邊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焦化等行業企業;結合推進新型城鎮化、產業結構調整和化解過剩產能等,有序搬遷或依法關閉對土壤造成嚴重污染的現有企業。(市發展改革委、城鄉建設委員會牽頭,市規劃局、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局、環保局參與,各旗(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3)結合區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學布局生活垃圾處理、危險廢物處置、廢舊資源再生利用等設施和場所,合理確定畜禽養殖布局和規模。(市發展改革委、城鄉建設委員會牽頭,市規劃局、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局、環保局、農牧業局、水務局參與,各旗(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六)加強重點污染源監管,防范土壤環境污染
1、嚴控工礦污染。加強日常環境監管。(1)各旗縣區按照屬地管理責任,調查摸清轄區內工礦企業分布和污染排放情況,上報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最終由市政府確定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實行動態更新,并向社會公布。列入名單的企業每年要自行對其用地進行土壤環境監測,監測報告報所在旗(縣、區)環保局和市環保局,結果向社會公開。(市環保局牽頭,各旗(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2)旗(縣、區)環保局要定期對重點監管企業周邊、工業園區周邊開展監測,數據及時上傳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結果作為環境執法和風險預警的重要依據。(市環保局牽頭,各旗(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3)加強電器電子等工業產品中有害物質控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各旗(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4)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等行業企業拆除生產設施設備、構筑物和污染治理設施,要事先制定殘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處置方案,并報所在地旗(縣、區)環境保護、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備案;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安全處理處置,防范拆除活動污染土壤。(市環保局、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各旗(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嚴防礦產資源開發污染土壤。(1)自2017年起,全市礦產資源開發活動集中的區域,逐步執行重點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2)全面整治歷史遺留尾礦庫,完善覆膜、壓土、排洪、堤壩加固等隱患治理和閉庫措施。(3)有重點監管尾礦庫的企業要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完善污染治理設施,儲備應急物資。(4)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的輻射安全監管,有關企業每年要對本礦區土壤進行輻射環境監測。(市國土資源局牽頭,市安監局、環保局、經濟和信息化委參與,各旗(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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