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9-12 14:19
來源: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中國固廢網獲悉,近日,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6〕31號)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黑龍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實施方案的通知》(黑政發〔2016〕46號),切實加強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保障土壤生態安全,結合哈爾濱市實際,制定哈爾濱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具體方案如下:
哈爾濱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為中心,以保障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為出發點,結合東北黑土地、寒地和老工業基地等特點,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風險管控,突出重點區域、重點行業和重點污染物,形成政府主導、企業擔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土壤污染防治體系,促進土壤資源永續利用,為建設美麗哈爾濱提供保障。
(二)防治目標
1.總體目標
到2020年,全市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基本管控。
到2030年,全市土壤環境質量穩中向好發展,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全面管控。
2.主要指標
到202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2%,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
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5%左右,受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5%。
3.防控重點
重點污染物:鎘、汞、砷、鉛、鉻等重金屬和多環芳烴、石油烴、苯并芘、農殘(六六六、滴滴涕)等有機污染物。
重點行業: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煤化工、電鍍、制藥、農藥、獸藥、林藥等。
重點地塊:老工業基地搬遷改造騰退的污染地塊,擬開發利用的居民區、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公園、綠地和游樂場所等公共設施用地及污染地塊,重度污染的農用地及東北黑土地保護利用的試點用地。
二、主要任務
(一)開展土壤污染調查
1.開展土壤環境質量詳查。按照國家和省要求,2018年10月底前,查明農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積、分布及其對農產品質量的影響。2020年10月底前,完成重點行業企業用地特別是老工業基地(香坊、道外、平房、阿城等區)搬遷改造騰退的污染地塊分布及其環境風險情況的調查。建立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定期調查制度,每10年開展1次土壤環境質量調查。(市環保局、市農委、市國土資源局牽頭,市畜牧獸醫局、市財政局、市衛生計生委、市城鄉規劃局、市工信委、市林業局和各區縣市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2.建設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按照“統一規劃、整合優化”的原則,2017年年底前,按要求完成土壤環境質量國控、省控監測點位布置,建成全市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2020年,實現土壤環境質量布控點位區縣(市)全覆蓋。(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工信委、市國土資源局、市農委和各區縣市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3.建立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整合環保、國土資源、城鄉規劃、農業等部門相關數據,加強部門間數據共享。力爭2020年年底前,建設完成哈爾濱市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子平臺。借助互聯網、物聯網等技術,拓寬數據獲取渠道,實現數據動態更新。(市環保局、市農委、市國土資源局牽頭,市城鄉規劃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衛生計生委、市林業局和各區縣市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加強未污染土壤源頭管控
1.加強未利用地環境管理。按照科學有序原則,嚴格控制未利用地開發利用,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擬開發為農用地的,有關區縣(市)政府應組織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調查與評估,不符合相應標準的,不得種植食用農產品。各區縣(市)要加強對納入耕地后備資源未利用地的保護,定期開展巡查。加強對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影響區域內未利用地的保護,防止礦產資源開采活動造成土壤污染。(市國土資源局牽頭,市環保局、市農委、市水務局、市公安局、市林業局和各區縣市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2.防范建設用地新增污染。對排放重點污染物的新建、擴建項目,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時,應進行土壤環境本底調查和監測,同時加入對土壤環境影響的評價內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體措施;對需要建設的土壤污染防治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做好有關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環保局牽頭,各區縣市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3.強化空間布局管控。依據土壤等環境承載能力,充分考慮環境風險,及時調整城市空間布局規劃,合理確定區域功能定位、空間布局。禁止在居民區、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周邊新建有色金屬冶煉、電鍍等行業企業;結合推進新型城鎮化、產業結構調整和化解過剩產能等,有序搬遷或依法關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行業企業。結合區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學布局生活垃圾處理、危險廢物處置、廢舊資源再生利用等設施和場所,合理確定畜禽養殖布局和規模。(市發改委、市工信委、市國土資源局、市城管局牽頭,市環保局、市水務局、市農委、市城鄉規劃局、市林業局、市畜牧獸醫局和各區縣市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加強污染監管
1.嚴控工礦污染。2017年年底前,各區縣(市)政府要根據工礦企業分布和污染排放情況,確定并公布本行政區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實行動態更新。列入名單企業要自行對企業用地土壤環境狀況進行監測,并向社會公開。區縣(市)環保部門要定期對重點監管企業和工業園區周邊用地的土壤環境狀況進行監測,并將監測結果上報市環保局,作為環境執法和風險預警的重要依據。加強對企業拆除和工業固廢處理處置活動的污染防治監管。制藥、農藥、獸藥、林藥、石油加工、化工、電鍍、電器電子、汽車制造、有色金屬冶煉等重點行業企業拆除生產設施設備、構筑物和污染治理設施,應按國家有關企業拆除活動污染防治技術規定,制定殘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處置方案,并報所在區縣(市)工信、環保部門備案;要監督企業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安全處理處置,防范拆除活動污染土壤。(市工信委、市環保局和各區縣市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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