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7-07 09:30
來源:住建部
(4)應利于控制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及節約工程建設投資、運行和運輸成本。
(5)應符合環境影響評價的要求。
3堆肥處理設施綜合用地指標采用(85~300)m2/t?d。
9.4.2綜合處理設施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綜合處理設施污染源距居民點等敏感區域應大于0.5km。
2綜合處理設施選址可參照堆肥處理設施選址要求。
2綜合處理設施由主體工程、配套工程、生產管理和生活服務設施構成,應遵循資源共
享原則統籌建設。綜合處理設施的綜合用地指標應小于采用的幾種單項技術工藝用地指標的合計值。
9.4.3農村產生的有機垃圾宜利用高溫好氧堆肥、厭氧消化等生物處理方式處理;農村產生爐灰渣宜采用填充低洼地或改良黃粘土的方式就近處置;農村單獨設置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時,宜設置綜合處理及利用設施。
9.4.4村鎮地區生物處理可采用一體化生物處理裝置。
9.4.5生物處理工程的設計和建設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生活垃圾堆肥處理技術規范》CJJ52-2014、《生活垃圾堆肥處理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建標141的相關規定。
9.5其它
9.5.1餐廚垃圾處理設施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餐廚垃圾應進行源頭單獨分類收集、密閉運輸,餐廚垃圾總產生量大于50t/d的地區宜建設集中餐廚垃圾處理設施。
2集中餐廚垃圾處理設施污染源距居民點等敏感區域應大于0.5km。
3餐廚垃圾處理設施綜合用地指標應根據不同工藝合理確定,宜采用(85~300)m2/t˙d。
4村鎮餐廚垃圾宜優先源頭利用;不具備條件時,宜運往縣級設施統籌處理。
5村鎮餐廚垃圾處理設施宜區域統籌,且宜與源頭分類的生活垃圾中易降解物統籌處理。
6村鎮餐廚垃圾處理設施可采用一體化生物處理裝置。
9.5.2建筑垃圾調配和處理設施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垃圾處理設施污染源距居民居住區或人畜供水點等敏感區域應大于0.5km,調配設施距離參照執行。
2建筑垃圾處理設施用地面積應滿足使用年限不小于10年,庫容利用系數不宜小于8m3/m2。調配設施堆放高度高于周圍地坪不宜超過3m,并應保證堆體穩定和周邊設施安全。
3有污染的建筑垃圾宜與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統籌考慮。
4無污染的建筑垃圾宜優先進行資源化利用,剩余物通過回填低洼地、溝谷等進行處理。
5.建筑垃圾處理設施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垃圾處理技術規范》CJJ134的有關規定。
10、配套設施規劃
10.1環衛車輛停放與機修設施
10.1.1縣城、鎮(鄉)建成區宜設置環衛車輛停放與修理設施,宜在滿足交通物流及交通安全的基礎上結合村鎮行政管理機構一并設置。
10.1.2環衛車輛停放修理設施宜包括作業調度用房、修理工棚、車輛清洗設施;車輛清洗設施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機動車清洗站技術規程》CJJ/T71的相關規定。
10.1.3環境衛生車輛停車修理場的用地指標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CJJ27的相關規定。
10.1.4環境衛生車輛數量宜按村鎮不同環衛作業內容需求、不同作業目標(如機掃率不同)、參考勞動定額測算。
10.2清洗與供水設施
10.2.1宜設置環衛設備清洗設施,清洗設施可與停車場、收集站、轉運站或處理廠合建。
10.2.2灑水車和沖洗道路專用車輛的給水,可利用市政給水管網及地表水、地下水、中水作為水源,其水質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雜用水水質》GB/T18920的規定。
10.2.3供水器可利用消防栓等其他城鎮供水設施資源。
10.2.4供水器的間隔應根據道路寬度和專用車輛噸位確定。供水器宜設置在次干道和支路上,間距不宜大于1500m。
10.3環衛作息場所
10.3.1縣城、鎮(鄉)建成區可設置環衛作息場所,宜與鎮(鄉)環衛環衛車輛停放修理設施、鎮(鄉)收集站/轉運站、獨立式公廁一并設置。
10.3.2環衛作息場所設置數量和面積指標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CJJ27的相關規定。
10.3.3環境衛生清掃、保潔人員的配置應按規劃范圍的道路量、機械化目標,參考定額標準配置。
11、階段實施計劃與保障措施
11.1階段實施計劃
11.1.1規劃實施主要包括規劃項目和規劃用地安排、規劃資金估算、近期建設規劃及分年度實施計劃、規劃實施建議等;規劃實施宜分區域、分階段規劃。
11.1.2規劃項目和規劃用地安排主要包括環衛設施建設項目類別、數量、規模、面積;環衛設備配置項目類別、數量等。
11.1.3規劃資金估算宜按照規劃項目邊界條件、投資單價、定額標準或實際經費數據等測算其的建設或配置投資及環衛作業的運營經費估算。
11.1.4近期建設規劃及分年度實施計劃應按照規劃項目的實施迫切性、實施可行性將其內容分解至近期或各年度。
11.1.5規劃實施建議主要包括規劃實施問題分析及解決途徑、規劃引導策略等。
11.2保障措施
11.2.1保障措施主要包括組織保障、政策保障、經費保障、科技保障、隊伍保障等。
11.2.2縣政府、鎮(鄉)政府宜成立規劃推進落實工作組,工作組成員由相關單位人員組成,確保規劃有序推進。
11.2.3縣政府或鎮(鄉)政府宜制定信貸、稅收等方面的優惠政策,盡快形成環衛產業,積極培育環衛產業市場,建立新型的環衛運行體制和機制。
11.2.4政府應加大環衛設施建設資金的投入,保證環衛設施用地和所需資金的投入。
11.2.5主管部門宜組織技術攻關,加快科研攻關速度,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環衛設施的研究和建設,以適應環衛事業發展的需要。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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