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5-25 09:20
來源:河南省人民政府
確定治理與修復重點。結合城市環境質量提升和發展布局調整,以擬開發建設居住、商服、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等項目的重點行業企業污染地塊為重點,以豫北和豫西為核心,對確需治理與修復的,各地要有序組織開展治理與修復工作;其他區域要根據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環境風險及其影響范圍,確定治理與修復的重點。按照“邊調查、邊治理”的原則,自2017年起,率先在濟源、洛陽、新鄉等地開展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到2020年,完成國家下達的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任務。(省農業廳、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參與)
3.強化治理與修復工程監管。治理與修復工程原則上在原址進行;需要轉運污染土壤的,責任單位要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環保部門報告。治理與修復期間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對地塊及周邊環境造成二次污染;治理與修復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等,要依照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置。工程施工期間,責任單位要設立公告牌,公開工程基本情況、環境影響及其防范措施,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警示標識,限制非施工人員進入;所在地的環保部門要對各項環保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工程完工后,責任單位要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治理與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終身責任制。縣級以上政府環保部門要加強對第三方機構的指導、監督,建立相關機構的誠信檔案,將第三方機構信用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河南),并向社會公開。(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工商局參與)
4.監督目標任務落實。建立工程進展調度機制,各省轄市和省直管縣(市)每年12月底前向省環保部門報送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進展情況,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各地可委托第三方機構,按照國家關于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成效評估的技術規定,對本行政區域縣(市、區)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成效進行綜合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參與)
(七)推進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先試。
1.建設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先行區。2017年在洛陽、新鄉、駐馬店等地啟動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先行區建設,重點在土壤污染源頭預防、清潔生產、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監管能力建設等方面進行探索。有關省轄市政府要編制先行區建設方案,報省環保、財政部門備案。省級財政視情況利用中央土壤污染防治等資金給予支持。(省國土資源廳、工業和信息化委、農業廳分別牽頭,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環保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林業廳、水利廳、畜牧局等參與)
2.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試點示范。自2017年起,綜合考慮土壤污染物種類、土壤污染程度、土地利用類型、區域代表性等因素,選擇重點行業企業污染地塊、受污染耕地等,啟動一批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試點示范工程,打造一批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典型案例,努力打造可推廣、可復制的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模式。在新鄉、駐馬店、三門峽、濟源、平頂山、洛陽等地,開展鎘、汞、砷、鉛等重金屬及其復合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技術示范。(省環保廳牽頭,省科技廳、財政廳、農業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參與)
四、保障措施
(一)構建全社會共治體系。
1.強化政府主導。各級政府是落實本行動計劃的主體,要制定并公布各省轄市和省直管縣(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確定土壤污染防治的目標、任務和具體措施,并報省環保廳備案。各地要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協調機制,定期研究解決重大問題。省環保廳要加強統一指導、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各有關部門要認真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協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關工作。每年1月底前省環保廳要將上一年度工作進展情況向省政府報告。(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工業和信息化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業廳、林業廳等參與)
加強環境監管隊伍建設,完善基層環境管理體制,落實各級政府土壤環境保護屬地責任。(省環保廳牽頭,省編辦參與)
2.發揮市場作用。積極推行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探索土壤污染治理項目與經營開發項目組合開發模式,推動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塊安全利用。開展環保“互聯網+”等土壤污染防治模式創新,鼓勵各類投資進入環保市場,加快培育壯大一批環保產業龍頭企業。探索在重點行業建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環保廳、農業廳、省政府金融辦、人行鄭州中心支行、河南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等參與)
3.加強社會監督。推進信息公開。根據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和調查結果,適時公布全省及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土壤環境狀況。重點行業企業要依據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排放總量,以及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依托河南省網上政務服務平臺,積極推進土壤環境大數據開放共享,實施政府數據資源清單管理。(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等參與)
建立公眾參與制度。實行有獎舉報,鼓勵公眾通過“12369”環保熱線、環保微信舉報平臺等途徑,對亂排廢水、廢氣,亂倒污泥、固體廢物等污染土壤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有條件的地方可根據需要聘請環境保護義務監督員,參與現場環境執法、土壤污染事件調查處理等。鼓勵種糧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以及民間環境保護機構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等參與)
推動公益訴訟。因土壤污染而致使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時,人民檢察院可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支持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有關組織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負有土壤污染防治職責的行政機關怠于履行職責或怠于起訴時,督促其履行職責,獲授權后,積極推進提起公益訴訟工作。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的監督、訴訟及相關案件辦理工作。(省檢察院牽頭,省法院、國土資源廳、環保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業廳、林業廳等參與)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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