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2-28 14:08
來源:云南省人民政府
25.發揮市場作用。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 (PPP)模式,發揮財政資金撬動功能,帶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土壤污染防治。積極開展土壤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試點。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推動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為責任主體的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積極發展綠色金融,發揮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引導作用,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項目的信貸支持力度。(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環境保護廳牽頭;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銀監局、云南證監局、云南保監局等配合)
加快推進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農藥、焦化、電鍍、制革、印染、危險廢物處置等重點行業企業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 (省環境保護廳,云南保監局牽頭;省財政廳,云南銀監局等配合)
26.加強社會監督。推進信息公開。根據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和調查結果,適時發布全省土壤環境狀況。重點行業企業要根據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排放總量,以及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 (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等配合)
引導公眾參與。鼓勵公眾通過 “12369"環保舉報熱線、信函、電子郵件、政府網站、微信平臺等途徑,對亂排廢水、廢氣,亂倒廢渣、污泥、危險廢物等污染土壤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有條件的地區可根據需要聘請環境保護義務監督員,參與現場環境執法、土壤污染事件調查處理等。鼓勵種糧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以及民間環境保護機構參與土壤污染防治。(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等配合)
推動公益訴訟。鼓勵依法對污染土壤等環境違法行為提起公益訴訟。檢察機關可以公益訴訟人的身份,對污染土壤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也可對負有土壤污染防治職責的行政機關,因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造成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為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的有關案件辦理工作和檢察機關的監督工作。按照國家要求和統一部署,開展土壤環境損害賠償試點有關工作。 (省檢察院,省法院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林業廳、水利廳等配合)
27.開展宣傳教育。加強全省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制定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方案。制作掛圖、視頻,出版科普讀物,利用互聯網、新興媒體等多種手段,結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環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糧食日、全國土地日等主題宣傳活動,普及土壤污染防治有關知識,加強法律法規政策宣傳解讀,營造保護土壤環境的良好社會氛圍,推動形成綠色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融入黨政機關、學校、工廠、社區、農村等環境保護宣傳和培訓工作中。 (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委宣傳部、網信辦,省教育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新聞出版廣電局、糧食局,省科協等配合)
(二)加強土壤環境法治建設
28.完善制度政策。深入貫徹落實國家關于土壤污染防治、農藥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家發布的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農用地土壤環境管理以及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工礦用地土壤使用、廢棄農膜回收利用等制度。結合我省實際,研究制定有關土壤污染防治、農藥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政策。 (省環境保護廳、法制辦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林業廳等配合)
29.健全技術規范。執行國家發布的土壤污染防治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根據實際需要,適時啟動我省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制定工作。研究制定土壤環境損害鑒定、土壤環境監測、調查評估、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等技術指導文件。 (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林業廳、水利廳、質監局等配合)
30.明確監管重點。重點監測土壤中鎘、汞、砷、鉛、鉻等重金屬和多環芳烴、石油烴等有機污染物。重點監管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農藥、焦化、電鍍、制革、印染、危險廢物處置等重點行業。加強產糧 (油)大縣、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區、土壤環境保護優先區和土壤污染重點治理區的土壤污染監測預警。 (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安全監管局等配合)
31.加大執法力度。將土壤污染防治作為環境執法的重要內容,充分利用環境監管網格,加強土壤環境日常監管執法,建立環境保護、公安等多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嚴厲打擊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違法違規存放危險化學品、非法處置和轉移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設施、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環境違法行為。開展重點行業企業專項環境執法,對嚴重污染土壤環境、群眾反映強烈的企業,實行掛牌督辦。 (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公安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林業廳、安全監管局等配合)
32.提升監管水平。提高土壤環境監管能力,加強環境監測、執法隊伍建設,按照國家統一部署,落實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實施州市級監測站以及重點縣級監測站的土壤環境監測能力提升工程,提高人員素質,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配備土壤環境質量監測所需儀器設備。改善基層執法條件,配備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檢測等執法裝備。加強土壤環境監測監察執法和應急處置等專業技術培訓,嚴格落實執法、監測等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對全省環境執法人員開展土壤污染防治專業技術培訓。每年至少開展1次全省土壤環境監測技術人員培訓。提高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能力,完善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加強環境應急管理、技術支撐、處置救援能力建設。 (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林業廳、安全監管局等配合)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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