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5-03 15:54
來源:環保部
2. 建立市級、縣區級、鄉鎮級日常環保督察機制,定期開展多層次督察督導,認真開展目標考核,切實落實環保工作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制度。建立完善“1+9+12”環保攻堅體系,明確職責分工,形成政府主導、部門分工負責、齊抓共管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格局。
3. 加大環境執法力度,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強化按日計罰、查封扣押、限制生產、停產整治、關閉取締、移交司法、列入“黑名單”、媒體曝光等措施,實現行政執法、經濟處罰、刑事追責“三管齊下”,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
責任領導:蒿慧杰
責任單位:漯河市政府
完成時限:立即整改,長期堅持
四、關于局部地區生態破壞較為嚴重的問題。
河南省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生態破壞時有發生,鋁工業赤泥堆場環境風險不容忽視,主要包括黃河濕地自然保護區生態破壞嚴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違法違規問題突出、赤泥堆放造成生態破壞和環境風險明顯等方面的16項整改任務。
(四十九)全省沿黃河有5處國家級和省級濕地自然保護區,均不同程度存在生態破壞問題。
整改目標:基本遏制對黃河濕地的生態破壞,全面保護黃河濕地,維護濕地生態系統的穩定性。
整改措施:全面排查沿黃河濕地自然保護區的生態破壞問題,列出問題清單,建立整改臺賬,明確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強化督導措施,按期完成整改任務。
責任領導:王鐵
責任單位:省林業廳
責任人:陳傳進
完成時限:2017年4月底前,長期堅持
(五十)2012年以來,黃河濕地保護區三門峽段有錦濱礦業有限公司、錦江奧陶礦業魚里鋁礦、錦江礦業崖底鋁礦等多家企業無序開采,導致保護區多處山體殘缺不全,大量廢渣沿河道周邊山坡隨意堆放,礦區開采面積達3.6萬余畝,其中破壞和侵占保護區面積約3376畝,不僅造成嚴重生態破壞,而且對黃河河道安全構成威脅。
整改目標:嚴格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根據經評審備案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督促礦山企業對礦山地質環境進行保護和恢復治理,鋁土礦開采企業的無序開采、礦渣亂堆亂放、生態破壞、侵占保護區及對黃河河道安全構成威脅的問題得到徹底解決。
整改措施:
1. 督促轄區內所有涉及的礦山開采企業完成《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的修編、評審及備案工作,依法足額收取采礦權人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并監督企業實施;對被破壞和侵占的面積3376畝的濕地保護區現狀進行全面摸底核查,制定科學的整治方案,并負責協調組織實施。
2. 完成黃河南岸所有鋁土礦開采企業的整治任務,重點解決由于露天開采造成的地質環境問題、廢渣亂堆亂放造成的破壞和侵占黃河濕地保護區問題及對黃河河道安全構成威脅的問題。
3. 加強陜州區、湖濱區鋁土礦企業整治工作現場督導,對無證開采、無證勘查、以采代探、越界勘查開采、非法轉讓、非法占地、侵占和破壞黃河濕地保護區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責任領導:安偉
責任單位:三門峽市政府
完成時限:2017年12月底前完成鋁土礦開采企業整治任務,長期堅持
(五十一)黃河濕地自然保護區洛陽段違法采砂問題十分突出,河道管理部門未經保護區管理部門同意擅自為有關企業辦理采砂手續。
整改目標:嚴厲打擊黃河濕地自然保護區內的采砂行為,恢復原有地貌,杜絕此類問題再次發生。
整改措施:
1. 孟津縣和吉利區成立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全面排查黃河濕地自然保護區洛陽段內違法采砂行為。
2. 責令立即停止所有采砂行為,注銷采砂手續,督促采砂企業拆除生產設施,清運堆存砂石,恢復原有地貌。
3. 建立長效機制,加強日常監管,杜絕此類問題再次發生。
責任領導:劉宛康
責任單位:洛陽市政府
完成時限:2017年9月底前,長期堅持
(五十二)黃河濕地自然保護區焦作段違法采砂問題十分突出,河道管理部門未經保護區管理部門同意擅自為有關企業辦理采砂手續。
整改目標: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規范黃河濕地自然保護區焦作段采砂行為,嚴查違法采砂問題,并進行生態恢復。
整改措施:
1. 對督察期間上報的案件處理情況進行全面回頭看,按照斷電、斷水、地面附屬物全部拆除、抽沙船拆除或拖走的標準,制定生態恢復計劃,并確保3年內恢復到位。
2. 對黃河濕地自然保護區焦作段違法采砂問題進行全面排查、集中整治,并進行生態恢復。
責任領導:徐衣顯
責任單位:焦作市政府
完成時限:2017年3月底前,長期堅持
(五十三)黃河濕地自然保護區鄭州段違法采砂問題十分突出,河道管理部門未經保護區管理部門同意擅自為有關企業辦理采砂手續。特別是鄭州惠濟區和花園口灘區監管缺失,采砂、餐飲、旅游等經營活動集中。
整改目標:堅決取締各種違章建筑、違法經營項目,使黃河濕地臟、亂、差現象得到明顯改觀,濕地功能得到有效恢復。
整改措施:
1. 成立鄭州市黃河濕地自然保護區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組織開展綜合整治工作。
2. 對違法建筑、違法行為責令停止建設和限期拆除,對不停止建設或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對不主動、不配合或無理取鬧、暴力抗法的,采取強制措施依法嚴處。
3. 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加大對違法建設行為的監控和巡查力度,繼續保持高壓態勢。
責任領導:程志明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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