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4-13 15:41
來源:廣州市法制辦網站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對未履行宣傳教育義務的處罰】
本市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宣傳媒體不按照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生活垃圾分類公益性宣傳的,由市文化市場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未履行義務的處罰】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罰:
(一)不按照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在責任區內配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沒有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投放地點和投放方式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五)項的規定,將生活垃圾交由未經許可的單位收集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于不符合分類標準、要求的生活垃圾拒不分揀或者分揀后仍不符合規定的,處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對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的處罰】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進行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項的規定,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混投生活垃圾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警告或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十六第二款的規定,未按照規定設置油水分離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未按照規定單獨分類投放并在規定地點分類密閉存放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或交未取得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收運、處置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投放相應的生活垃圾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警告或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產生單位未按照規定與收運處置單位簽訂收運處置合同或者自行處理餐飲垃圾而未向所在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相關資料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產生單位、收運處置單位未執行聯單管理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每次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五十條的規定,住宿、旅游、餐飲等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無償或者變相無償向消費者提供列入國家限制一次性消費品名錄的用品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五十二條的規定,餐飲經營單位未在在餐飲服務場所設置不剩菜的醒目標識或在提供服務過程中不提示消費者合理消費、適量點餐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對生活垃圾運輸單位的處罰】
生活垃圾運輸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進行處罰:
(一)違反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將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運輸車輛未標示相應標識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關于在運輸過程中不得沿途丟棄、撒漏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規定的,對每車次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生活垃圾在轉運站沒有密閉存放,或者存放時間超過12小時,或者餐飲垃圾沒有每天清運,廢棄食用油脂沒有按照約定定期清運;沒有及時清理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保持生活垃圾轉運設施和周邊環境整潔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四十條的規定,未建立管理臺賬、記錄信息并按要求向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對生活垃圾處置服務單位違反相關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未取得生活垃圾經營處置許可證處置餐廚垃圾或其他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規定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生活垃圾處置服務單位不遵守作業規范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屆滿仍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吊銷生活垃圾經營處置許可證。造成損失的,生活垃圾處置服務單位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六條【對違反過度包裝禁止行為的處罰】
商品銷售者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九條的規定,銷售過度包裝的商品的,工商、食品藥品監督等相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責令停止銷售,限期改正;拒不停止銷售的,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法律責任指引】
轉移、處置有害垃圾違反國家有關危險廢物管理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運輸有害垃圾違反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十八條【公共機構和相關企業違規責任追究】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群團組織、社會團體等公共機構或者相關企業投放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和投放要求,拒不分揀或者分揀后仍不符合分類標準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處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并將處罰結果納入本市征信系統。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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