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3-27 16:16
來源:國務院 新華社
第六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未按照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污染物接收情況,或者未按照規定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單證,或者未按照規定將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處理情況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第一項修改為:“(一)船舶未按照規定保存污染物接收單證的”。
刪去第六十四條中的“進行裝卸”。
第六十九條中的“未經海事管理機構批準”修改為“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
三十五、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修改為:“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擁有一定數量的具備編制招標文件、組織評標等相應能力的專業人員。”
刪去第七十八條。
三十六、將《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修改為:“海事管理機構在現場監督檢查時,發現從事水路運輸的船舶不能提供有效的船舶營運證件的,應當通知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此外,對相關行政法規中的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附件2
國務院決定廢止的行政法規
一、城鄉集市貿易管理辦法(1983年2月5日國務院發布)
二、工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1985年9月24日國務院發布)
三、國家體育鍛煉標準施行辦法(1989年12月9日國務院批準 1990年1月6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令第10號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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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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