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12-30 09:22
來源:中國固廢網
中國固廢網從國務院網站獲悉,國務院日前發布《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3號),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文件明確項目選址意見書、環評批文、土地預審意見、節能審查意見等都不再是項目立項核準或備案的前置條件。
國務院日前新發布《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規定:
第三條 對關系國家安全、涉及全國重大生產力布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項目,實行核準管理。對前款規定以外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第六條 企業辦理項目核準手續,應當向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書;由國務院核準的項目,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書。項目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企業基本情況;
(二)項目情況,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
(三)項目利用資源情況分析以及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分析;
(四)項目對經濟和社會的影響分析。
第十三條 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企業應當在開工建設前通過在線平臺將下列信息告知備案機關:
(一)企業基本情況;
(二)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
(三)項目總投資額;
(四)項目符合產業政策的聲明。
企業應當對備案項目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備案機關收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全部信息即為備案;企業告知的信息不齊全的,備案機關應當指導企業補正。
在這個由國務院公布的文件中,可以看出,不管是實行核準管理的項目,還是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項目選址意見書、環評批文、土地預審意見和節能審查意見,都不再是項目立項核準或備案的前置條件。
并且新條例對項目備案更簡單,不需要辦理任何批文,備案機關收到企業報送的全部信息即為備案。
同時,新《環評法》第二十五條也明確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也就是說,環評批復不再是項目立項之前必須完成的,但在項目開工前必須完成的。
《條例》全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73號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已經2016年10月8日國務院第14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
2016年11月30日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政府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和備案行為,加快轉變政府的投資管理職能,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企業投資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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