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2-24 15:14
來源:吉林省環保廳
制定完善第三方治理政策。以環境公用設施、工業園區等領 域為重點,以市場化、 專業化、 產業化為導向, 圍繞法律服務、 環境監測、環境監管、環保大數據、環境審計、環境管理咨詢等 方面,全面推進環保領域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健全統一規 范、競爭有序、監管有力的第三方治理市場。 在城鎮污水處理、 生活垃圾處理、危險廢物處理處置、煙氣脫硫脫硝除塵、工業污染治理、區域環境綜合整治、城市黑臭水體治理、土壤污染治理 與修復等領域,鼓勵發展集投資融資、系統設計、設備成套、工 程施工、調試運行、維護管理等一體化的環保服務總承包和環境治理特許經營模式。
第三節 加快建立完善標準體系
加快制 (修)訂一批能耗、水耗、地耗、污染物排放、環境 質量、土壤修復、生態保護紅線、 生態區等方面的標準或規范, 逐步構建完善的生態文明建設標準體系。研究制定高耗能特種設 備、高耗能行業節能評價和監測等地方標準;加快推進綠色產業 標準化工作,研究制定生物質能發電、生物質能源、沼氣等地方 標準,逐步建立生物質能領域技術標準體系;加快以低碳綠色為 特征的工業、建筑、交通等領域標準體系建設,制定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和美麗鄉村、生態鄉鎮地方標準;完善生態環境保護標準 體系,研究制定符合地方實際的污染物排放、環境質量等地方環 境保護標準;強化循環經濟標準化工作,圍繞再生能源回收再利用,加強農林廢棄物、建筑垃圾以及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地方 標準的制 (修)訂工作。
第四節 強化行政執法和司法聯動
完善環境監管執法機制。將依法嚴懲違法行為、加大信息公 開作為 “雙隨機”制度的核心,采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 派執法檢查人員方式對企業開展日常監管執法。嚴厲打擊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違法違規存放危險化學品、非法處置危險廢 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設施、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環境違法行 為,對嚴重污染環境、群眾反映強烈的企業進行掛牌督辦。對污染物排放超標或者重點污染物排放超總量的企業予以 “黃牌”警 示,限制生產或停產整治;對整治后仍不能達到要求且情節嚴重 的企業予以 “紅 牌” 處罰, 限期停業、 關閉。 依法實施按日 計 罰、限產停產、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強制性措施,并向社會公開執法監管情況、違法違規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單等信息。到 2018年底,全省所有工業企業納入排污許 可管理范疇, 對照排 污許可要求實施整改; 到 2020 年, 完成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 許可證核發工作。
加強生態環境行政執法與公檢法司等部門的銜接配合。充分 發揮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臺作用,完善行政執法程序 與司法銜接機制和保障機制,健全完善環保部門與司法機關的聯席會議、專門聯絡、會商研判、重大環境案件掛牌督辦等銜接機 制,聯合打擊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加大生態環境損害案件查辦力 度。暢通環境公益訴訟、 利用法律手段引導調解信訪問題的渠道,積極推動實施生態環境案件審理專門化,推動法律咨詢服務 隊伍專業化,對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件、存在惡意環境違法行為 等涉嫌環境違法犯罪的,在移交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支持社會組織依法提起公益訴訟,多渠道滿足群眾在公共環 境方面的訴求。
第五節 完善環境監管制度
完善污染物排放許可制。 建立法規體系完備、 技 術體系科學、管理體系高效的排放許可制,使排放許可制成為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的核心制度, 實現排污許可證管理與環保審批、 驗收、 執法有效融合的 “一 證式” 管理。 落實企事業單位環保 主體責 任,落實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適時增加特征污 染物指標種類,對新、改、擴建項目實行污染物 “等量替代”或 “倍量替代”。有機銜接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制度,實現從污染預防 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控制的全過程監管。
推進環評審批制度改革。推進戰略環境評價,強化規劃環境 影響評價,加強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提高建設項目環評效 能,突出管理重點,合理劃分審批權限,優化環評審批,提高公 眾參與有效性;不斷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建立環評、 “三 同時” 和排污許可銜接的管理機制,強化環境影響后評價,強化屬地管 理及環保層級監督,嚴肅查處項目環評違法行為;健全環評政府信息公開機制,全面公開環評文件、申請受理情況、審查或審批 意見;營造公平公開的環評技術服務市場;加強技術評估隊伍建 設,加大基礎性科研力度。
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建立全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 度體系和技術標準體系, 對違反環保法律法規的, 依法嚴懲重 罰;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以損害程度等因素依法確定賠償額 度;對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節 建立健全評價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
建立生態文明績效評價考核機制。 按 照 源 頭 嚴防、 過程 嚴 控、后果嚴懲的制度安排,建立覆蓋生態文明決策、評價、管理和考核等方面的制度體系。建立生態文明目標體系,按照紅線區 設立生態環境評價綜合指標體系;制定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辦法,把資源消耗、環境損害、生態效益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評價體 系;因地制宜實行差異化管理;完善政績考核辦法,實行資源消 耗、環境損害、 生態效益等差別化的考核制度, 完善省管控 市(州)、市 (州) 管控縣 (市、 區)、縣 (市、 區) 管控企業的生 態環境考核評估機制;開展縣域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評價,采用生 態環境保護綜合評價指標體系,對全省縣域 (國家級開發區)黨 委、政府生態環境 保 護職 責履 行 情 況進 行 綜 合 考評, 實 行 “五 牌”制分類管理制度。在市、縣開展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編制試 點,核算主要自然資源實物量賬戶并公布核算結果。探索建立資 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對資源消耗和環境容量接近或超 過承載能力的地區,及時采取 “區域限批”和 “企業限模”等限 制性措施。
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落實 《黨政領導干部生 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 (試行)》,實行地方黨委和政府領 導成員生態文明建設一崗雙責制,以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結果 和生態環境損害情況為依據,明確主要負責人的追責情形和認定 程序。區分情節輕重,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予以誡勉、責令 公開道歉、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領導干部離任后出現重大生態環境損害并認定其需要 承擔責任的,實行終身追責。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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