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09-18 11:16
來源:吉林環保廳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保護和改善全省土壤環境,保障公眾健康和農產品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綠色發展,我廳起草了《吉林省清潔土壤行動計劃》(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登陸“吉林省環境保護廳”網站,進入“公眾參與”,點擊“民意征集”提出意見。網址:http://hbt.jl.gov.cn
電子郵件:yanming2288888@126.com
通信地址:吉林省長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浦東路813號,郵編:130033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6年9月20日
吉林省清潔土壤行動計劃
(征求意見稿)
2016年9月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保護和改善全省土壤環境,保障公眾健康和農產品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綠色發展,制定本計劃(以下稱“行動計劃”)。
一、總體要求
我省土壤環境質量總體良好,但局部存在污染,中部黑土功能下降,西部土壤生態保護任務繁重。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以保障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為出發點,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為核心,以土壤安全利用和土壤風險管控為主線,加強土壤污染防治,提升中部黑土核心區土壤功能、改善西部土壤生態環境,優化東部土壤環境系統,促進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基本原則:按照“預防為主、保護優先、風險管控、分類管理、綜合治土、污染擔責”的原則,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同、企業擔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土壤保護與污染防治綜合治土體系。
工作目標:到2020年,全省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局部區域穩中有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基本管控,建設一批國家綠色、有機食品生產基地。到2030年,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有效管控,土壤生態系統功能有效改善。
主要指標: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0%左右,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
二、工作責任
(一)市(州)人民政府是實施“行動計劃”的責任主體。
市(州)人民政府對轄區土壤環境質量負總責。把土壤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將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到下轄縣(市、區)、具體部門和單位。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土壤保護的重大問題。組織對本區域土壤保護和污染防治目標完成情況考核。
(二)縣(市、區)人民政府是“行動計劃”的落實主體。
各縣(市、區)政府對轄區土壤環境質量負責,是落實土壤環境保護任務的主體。把土壤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確定重點任務和工作目標。加強組織領導,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資金投入,強化監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實,與重點監控企業簽訂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
(三)各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行動計劃”分工要求進行指導和監督。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統籌協調“行動計劃”落實工作。農業主管部門對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以及落實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耕地的保護和治理方案實施監督管理。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礦產資源開發中生態恢復和土地復墾、土壤剝離以及土地征收、收回、收購、轉讓等過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城鄉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生活污水處理及資源化利用等實施監督管理。工業與信息化主管部門對高能耗、高污染企業落后生產設備和工藝的淘汰,重點監管行業企業搬遷改造等方面實施監督管理。林業主管部門對林地、濕地等土壤環境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畜牧管理部門對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實施監督管理,對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進行指導和服務。發展和改革、科技、財政、水利、安監局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行動計劃”有關職責分工進行行業指導和監督。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綜合治土,共同做好土壤環境保護工作。
(四)土地管理者、使用者依法承擔土壤保護、治理和修復責任。
土地管理者和使用者有義務對土壤進行保護和治理。有關企業要將土壤污染防治納入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嚴格依法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確保重點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應承擔損害評估、治理與修復的法律責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企業的行業自律機制。國有企業帶頭落實土壤保護責任。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他土地經營者要履行土壤保護義務,對其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三、重點任務
(一)實施中部黑土地核心區綜合保護。
中部黑土地核心區,是世界聞名的三大黑土帶之一,也是黃金玉米帶,是國家重要的商品糧生產基地,在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包括長春市下轄縣(市、區)、吉林市下轄縣(市、區)、四平市下轄縣(市、區)(雙遼市除外)、遼源市下轄縣(市、區)、松原市下轄縣(市、區)(乾安縣除外),通化市輝南縣、柳河縣,公主嶺市、梅河口市,共35個縣(市、區)。
中部黑土地核心區保護的主要任務是:保障黑土地資源安全、生態安全,為農業可持續發展提供資源和環境保障。制定并實施2016-2020年度《全省黑土地保護治理工程試點工作方案》,開展高標準農田、水利水保、農田防護林、農村環境保護、土壤培肥、耕地養護六項重大工程建設。在農安、榆樹、公主嶺、松原市寧江區等縣(市、區)開展黑土地保護利用試點工程。2016年啟動開展耕地輪作試點工作,試點面積100萬畝。加強對耕作層土壤剝離保護工作,2017年,頒布實施《建設占用耕地耕作層土壤剝離實施辦法》。到2020年,逐步恢復土壤肥力,土壤有機質含量提高到2%以上,耕層平均厚度達到20厘米以上,黑土區耕地質量顯著提升。(省農委牽頭,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國土廳、水利廳、林業廳、環保廳等部門參與)
(二)開展西部地區土壤生態修復。
西部地區土地鹽堿化、沙化和草地退化等問題較為嚴重,生態系統較為脆弱,但又是吉林省增產百億斤糧主要地區,承擔維護國家糧食安全的重要任務。包括白城市下轄縣(市、區)、四平市雙遼市、松原市乾安縣,共7個縣(市、區)。
西部地區土壤保護主要任務是:建設西部綠色生態屏障,土地“三化”得到有效控制,鹽堿地土壤修復試點和石油開采污泥治理取得成效。到2020年,通過實施河湖連通工程,增加灌溉面積130萬畝,恢復草原、蘆葦50萬畝,增加水面面積100萬畝;繼續實施清收還林和植樹造林工程,完成造林50萬畝;實施草原綜合治理工程,改良草場100萬畝;實施濕地保護修復工程,改善和恢復濕地面積1040平方公里;實施生態治理鹽堿區試點工程,在大安市、鎮賚縣、通榆縣等西部鹽堿地區完成1.6萬畝鹽堿地修復試點,2020年力爭完成100萬畝集中連片鹽堿地治理修復;實施石油開采行業泥漿和管線漏失污染治理工程,2017年白城、松原市完成土地復墾治理1萬畝。(省環保廳、林業廳、水利廳牽頭,發展改革委、國土廳、工信廳、農委、畜牧局參與)
(三)推動東部地區土壤生態功能提升。
東部地區長白山是松花江、鴨綠江、圖們江“三江”發源地,是中國東北地區重要的生態屏障,土壤生態系統良好。包括白山市下轄縣(市、區)、延邊州下轄縣(市、區)、長白山保護開發區下轄區,通化市東昌區、二道江區、集安市、通化縣,共21個縣(市、區)。
東部地區土壤保護主要任務是:擴大森林、濕地綠色生態空間比重,提升森林、草地、未利用地等黑土地資源功能,恢復礦山開采區生態環境。強化東部天然林保護工程區后備資源培育建設,“十三五”期間完成天保工程區后備資源培育25.5萬公頃。到2020年,全省森林覆蓋率提高到45%。實施礦山土壤生態恢復工程。進一步落實完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完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土地復墾制度,按照“誰破壞、誰治理”原則,開展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對有重要價值的礦山遺跡開展礦山公園建設,促進資源枯竭型礦山經濟轉型。2017年開展對18個礦區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專項檢查。到2020年,落實《全國礦產資源規劃(2016-2020)》,重點建設和恢復琿春市城西煤礦采礦塌陷區等8個重點治理區礦山生態環境。(國土廳、省林業廳牽頭,環保廳、城鄉建設廳參與)
(四)實施土壤分類別分用途管理。
1.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按污染程度將農用地劃為三個類別,未污染和輕微污染的劃為優先保護類,輕度和中度污染的劃為安全利用類,重度污染的劃為嚴格管控類。2020年底前完成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工作,建立分類清單。優先保護類劃為永久基本農田,除法律規定的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外,其他任何建設不得占用;安全利用類耕地集中的縣(市、區)要結合當地主要作物品種和種植習慣,制定實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農藝調控、替代種植等措施,降低農產品超標風險,到2020年,輕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實現安全利用面積達到萬畝;嚴格管控類耕地依法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嚴禁種植食用農產品,有關縣(市、區)要制定土壤環境風險管控方案,制定實施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計劃,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面積達到萬畝。(省農委牽頭,國土廳、環保廳等參與)
2.嚴格建設用地準入管理。建立建設用地調查評估制度。自2017年起,對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開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企業用地,由土地使用權人委托第三方機構以購買服務等方式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對已經收回的,由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開展調查評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由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評估,向上級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備案。(省環保廳牽頭,國土廳、住建廳參與)。
明確建設用地分用途管理措施。2017年起,根據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結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并達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可進入用地程序;暫不開發利用的,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要劃定管控區域,設立標志和標識,采取隔離、阻斷等措施,防止污染進一步擴散。建立部門監管機制,城鄉規劃部門加強城鄉規劃論證和審批管理;國土部門加強土地征收、收回、收購以及轉讓、改變用途等環節的監管;環保部門加強對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狀況調查、風險評估和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活動的監管。建立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間的信息溝通機制,實行聯動監管。(省國土廳牽頭,住建廳、環保廳參與)。
3.加強未利用地環境管理。科學有序開發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擬開發為農用地的,有關縣(市、區)要組織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評估;不符合相應標準的,不得種植食用農產品。依法嚴查向灘涂、鹽堿地、沼澤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傾倒有毒有害物質的環境違法行為。加強對礦山、油田等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影響區域內未利用地的環境監管,發現土壤污染問題的,要及時督促有關企業采取防治措施。(省國土廳、環保廳牽頭,發展改革委、農委、水利廳、林業廳、公安廳等參與)
(五)強化重點污染源監管和治理。
1.確定重點監管區域、行業和污染物。重點監測土壤中鎘、汞、砷、鉛、鉻等重金屬和多環芳烴、石油烴等有機污染物,強化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開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監管,確定縣級以上政府所在地城鎮建成區、工業園區為重點管控區域。各級政府要根據實際確定本區域重點污染物、重點監管行業和企業名單。列入名單的企業每年要自行對其用地進行土壤環境監測,2018年土壤污染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向社會公開。(省環保廳牽頭,工信廳、國土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委參與)
2.加強重點區域控制。重點監管城市建成區、工業園區。鼓勵工業企業集聚發展,有序搬遷或依法關閉對土壤造成嚴重污染的現有企業,加強企業搬遷原址土地功能變化后的環境監管和風險評估工作。2017年制定《推進城鎮人口密集區高風險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工作方案》,推動污染企業退城入園。新建、升級工業集聚區(園區)應同步規劃污水、垃圾集中處理等污染防治設施。2017年底前,現有工業集聚區(園區)全部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并安裝污染物自動監控設備。(省工信廳、環保廳負責)
3.加大推進重金屬行業污染防控力度。加大淘汰涉重金屬重點行業落后產能力度,嚴格執行涉重金屬相關行業準入標準,禁止新建落后產能或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的建設項目。加大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開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重點行業環境執法力度。對整改后仍不達標的企業,依法責令其停業、關閉。涉重金屬企業拆除生產設施設備、構筑物和污染治理設施,要事先制定殘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處置方案,并報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備案。涉重金屬企業須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嚴格執行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標準并落實相關總量控制指標。對有色金屬冶煉業、有色金屬礦(含伴生礦)采選業、皮革及其制品業、鉛蓄電池制造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等5類涉重行業每5年開展一輪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2020年重點行業的重金屬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10%。(省環保廳、工信廳牽頭,發展改革委參與)
4.強化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和化學品等污染源管控。2017年開始全面整治歷史遺留尾礦庫。完善覆膜、壓土、排洪、堤壩加固等隱患治理和閉庫措施。有重點監管尾礦庫的企業要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制定重點污染點源檢查方案,全面整治危險廢物、危險化學品暫存場所及煤矸石、工業副產石膏、粉煤灰、冶煉渣等大宗固體堆存場所和非正規垃圾場。企業要完善污染防治設施,制定并實施土壤污染整治方案。重點監管全省所有危險廢物(醫療廢物)產生、經營處置單位,電子廢物拆解處理單位,廢輪胎、廢塑料等再生利用單位,及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場和城鎮生活垃圾處理場等。到2020年底前,各市(州)污水處理廠污泥無害化處置率達到90%以上。加強伴生放射性礦物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的輻射安全監管,有關企業每年要對產生放射性廢物的礦區土壤進行輻射環境監測。(省環保廳、住建廳、安監局牽頭,工信廳、國土廳參與)
5.推進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責任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由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負責。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建設用地要結合城市環境質量提升和發展布局規劃,以擬開發建設居住、商業、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項目的污染地塊為重點,開展治理與修復。農用地要根據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環境風險及其影響范圍,確定治理與修復的重點區域。治理與修復工程原則上在原址進行,治理方案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環境保護部門報告。工程完工后,責任單位要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治理與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實行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終身責任制。2017年底編制完成《吉林省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面積達到萬畝。(環保廳牽頭,工信廳、國土廳、住建廳、農委參與)
(六)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控。
1.控制農業面源污染。鼓勵增施有機肥,科學施用農藥。加強農藥包裝廢棄物和廢棄農膜回收利用,推行農業清潔生產。嚴禁將城鎮生活垃圾、污泥、工業廢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測土配方施肥技術覆蓋率達95%以上,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覆蓋率達30%以上,全省主要農作物化肥、農藥使用量實現零增長,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全省產糧(油)大縣和蔬菜產業重點縣啟動農藥包裝廢棄物和廢棄農膜回收處理工作。(省農委牽頭,發展改革委、住建廳、供銷合作社等參與)
2.防治畜禽養殖污染。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2017年完成全省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工作,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嚴格規范獸藥、飼料添加劑的生產和使用,防止過量使用,促進源頭減量。加強標準化規模養殖場(小區)建設,推進現有規模養殖場(小區)養殖設施標準化改造、污染防治處理設施建設和糞便綜合利用。到2020年,畜禽規模養殖比重達到92%,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配套建設廢棄物處理設施的比例達到75%以上,規模化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率達到100%。(省畜牧局、環保廳負責,省建廳參與)
3.加強灌溉用水環境管理。加大灌溉用水源頭污染控制,嚴禁超標污水灌溉。以伊通河、飲馬河、條子河、招蘇臺河等重要支流為重點,加大綜合治理力度。確保農業灌溉用水水質安全,防止對土壤產生污染。(水利廳、農委、環保廳負責)
4.實施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重點推進農村垃圾、污水治理。2017年制定《吉林省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專項規劃》和《吉林省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專項規劃》。深化“以獎促治”政策,以治理農村生活污水、垃圾為重點,實施農村環境保護工程,推進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到2020年,新增完成環境綜合整治的建制村2000個。積極推進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服務向農村延伸。“十三五”期間完成全省現有簡易生活垃圾填埋場整治工作。(省住建廳牽頭,環保廳、農委參與)
5.開展農業、生活、建筑等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大力推進農業廢棄物的回收利用,推廣秸稈機收撿拾打捆等措施,促進秸稈肥料化、飼料化、能源化、基料化等綜合利用,到2020年,秸稈綜合利用率達85%以上;農膜回收率達80%以上。減少生活污染,通過分類投放收集、綜合循環利用,減少過度包裝等措施,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嚴防建筑垃圾侵占污染耕地,在2017年底出臺《吉林省建筑廢棄物減排與資源化利用管理辦法》和《吉林省建筑廢棄物再生骨料混凝土制品應用技術規程》,加大對利用建筑廢棄物生產建材產品企業的扶持力度。(省農委、住建廳牽頭,發展改革委、環保廳參與)
6.推進綠色、有機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以構建綠色食品安全體系和土壤永續利用為重點,大力發展綠色、有機食品產業,鼓勵綠色、有機食品生產基地建設,發揮綠色、有機食品生產基地示范作用。2020年前,建設國家有機食品生產基地20個,綠色食品生產基地27個。(省農委、環保廳負責)
(七)抓好土壤環境保護基礎性工作。
1.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以農用地和重點行業企業用地為重點,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掌握全省土壤環境污染和環境風險狀況,2016年底前,制定詳查方案;2018年查明農用地污染分布情況;2020年完成重點企業污染地塊分布情況調查。(省環保廳牽頭,財政廳、農委、國土廳等參與)
2.加快土壤環境保護立法,制定標準和技術規范。2017年出臺《吉林省黑土地保護條例》。制定有機食品基地發展規范,高標準農田建設規范。發布農藥、化肥零增長技術指南,農、林產品重金屬和農殘技術檢測規定。(省農委、發展改革委、環保廳、林業廳等負責)
3.建成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2016年底前,完成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國控點位布設,在耕地、林地、草地、未利用地等不同土地利用類型區域和重點企業、工業園區、油田采礦區、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周邊、歷史污染區域、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果蔬菜種植基地等區域開展監測。到2020年底,建成所有縣(市、區)全覆蓋的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省環保廳牽頭,財政廳、國土廳、農委等參與)
4.加強土壤環境監管能力建設。進一步提高基層土壤環境執法能力。提高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能力,完善各級土壤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2020年,省、市(州)兩級環境應急機構達到國家三級環境應急能力建設標準。(省環保廳牽頭,工信廳、財政廳、國土廳、住建廳、農委等參與)
5.建立土壤環境保護數據庫。2018年建立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庫,構建信息化管理平臺。借助移動互聯網、物聯網等技術,拓寬數據獲取渠道,實現數據動態更新。建立環境保護、農業、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間土壤環境監測、調查、評估等信息共享機制。(省環保廳牽頭,國土廳、農委、住建廳、水利廳、林業廳等參與)
6.扶持土壤環境保護產業發展。培育服務性土壤環境監測市場,鼓勵社會機構參與土壤環境監測評估等活動。通過政策推動,大力發展土壤環境調查、分析測試、風險評估、治理與修復工程設計和施工等環節的環保產業。(省環保廳牽頭,發展改革委、科技廳、工信廳、農委、國土廳、住建廳、林業廳等參與)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綜合治土部門協調聯動機制。
成立由省政府統一領導,省環保廳、發展改革委、科技廳、工信廳、財政廳、國土廳、住建廳、水利廳、農委、林業廳、安監局、畜牧局、省委宣傳部等部門組成的土壤污染防治綜合協調機構。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土壤污染防治有關問題,統籌推進“行動計劃”實施。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工作進展情況向省政府報告。(省環保廳牽頭,發展改革委、科技廳、工信廳、財政廳、國土廳、住建廳、水利廳、農委、林業廳、安監局、畜牧局、省委宣傳部參與)
(二)強化土壤污染風險評估評價工作。
加強土壤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對涉及土壤安全的各類新區規劃和建設項目進行布局論證評估,合理確定區域功能定位、空間布局;對污染地塊開發利用,以及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地區新建涉重金屬重點行業企業等開展風險評估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排放鎘、汞、砷、鉛、鉻等重金屬和多芳烴、石油烴等有機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必須設有土壤環境影響評價專章。通過區域土壤環境現狀評估、評價,對本行政區域內優先保護類耕地面積減少或土壤環境質量下降的縣(市、區)政府進行預警提示,責令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國家確定的土壤環境質量考核目標的地區,暫停審批新增排放重點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省環保廳、發展改革委牽頭,國土廳、住建廳、農委等參與)
(三)加大資金保障力度。
各級人民政府要統籌各類相關專項資金,切實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投入,開展土壤環境調查與監測評估、監督管理、治理與修復等工作,對環境監測、環境監管能力建設經費予以必要保障。完善多元化投融資機制,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引導和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推動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為責任主體的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省財政廳牽頭,發展改革委、工信廳、環保廳、農委、國土廳、住建廳、水利廳、林業廳、科技廳等參與)
(四)嚴格評估考核
實行土壤保護與污染防治工作目標責任制。各市(州)、縣(市區)政府要于2016年底前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自2017年起,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要與重點行業企業簽訂土壤污染防治責任書,明確相關措施和責任,責任書向社會公開。2017年底前省人民政府與各市州人民政府簽訂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分年度對各項重點工作進展情況進行評估,2020年對土壤環境保護工作實施情況進行考核。(環保廳牽頭,財政廳、審計廳參與)
(五)加強土壤污染防治技術研究。
開展退化黑土生態系統修復、點源和面源土壤污染治理、農業土壤激素和重金屬污染阻控等土壤污染防治適用技術研究與開發,推動科技成果轉化與應用,比選儲備一批適合我省實際的土壤污染防治適用技術,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技術支撐。(省科技廳牽頭,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環保廳等參與)
(六)加強宣傳和社會監督。
大力開展土壤保護和污染防治宣傳教育。制定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方案。通過多渠道、多方式、多平臺宣傳,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法律和知識,營造保護土壤環境的良好社會氛圍。(省委宣傳部牽頭,教育廳、國土廳、環保廳、住建廳、農委、新聞出版廣電局等參與)
推進信息公開和公益訴訟。各市(州)人民政府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域各縣(市、區)土壤環境狀況。重點行業企業要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排放總量,以及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鼓勵公眾對污染土壤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監督。鼓勵依法對污染土壤等環境違法行為提起公益訴訟,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司法機關案件辦理工作和檢察機關的監督工作。(省環保廳牽頭,檢察院、法院、國土廳、工信廳、農委、住房建設廳、水利廳、林業廳等參與)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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