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1-19 17:18
來源:中國水網
推進港口碼頭和船舶污染治理。北海、防城港、欽州沿海三市應加強港口碼頭環境保護設施建設,同時加強船舶污染治理,防止港口污水和船舶廢水(或壓艙水)未經有效處理直接排入碼頭附近海域;嚴管拆船行為,禁止沖灘拆解,實施修造(拆)船污染專項整治。針對北海市外沙漁港、南氵萬漁港、僑港漁港,欽州市犀牛腳漁港、龍門漁港,防城港市企沙漁港、竹山漁港,開展漁港環境綜合整治,建設完善漁港漁船污染物接收處理設施,消除港池黑臭水體。
強化城鎮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建設沿海城鎮生活污水及生活垃圾處置和配套設施,增加脫氮、除磷工藝,沿海設區城市、縣級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分別于 2017 年底前和 2018 年底前必須達到一級 A 排放標準,城鎮生活污水直排口全部截污。
實施養殖污染整治。加強海水養殖、灘涂養殖和海岸帶畜禽養殖的污染整治,實施水產養殖池塘、近岸養殖網箱標準化改造,推廣健康生態海水養殖技術和模式,強化沿海水產養殖廢水治理;限制海岸帶畜禽養殖規模,在沿海區域科學劃定畜禽和水產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和準養區。
二、嚴管海洋傾廢、海域使用和海洋資源開發
嚴格海洋傾廢管理。全面跟蹤監測和評估已有的海洋傾廢區,堅決關停對海洋生態系統有明顯影響的傾廢區??刂啤⒄{整、優化海域傾倒區的區域布局,嚴格控制在海灣和灣口區域設立新的海洋傾倒區,淘汰落后傾倒設施。
嚴控海域開發使用規模。完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嚴格海域使用審批、論證制度和有償使用,嚴格落實圍填海年度總量控制制度,從嚴控制圍填海造地活動。海洋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及緩沖區、海洋特別保護區的重點保護區及預留區、重點河口區域、重要濱海濕地區域、重要砂質岸線及沙源保護海域、特殊保護海島及重要海洋海域禁止實施圍填海,生態脆弱敏感區、自凈能力差的海域嚴格限制圍填海??茖W評估圍填海項目造成的海洋生態損害,合理控制圍填海范圍、規模和方式,2020 年建設用圍填海規模控制在 1.61 萬公頃以內。
加強海砂開采監管,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制定實施廣西海域海砂開采管理規定,全面規劃海洋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障海洋礦產資源的有序開發。嚴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露天開采海濱砂礦和打井開采海底礦產資源時,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環境。加強水上聯合執法檢查及現場監督管理,堅決取締無證采砂和“三無”船舶。
三、加強執法監管,防范海洋環境風險
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廣西海洋環境保護條例》和《廣西海域使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加強陸海統籌的近岸海域環境聯防聯控機制建設,建立海洋環境保護相關部門聯合執法檢查機制,建立健全海洋環境保護長效機制。強化近岸海域環境執法監督,開展環境安全聯合執法檢查和各類專項檢查行動,重點排查沿海重點工業園區和沿海石油、化工、冶煉等重點企業,消除環境隱患。建立沿海高風險工業企業和危險品清單及定期風險處置核查制度,建立高風險、重污染企業退出制度及行業準入的風險評估制度,完善沿海工業企業環境風險防范體系與應急長效機制,完善沿海石油化工行業陸源溢油環境風險聯防聯控機制,把企業環境風險防范納入日常環境管理中。逐步實現近岸海域環境質量實時監控和預警,制定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提高風險源管理水平,保障海域環境安全。
第四節 深化減排,實現質量與總量雙控
一、優化總量控制制度,完善減排統計體系
(一)嚴格質量、總量前置審批。
優化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結合環境容量,以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為導向分解總量減排目標任務,加強責任落實。嚴格環境準入,建立污染減排績效與區域環境質量和項目審批掛鉤制度,對于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或者未達到自治區確定的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實行“區域限(禁)批”政策。全面實行空間準入、總量準入、環境質量準入、項目準入相結合制度,鋼鐵、水泥、平板玻璃等產能過剩行業實施產能減量置換。完善建設項目污染物排放總量前置審核制度,完善建設項目與污染減排、淘汰落后產能相銜接的審批機制,嚴格落實企業達標管理、總量替代、排污許可、區域限批、規劃環評等制度。
實施近岸海域總氮排放總量控制。深入開展近岸海域綜合調查評估,研究核算近岸海域環境容量,編制實施入海污染物總量控制方案,制定北海、欽州、防城港及玉林市入海污染物總氮排放總量控制目標。結合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和計劃安排,按照“海域— 流域—控制區域—控制單元”的層次體系,落實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分配方案。
(二)實施工業企業全面達標排放。
嚴格執行《廣西壯族自治區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管理辦法》, 2018 年底前,所有工業企業納入排污學科管理范圍,建立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體系,對發放排污許可證的企業列入常規管理名錄。制定實施工業污染源穩定達標排放計劃,實施行業限期整治方案,分行業推進污染物深度治理,同時加強重點企業污染物深度處理。加強污染源治理設施的運行管理和在線監控,確保企業環境保護設施正常穩定高效運行,確保穩定達標排放。強化環境監管和專項檢查,定期抽查排放情況,并向社會公開,對超標或超總量的排污企業予以“黃牌”警示,限制生產或停產整治;對整治仍達不到要求且情節嚴重的企業予以“紅牌”處罰,一律停業、關閉。對于長期超標排放的企業、無治理能力且無治理意愿的企業、達標無望的落后產能和過剩產能,依法予以關閉淘汰。
(三)完善減排監測和統計體系。
加強總量減排技術平臺和減排管理體系建設,完善減排統計、監測、考核制度,建立完善適應總量減排管理需求的環境統計體系;增加煙(粉)塵、總氮、總磷、VOCs 等污染物的統計和監測,將工業、城鎮生活、農業、移動源等各類污染源納入調查范圍。擴大重點污染源企業自動監控范圍,增加監測因子,重點加強對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監測監控。開展污染源全過程信息化監控建設,強化自動監控系統運行維護和管理,實施工業污染源自行監測和信息向社會公開,推進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社會化運營。強化對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有效性審核,提高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傳輸有效率、自行監測結果公布率和監督性監測結果公布率,確保監測體系建設運行情況達到減排核查要求。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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