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1-06 10:11
來源:環保部
19.企業依證排污的主體責任和應盡的義務包括哪些?
排污許可證制度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要進一步厘清政府、企業之間的責任,政府對企業不再進行“家長式”和“保姆式”監督把關。企業作為排污者要承諾:依法承擔防止、減少環境污染的責任;持證排污、按證排污,不得無證排污;落實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環境管理要求;說明污染物排放情況并接受社會監督;明確單位責任人和相關人員的環境保護責任。
《方案》結合環境治理體系和監管執法改革理念,提出排污許可制實施后,企業環境保護的主體責任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企業自行申領排污許可證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二)依證自主管理排污行為的責任,(三)通過自行或委托開展監測、建立排污臺賬、按期報告持證排污情況等自證守法的責任,(四)依法依證進行信息公開的責任,(五)當產排污情況等發生變更時或許可證到期應自行申請變更或延期的責任。
本著誠信原則,通過承諾守法的方式,強化企業環境保護主體責任。逐步營造排污者如實申報、監管者陽光執法、社會共同監督的環境治理氛圍,形成系統完整、權責清晰、監管有效的污染管理新格局。
20.企業如何通過自行監測說明自身污染物的排放情況?
企業開展自行監測,向社會公開污染物排放狀況是其應盡的法律責任。我國的《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五條,《水污染防治法》的第二十三條和《大氣污染防治法》的第二十四條均有明確規定。
自行監測結果是評價排污單位治污效果、排污狀況、對環境質量影響狀況的重要依據,是支撐排污單位精細化、規范化管理的重要基礎。《方案》明確了企事業單位符合法定要求的在線監測數據可以作為環境保護部門監管執法的依據。當環保部門檢查發現實際情況與企業的環境管理臺賬、排污許可執行報告等不一致或抽查發現有超標現象時,可以責令作出說明,排污單位可以通過提供自行監測原始記錄來進行說明。
21.排污許可制實施后,環保部門如何實施環境監管?
排污許可制是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的基礎制度,待制度完善后,對企業環境管理的基本要求均將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因此今后對固定污染源的環境監管執法將以排污許可證為主要依據。對固定污染源的監管就是對企業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的監管,具體包括對是否持證排污的檢查、對臺賬記錄的核查、對自行監測結果的核實、對信息公開情況的檢查以及必要的執法監測等,通過對企業自身提供的監測數據和臺賬記錄的核對來判定企業是否依證排污;同時也可采取隨機抽查的方式對企業進行實測,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要求,企業應做出說明,未能說明并無法提供自行監測原始記錄的,政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并將抽查結果在排污許可管理平臺中進行記錄,對有違規記錄的,將提高檢查頻次。環保部將研究制定排污許可證監督管理的相關文件,進一步規范依證執法。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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