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12-19 11:17
來源:發改委
根據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目標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的要求,建立全國統一的可再生能源綠色證書交易機制,進一步完善新能源電力的補貼機制。通過設定燃煤發電機組及售電企業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配額指標,要求市場主體通過購買綠色證書完成可再生能源配額義務,通過綠色證書市場化交易補償新能源發電的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逐步將現行差價補貼模式轉變為定額補貼與綠色證書收入相結合的新型機制,同時與碳交易市場相對接,降低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財政資金補貼強度,為最終取消財政資金補貼創造條件。
(四)加強可再生能源監管工作
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轉變職能、簡政放權的有關要求,確保權力與責任同步下放、調控與監管同步加強。強化規劃、年度計劃、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國家標準的指導作用,充分發揮行業監管部門的監管和行業協會的自律作用,打造法規健全、監管閉合、運轉高效的管理體制。完善行業信息監測體系,健全產業風險預警防控體系和應急預案機制,完善考核懲罰機制。開展水電流域梯級聯合調度運行和綜合監測工作,進一步完善新能源項目信息管理,建立覆蓋全產業鏈的信息管理體系,實行重大質量問題和事故報告制度。定期39開展可再生能源消納、補貼資金征收和發放、項目建設進度和工程質量、項目并網接入等專項監管工作。
九、投資估算和環境社會影響分析
(一)投資情況
到2020年,水電新增裝機約6000萬千瓦,新增投資約5000億元,新增風電裝機約8000千瓦,新增投資約7000億元,新增各類太陽能發電裝機投資約1萬億元。加上生物質發電投資、太陽能熱水器、沼氣、地熱能利用等,“十三五”期間可再生能源新增投資約2.5萬億元。
(二)環境社會影響分析
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可替代大量化石能源消耗、減少溫室氣體和污染物排放、顯著增加新的就業崗位,對環境和社會發展起到重要且積極作用。水電、風電、太陽能發電、太陽能熱利用在能源生產過程中不排放污染物和溫室氣體,而且可顯著減少各類化石能源消耗,同時降低煤炭開采的生態破壞和燃煤發電的水資源消耗。農林生物質從生長到最終利用的全生命周期內不增加二氧化碳排放,生物質發電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煙塵等污染物也遠少于燃煤發電。
2020年,全國可再生能源年利用量折合7.3億噸標準煤,其中商品化可再生能源利用量5.8億噸標準煤。屆時可再生能源年利用量相當于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約14億噸,減少二氧化硫排放量約1000萬噸,減少氮氧化物排放約430萬噸,減少煙塵排放約580萬噸,年節約用水約38億立方米,環境效益顯著。
可再生能源產業涉及領域廣,可有力帶動相關產業發展,可大幅增加新增就業崗位,也是實現脫貧攻堅的重要措施,對宏觀經濟發展產生積極影響,更是實現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重要推動力。2020年,全國可再生能源部門就業人數超過1300萬,其中“十三五”時期新增就業人數超過300萬。結合我國海洋能資源分布及地方區位優勢,妥善協調海岸和海島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因地制宜開展海洋能開發利用,使我國海洋能技術和產業邁向國際領先水平。完善海洋能開發利用公共支撐服務平臺建設,初步建成山東、浙江、廣東、海南等四大重點區域的海洋能示范基地。加強海洋能綜合利用技術研發,重點支持百千瓦級波浪能、兆瓦級潮流能示范工程建設,開展小型化、模塊化海洋能的能源供給系統研發,爭取突破高效轉換、高效儲能、高可靠設計等瓶頸,形成若干個具備推廣應用價值的海洋能綜合利用裝備產品。開展海島(礁)海洋能獨立電力系統示范工程建設;在浙江、福建等地區啟動萬千瓦級潮汐能電站建設,為規模化開發海洋能資源奠定基礎。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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