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08-31 15:26
來源:中國固廢網
(七)開展污染治理與修復,改善區域土壤環境質量。
21.明確治理與修復主體。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復主體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級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配合)
22.制定治理與修復規劃。以影響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問題為重點,在2017年底前制定遼寧省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明確重點任務、責任單位和分年度實施計劃,建立項目庫。各市在2017年底前制定市級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并報省環保廳備案。(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等部門配合)
23.有序開展治理與修復。各地區要結合城市環境質量提升和發展布局調整,以擬開發建設居住、商業、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項目的污染地塊為重點,開展治理與修復。要根據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環境風險及其影響范圍,確定治理與修復的重點區域。到2020年,完成國家要求的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面積指標。(省國土資源廳、省農委、省環保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配合)
強化治理與修復工程監管。治理與修復工程原則上在原址進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轉運污染土壤的,有關責任單位要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環保部門報告。工程施工期間,責任單位要設立公告牌,公開工程基本情況、環境影響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環保部門要對各項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工程完工后,責任單位要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治理與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實行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終身責任制。(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參與)
24.監督目標任務落實。各市環保部門定期向省環保廳報告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進展,省環保廳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督導檢查。省環保廳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各縣(市、區)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成效進行綜合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等部門配合)
(八)加大科技研發力度,推動土壤環境保護治理產業發展。
25.加強土壤污染防治研究。整合優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等科研資源,開展土壤環境基準、土壤環境容量與承載能力、污染物遷移轉化規律、污染生態效應、重金屬低積累作物和修復植物篩選,以及土壤污染與農產品質量、人體健康關系等方面基礎研究。推進土壤污染診斷、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等共性關鍵技術研究,研發先進適用裝備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藥劑),強化衛星遙感技術應用,建設一批土壤污染防治實驗室、科研基地。優化整合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省科技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省林業廳、省衛生計生委、中科院沈陽分院等部門配合)
26.加大適用技術推廣力度。推進我省國家級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應用試點項目建設,2020年底前完成。根據試點情況,形成若干項易推廣、成本低、效果好的適用技術。(省環保廳、省財政廳牽頭,省科技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等部門配合)
加快成果轉化應用。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轉化機制,建成以環保為主導產業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一批成果轉化平臺。開展國際合作研究與技術交流,引進消化土壤污染風險識別、土壤污染物快速檢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風險管控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省科技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中科院沈陽分院等部門配合)
27.推動治理與修復產業發展。放開服務性監測市場,鼓勵社會機構參與土壤環境監測評估等活動。通過政策推動,加快完善覆蓋土壤環境調查、分析測試、風險評估、治理與修復工程設計和施工等環節的成熟產業鏈,形成若干綜合實力雄厚的龍頭企業,培育一批充滿活力的中小企業。推動有條件的地區建設產業化示范基地。規范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從業單位和人員管理,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將技術服務能力弱、運營管理水平低、綜合信用差的從業單位名單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開。發揮“互聯網+”在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全產業鏈中的作用,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省商務廳、省工商局等部門配合)
(九)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構建土壤環境治理體系。
28.強化政府主導。按照“國家統籌、省負總責、市縣落實”原則,完善土壤環境管理體制,全面落實土壤污染防治屬地責任。探索建立跨行政區域土壤污染防治聯動協作機制。(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等部門配合)
各級財政加大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積極爭取中央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用于土壤環境調查與監測評估、監督管理、治理與修復等工作。各地區應統籌相關財政資金,通過現有政策和資金渠道加大支持,將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農田水利建設、耕地保護與質量提升、測土配方施肥等涉農資金,更多用于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縣(市、區)。統籌安排專項建設基金,支持企業對涉重金屬落后生產工藝和設備進行技術改造。(省財政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農委、省水利廳等部門配合)
完善激勵政策。各地區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勵相關企業參與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貫徹落實國家扶持有機肥生產、廢棄農膜綜合利用、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等企業的有關政策要求。在農藥、化肥等行業,積極爭取國家環保領跑者制度試點項目。(省財政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省地稅局、省供銷合作社等部門配合)
29.發揮市場作用。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發揮財政資金撬動功能,帶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推動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為責任主體的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積極發展綠色金融,發揮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引導作用,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項目提供支持。為符合條件的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企業發行股票提供政策信息咨詢和業務培訓。有序開展重點行業企業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牽頭,省財政廳、人民銀行沈陽分行、遼寧銀監局、遼寧證監局、遼寧保監局等部門配合)
30.加強社會監督。省政府定期公布全省土壤環境狀況。重點行業企業要依據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排放總量,以及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等部門配合)
引導公眾參與。實行有獎舉報,鼓勵公眾通過“12369”環保舉報熱線、信函、電子郵件、政府網站、微信平臺等途徑,對亂排廢水、廢氣,亂倒廢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有條件的地方可根據需要聘請環境保護義務監督員。鼓勵種糧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以及民間環境保護機構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等部門配合)
31.開展宣傳教育。制定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方案,制作掛圖、視頻,出版科普讀物,利用互聯網、數字化放映平臺等手段,結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環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糧食日、全國土地日等主題宣傳活動,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關知識,加強法律法規政策宣傳解讀,營造保護土壤環境的良好社會氛圍,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融入黨政機關、學校、工廠、社區、農村等的環境宣傳和培訓工作。鼓勵支持有條件的高等院校開設土壤環境專門課程。(省環保廳牽頭,省委宣傳部、省教育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網信辦、省科協等部門配合)
(十)加強目標考核,嚴格責任追究。
32.明確地方政府主體責任。地方各級政府是實施本工作方案的主體,要加強組織領導,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資金投入,創新投融資模式,強化監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實。各市政府要于2016年9月底前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確定重點任務和工作目標,報省政府備案。(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等部門配合)
33.加強部門協調聯動。建立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協調機制,定期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省環保廳要抓好統籌協調,加強督促檢查,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工作進展情況向省政府報告。(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等部門配合)
34.落實企業責任。有關企業要加強內部管理,將土壤污染防治納入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嚴格依法依規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確保重點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應承擔損害評估、治理與修復的法律責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企業行業自律機制。國有企業特別是在遼央企、省屬企業要帶頭落實。(省環保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委、省國資委等部門配合)
35.嚴格評估考核。根據國務院與省政府簽訂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省政府適時與各市政府簽訂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分解落實目標任務,分年度對各市重點工作進展情況進行評估,2020年對各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評估和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省環保廳牽頭,省委組織部、省審計廳等部門配合)
評估和考核結果作為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國家切塊下達部分)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省環保廳牽頭,省財政廳等部門配合)
對年度評估結果較差或未通過考核的市,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見,整改完成前,對有關地區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約談有關市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對土壤環境問題突出、區域土壤環境質量明顯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眾反映強烈的地區,要約談有關縣級政府和市級政府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對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按照情節輕重,予以誡勉、責令公開道歉、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調離、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終身追究責任。(省環保廳牽頭,省委組織部、省監察廳等部門配合)
各地區、各部門要本著對人民群眾和子孫后代高度負責的態度,把土壤污染防治作為重大的民生工程、德政工程,按照“地方履行屬地責任、部門強化行業管理”要求,明確責任主體,堅定信心,狠抓落實,全面完成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標。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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