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08-31 15:26
來源:中國固廢網
(三)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保障農業生產環境安全。
7.劃定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依據國家有關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技術指南和時限要求,按污染程度將農用地劃為三個類別,未污染和輕微污染的劃為優先保護類、輕度和中度污染的劃為安全利用類、重度污染的劃為嚴格管控類,以耕地為重點,分別采取相應管理措施,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以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結果為依據,開展耕地土壤和農產品協同監測與評價,在開展試點基礎上有序推進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逐步建立分類清單。劃定結果經省政府審定后,上報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根據土地利用變更和土壤環境質量變化情況,定期對各類別耕地面積、分布等信息進行更新。有條件的地區要逐步開展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等工作。(省環保廳、省農委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林業廳等部門配合)
8.切實加大保護力度。各地區要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確保其面積不減少、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除法律規定的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外,其他任何建設項目不得占用。產糧(油)大縣要制定土壤環境保護方案。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向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地區傾斜。推行秸稈還田、增施有機肥、少耕免耕、糧豆輪作、農膜減量與回收利用等措施。繼續開展黑土地保護利用試點。農村土地流轉的受讓方要履行土壤保護責任,避免因過度施肥、濫用農藥等掠奪式農業生產方式造成土壤環境質量下降。省政府將對優先保護類耕地面積減少或土壤環境質量下降的縣(市、區),進行預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環評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省國土資源廳、省農委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等部門配合)
防控企業污染。嚴格控制在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區域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企業,現有相關行業企業要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加快提標升級改造步伐。(省環保廳、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委等部門配合)
9.著力推進安全利用。根據土壤污染狀況和農產品超標情況,安全利用類耕地集中的縣(市、區)要結合當地主要作物品種和種植習慣,制定實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農藝調控、替代種植等措施,降低農產品超標風險。強化農產品質量檢測。加強對農民、農民合作社的技術指導和培訓。到2020年,根據國家有關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術指南,完成國家要求的輕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指標。(省農委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等部門配合)
10.全面落實嚴格管控。加強對嚴格管控類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嚴禁種植食用農產品;對威脅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安全的,有關縣(市、區)要制定環境風險管控方案,并落實有關措施。研究將嚴格管控類耕地納入國家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實施范圍,制定實施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計劃。實行耕地輪作休耕制度試點。到2020年,完成國家要求的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面積指標。(省農委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省畜牧局等部門配合)
11.加強林地草地園地土壤環境管理。嚴格控制林地、草地、園地的農藥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完善生物農藥、引誘劑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廣力度。優先將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區域納入禁牧休牧實施范圍。加強對重度污染林地、園地產出食用農(林)產品質量檢測,發現超標的,要采取種植結構調整等措施。(省農委、省林業廳負責)
(四)實施建設用地準入管理,防范人居環境風險。
12.明確管理要求。建立調查評估制度。自2017年起,依據國家發布的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規定,對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企業用地,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上述企業用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已經收回的,由所在地市、縣級政府負責開展調查評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由所在地市、縣級政府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評估。調查評估結果向所在地環保、城鄉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備案。(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配合)
分用途明確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各地區要結合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情況,根據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結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開發利用負面清單,合理確定土地用途。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可進入用地程序。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由所在地縣級政府組織劃定管控區域,設立標識,發布公告,開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氣環境監測。發現污染擴散的,有關責任主體要及時采取污染物隔離、阻斷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等部門配合)
13.落實監管責任。各級城鄉規劃部門要結合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城鄉規劃論證和審批管理。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地塊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土地征收、收回、收購以及轉讓、改變用途等環節的監管。各級環保部門要加強對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狀況調查、風險評估和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活動的監管。建立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保等部門間的信息溝通機制,實行聯動監管。(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
14.嚴格用地準入。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城市規劃和供地管理,土地開發利用必須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各級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相關規劃時,應充分考慮污染地塊的環境風險,合理確定土地用途。(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環保廳等部門配合)
(五)強化未污染土壤保護,嚴控新增土壤污染。
15.加強未利用地環境管理。按照科學有序原則開發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擬開發為農用地的,有關縣(市、區)政府要組織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評估;不符合相應標準的,不得種植食用農產品。各地區要加強納入耕地后備資源的未利用地保護,定期開展巡查。依法嚴查向沙地、灘涂、鹽堿地、沼澤地等非法排污、傾倒有毒有害物質的環境違法行為。加強對礦山、油田等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影響區域內未利用地的環境監管,發現土壤污染問題的,要及時督促有關企業采取防治措施。(省環保廳、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農委、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等部門配合)
16.防范建設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點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時,要增加對土壤環境影響的評價內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體措施。需要建設的土壤污染防治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環保部門要做好有關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有關地方政府要與重點行業企業簽訂土壤污染防治責任書,明確相關措施和責任,并向社會公開。(省環保廳負責)
17.強化空間布局管控。加強規劃區劃和建設項目布局論證,根據土壤等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區域功能定位、空間布局。鼓勵工業企業集聚發展,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減少土壤污染。嚴格執行相關行業企業布局選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區、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周邊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焦化等行業企業。結合推進新型城鎮化、產業結構調整和化解過剩產能等,有序搬遷或依法關閉對土壤造成嚴重污染的現有企業。結合區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學布局生活垃圾處理、危險廢物處置、廢舊資源再生利用等設施和場所,按集約化、產業化、利于監管原則,推進再生資源產業園區建設,合理確定畜禽養殖布局和規模。(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省畜牧局等部門配合)
(六)加強污染源監管,做好土壤污染預防工作。
18.嚴控工礦污染。加強日常環境監管。各地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根據工礦企業分布和污染排放情況,確定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實行動態更新,并向社會公布。列入名單的企業每年要自行對其用地進行土壤環境監測,結果向社會公開。環保部門要定期對重點監管企業和工業園區周邊開展監測,數據及時上傳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結果作為環境執法和風險預警的重要依據。加強電器電子、汽車等工業產品中有害物質控制。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企業拆除生產設施設備、構筑物和污染治理設施,要事先制定殘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處置方案,并報所在地縣級環保、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備案。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安全處理處置,防范拆除活動污染土壤。(省環保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委負責)
嚴防礦產資源開發污染土壤。對省內礦產資源開發活動集中區域,適時執行重點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全面整治歷史遺留尾礦庫,完善覆膜、壓土、排洪、堤壩加固等隱患治理和閉庫措施。有重點監管尾礦庫的企業要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完善污染治理設施,儲備應急物資。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的輻射安全監管,有關企業每年要對本礦區土壤進行輻射環境監測。(省環保廳、省安全生產監管局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委、省國土資源廳等部門配合)
加強涉重金屬行業污染防控。嚴格執行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標準并落實相關總量控制指標,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整改后仍不達標的企業,依法責令其停業、關閉,并將企業名單向社會公開。繼續淘汰涉重金屬重點行業落后產能,禁止新建落后產能或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項目。依據國家制定的鉛酸蓄電池等行業落后產能淘汰標準,逐步退出落后產能。制定涉重金屬重點工業行業清潔生產技術推行方案,鼓勵企業采用先進適用生產工藝和技術。2020年重點行業的重點重金屬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10%。(省環保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委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配合)
加強工業廢物處理處置。全面整治尾礦、煤矸石、工業副產石膏、粉煤灰、冶煉渣、電石渣、鉻渣、砷渣以及脫硫、脫硝、除塵產生固體廢物的堆存場所,完善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設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實施。加強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對電子廢物、廢輪胎、廢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動進行清理整頓,引導有關企業采用先進適用加工工藝、集聚發展,集中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委、省國土資源廳等部門配合)
19.控制農業污染。鼓勵農民增施有機肥,減少化肥使用量。科學施用農藥,推行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和綠色防控,推廣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和現代植保機械。加強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到2020年,全省30%的產糧(油)大縣和所有蔬菜產業重點縣實現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推行農業清潔生產,開展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試點,形成一批可復制、可推廣的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技術模式。嚴禁將城鎮生活垃圾、污泥、工業廢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全省主要農作物化肥、農藥使用量實現零增長,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提高到90%以上。(省農委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供銷合作社等部門配合)
加強廢棄農膜回收利用。嚴厲打擊違法生產和銷售不合格農膜行為。建立健全廢棄農膜回收貯運和綜合利用網絡,開展廢棄農膜回收利用試點;到2020年,力爭實現廢棄農膜全面回收利用。(省農委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廳、省工商局、省供銷合作社等部門配合)
強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嚴格規范獸藥、飼料添加劑的生產和使用,防止過量使用,促進源頭減量。加強畜禽糞便綜合利用,在部分生豬大縣開展種養業有機結合、循環發展試點。鼓勵支持畜禽糞便處理利用設施建設,到2020年,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配套建設廢棄物處理設施比例達到75%以上。(省畜牧局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省農委等部門配合)
加強灌溉水水質管理。開展灌溉水水質監測,灌溉用水應符合農田灌溉水水質標準。對因長期使用污水灌溉導致土壤污染嚴重、威脅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及時調整種植結構。(省環保廳牽頭,省農委、省水利廳等部門配合)
20.減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區、企業和居民協調機制,通過分類投放收集、綜合循環利用,促進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建立村莊保潔制度,推進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實施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整治非正規垃圾填埋場,深入實施“以獎促治”政策,擴大農村環境連片整治范圍,鼓勵將處理達標后的污泥用于園林綠化、生態修復。開展利用建筑垃圾生產建材產品等資源化利用示范。強化廢氧化汞電池、鎳鎘電池、鉛酸蓄電池和含汞熒光燈管、溫度計等含重金屬廢物的安全處置。減少過度包裝,鼓勵使用環境標志產品。(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環保廳等部門配合)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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