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5-04-22 14:02
來源:廣西生態環境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持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在生態環境案件督辦過程中,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示范引導作用,有效震懾環境違法違規行為,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實名通報了7起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這些案例分別是:
案例一:北海市廣西北港新材料有限公司超過許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案
一、案情簡介
北海市生態環境局依托廣西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的非現場監管手段,對廣西北港新材料有限公司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量進行核算,發現該公司排放的氮氧化物超過年許可排放量。經查實,廣西北港新材料有限公司自2022年以來,連續三年超過排污許可證規定的許可排放量排放氮氧化物。北海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廣西北港新材料有限公司進行立案查處,并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程序,追究該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二、查處情況
廣西北港新材料有限公司在連續三年超過排污許可證規定的許可排放量排放氮氧化物的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關于“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關于“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超過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和《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2023版)》的相關規定,北海市生態環境局分別對該公司2022年、2023年和2024年超過許可排放量排放氮氧化物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處罰,分別處以罰款41.82萬元、49.46萬元和48.504萬元。
超過許可排放量排放氮氧化物會對大氣環境造成損害,作出行政處罰后,根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北海市生態環境局同時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程序,追究該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主要用于大氣生態環境的修復。廣西北港新材料有限公司2022年、2023—2024年超氮氧化物許可排放量需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分別為1691.9萬元、3454.5818萬元,目前已簽訂損害賠償協議辦結。
三、啟示意義
(一)違法必究。隨著“放管服”的逐步推進,為減少對企業的干擾,非現場檢查已成為一個越來越重要的檢查手段。依托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企業的排污情況實時處于監控狀態中,只要企業違法排污就會被記錄,企業的違法排污更是無所遁形、插翅難逃。
(二)損害擔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以“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為基本原則,以及時修復受損生態環境為重點,是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有效手段,法律法規對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量有嚴格的規定,排污單位超過重點污染物許可排放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除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之外,還需要對因超許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造成的環境損害進行賠償。北海市生態環境局采取以行政處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形式讓企業為生態損害擔責,踐行了“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的環保理念,堅決打擊企業違法排污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的行為,對推動北海市生態文明體制改革方面起到了積極的意義。
(三)達標控量。排污單位一定要嚴格遵守排污許可有關規定,嚴格落實環保管理責任,加強對污染防治設施的運維,在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的前提下,盡可能降低污染物的排放濃度,減少污染物的排放量,不得超出污染物許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否則將被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責任。
案例二:廣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自動監控設備調試過程未按規定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案
一、案情簡介
2024年6月防城港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在檢查時發現廣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下稱盛隆公司)在超低排放改造相關工作中,委托的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對超低排放涉及的煙氣自動監測設備進行調試過程中操作不規范,未按照規定對調試檢測過程保存原始記錄,導致該公司涉及超低排放改造的自動監測設備調試報告中的監測數據無法溯源。2024年8月防城港市生態環境局對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廣西匯榮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人進行了行政處罰,同時立即督促指導盛隆公司進行整改。在防城港市生態環境局的全力督促指導下,2025年初盛隆公司相關整改工作已基本完成,但盛隆公司對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在調試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負有主體責任依法必須予以行政處罰。
二、查處情況
盛隆公司在自動監控設備調試過程中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二項、《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桂環規范〔2023〕3號)及《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規定,2025年2月11日防城港市生態環境局依法責令盛隆公司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
三、啟示意義
(一)企業應深刻認識到環境監測是履行環保義務的核心環節,不能再局限于 “重治理、輕記錄” 的傳統模式,而要積極轉向 “全流程管控”。在委托第三方對監測設備進行校準時,必須嚴格遵循規范要求,詳細核查第三方機構的校準流程、技術標準以及所使用的儀器設備是否合規,確保監測設備的準確性和可靠性,從而保障監測數據真實、有效。同時,企業要建立健全內部審核機制,定期開展監測記錄合規性自查工作,明確自查的標準、流程和責任人員,及時發現并糾正監測記錄中存在的問題,確保監測記錄完整、準確、規范。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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