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7-31 09:25
來源:西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二)爐渣與飛灰。運行企業每月應至少檢測1次爐渣熱灼減率,爐渣熱灼減率應不大于5%。爐渣應按一般固體廢物進行處置,宜優先考慮就地資源化利用。焚燒飛灰的運輸處置應符合現行《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有關要求。
(三)廢水及焦油。垃圾滲濾液應單獨收集處理,在不影響處理效果的情況下宜回噴進爐。焚燒設施產生的焦油禁止外排。??
(四)臭氣控制。項目臭氣排放應符合《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1993)有關要求。
五、運行檢查和監測
(一)溫度監測。要對熱解氣化爐或焚燒爐、二燃室、急冷裝置、除塵器、排煙口出口煙氣的溫度,除塵器進水和出水溫度,廠(站)房室內溫度開展日常監測。
(二)遠程控制與監管。對焚燒系統、污染控制系統、自動監測系統、輔助燃燒系統等進行集中控制,宜建立遠程監管信息系統。
(三)污染物排放監測。運行企業應按照《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2014)對污染物排放進行監測。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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