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7-31 09:25
來源:西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項目參照“揭榜掛帥”的方式,在特許經營協議中明確驗收評估退出機制。特許經營者投資建設完工后,經半年以上穩定達標運行,建設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滿足附件試點處理設施建設技術要點和《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2014)要求,通過驗收的,正式進入項目運營期,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按量、按效支付垃圾處理費用;若建設完工一年內無法實現半年以上穩定達標運行,則特許經營者按特許經營協議的約定退出,政府方無需支付任何補償,且特許經營者負責已建設施的拆除與環境恢復。
(五)實施程序
1.方案征集階段(2024年7月26日-2024年8月10日)
向社會公開征集試點項目建設方案,意向投資社會資本應自行組合現場踏勘,按可行性研究報告深度編制項目建設方案建議書報送至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
2.前期工作階段(2024年8月11日-2024年9月30日)
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廳和試點項目實施主體組織技術路線比選和論證,篩選符合基本要求的項目建設方案建議書作為試點項目編制項目建議書和特許經營方案的參考依據。試點項目實施主體加快推進項目前期工作,因地制宜編制項目建議書和特許經營方案并履行審核手續,完成社會資本招標和特許經營協議簽訂,同步建立生活垃圾收費機制。審核特許經營方案時,要同步開展特許經營模式可行性論證,對項目是否適合采用特許經營模式進行認真比較論證。要嚴格履行投資管理程序,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關于規范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3〕115號)、國家發改委等6部委《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2024年第17號令)、《西藏自治區企業投資項目和備案管理辦法》(藏政辦發〔2018〕13號)和《西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預算內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藏發改投資〔2015〕403號)等文件精神,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自治區和地(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發展改革委和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前期工作的技術審查和指導。
3.建設實施階段(2024年10月1日-2024年11月30日)
確定的社會資本方根據項目特許經營實施方案和特許經營協議相關要求,進行試點項目投資建設。試點縣應建立工作機制,落實相關配套政策,按期完成試點建設工作。
4.總結驗收階段(2024年12月1日-2025年11月30日)
各試點縣會同自治區和地(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門組織對試點進行全面評估和驗收,評估內容包括項目實施進度、工程質量、運行效果、污染排放及運營費情況等。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廳在試點總結評估基礎上研究編制《西藏自治區城鄉生活垃圾收運處置體系規劃》和《西藏自治區生活垃圾小型分散式焚燒設施建設運行技術導則》,指導全區城鄉生活垃圾收運處置體系建設。
5.運營維護階段(2025年12月-特許經營期末)
由特許經營社會資本方負責項目的常態化運營,試點市縣負責項目垃圾處理費的支付和日常監督管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試點市縣要建立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和工作專班,建立工作推進機制,確保完成試點任務。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廳和試點縣負責同志聯合牽頭組成協調組,并邀請行業權威專家組成技術組,負責項目的協同推進和技術審查指導。
(二)強化項目監管
建立隱性債務防范機制;建立全生命周期政府、社會資本、金融機構三方資金共管機制;建立全生命周期項目監管和履約保證體系;設立更新重置和大中修基金聯合監管賬戶,不受社會資本退出影響;建立社會資本退出保障機制;建立黑名單制度,將有失信行為的企業列入自治區房建市政領域信用體系黑名單等。
(三)落實經費保障
試點市縣應將生活垃圾收運處置體系運營費用納入地方財政中長期預算,保障生活垃圾收運處置體系穩定運行的經費需求。
(四)依法依規推進
試點項目應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規范操作流程,規范協議簽訂,防范各種風險,確保試點項目順利實施,后期健康穩定運行。
附件:試點處理設施建設運行技術要點
附件
試點處理設施建設運行技術要點
為加強生活垃圾小型焚燒設施建設和管理水平,指導生活垃圾小型焚燒試點項目規劃設計、施工建設及運行管理,提高垃圾減量處理效率、減少二次污染風險、降低長效運行成本,制定本技術要點。本要點主要包括“適用范圍”“接收和預處理”“焚燒處理工藝”“污染控制”“運行檢查和監測”5個方面,具體內容如下。
一、適用范圍
本技術要點適用于日處理規模100噸/日及以下的試點項目,日處理規模大于100噸/日的試點項目執行《生活垃圾處理處置工程項目規范》(GB55012-2021)《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程技術規范》(CJJ90-2009)等現行國家標準規范。所有試點項目污染物排放均執行《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2014)。
二、接受和預處理
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設施設計應充分考慮項目所在地生活垃圾成分、理化性質和分類收集現狀等,具有本地化適應能力。應根據焚燒處理設施的特點和工藝要求,為焚燒處理設施配置相應的生活垃圾接收、貯存、輸送和預處理系統,提高焚燒和減量效率。工業固體廢物、有害垃圾、除秸稈外的農業生產廢物不得進入焚燒處理設施,并應避免磚瓦、陶瓷、煤渣、灰土、無機類建筑垃圾、大件垃圾和易燃易爆物入爐。
三、焚燒處理工藝
(一)處理工藝選擇。焚燒處理是小型焚燒處理設施的主體和必要過程,應選擇熱解氣化焚燒工藝或直接焚燒工藝。其中,單線處理規模30噸/日及以下的設施,可選用“熱解氣化焚燒工藝”或“直接焚燒工藝”;單線處理規模30噸/日以上的設施,應選用“直接焚燒工藝”。焚燒處理設備設計前應進行高原低壓缺氧環境驗算。
(二)焚燒溫度。“直接焚燒”工藝的焚燒段溫度應不低于850℃且不宜高于1050℃,煙氣在此階段下的停留時間應不小于2秒。在不添加任何助燃材料并穩定運行條件下,“熱解氣化焚燒”工藝的熱解氣化段運行溫度應不低于350℃,二燃室溫度應不低于850℃,煙氣在此階段下的停留時間應不小于2秒。
四、污染控制
(一)煙氣凈化。煙氣凈化系統應包括降溫系統、脫酸系統、除塵系統、吸附系統等工藝的組合。其中,降溫系統可采用急冷、間接換熱等方式,脫酸系統可采用干法、半干法、濕法脫酸或上述工藝的組合,除塵系統可采用濕式靜電除塵、袋式除塵等高效除塵工藝,吸附系統可采用活性炭噴射、活性炭吸附床等工藝。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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