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6-04 10:24
來源:山西省生態環境廳
山西省生態環境廳發布關于公開征求《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公告,推動差異化執法監管,發揮生態環境守法企業的正面激勵和示范效應,詳情如下:
關于公開征求《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部《關于優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的指導意見》精神,進一步協調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適應生態環境治理體系現代化建設需求,提升生態環境執法正面清單管理,現將本方案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4年6月5日至2024年7月5日,意見請發送至電子郵箱。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電子郵箱:zrj119263@sina.com
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部有關文件要求,進一步協調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適應生態環境治理體系現代化建設需求,推動差異化執法監管,發揮生態環境守法企業的正面激勵和示范效應,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以下簡稱“正面清單”),是指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活動中,對經篩選程序編入的企業或項目,予以優先保障或采取減少、免除現場檢查等正面激勵措施的名錄。
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正面清單管理制度堅持差異化監管和守法激勵相結合,遵循公開公正、篩選從嚴、實事求是、失信懲戒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山西省內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活動。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山西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編制修訂山西省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辦法,對全省實施監督檢查,接受正面清單管理備案。
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正面清單的編制、動態調整、公示、發布、信息維護等具體管理工作。
第六條 正面清單編制工作,應充分聽取相關部門、行業協會和社會組織意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擬納入正面清單管理企業名單。正面清單企業名單發布或調整之前,應向社會公示,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企業自查認為符合納入正面清單管理條件的,可向設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七條 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正面清單正式發布和調整之前,通過政府網站、微信公眾號、本地主要媒體等平臺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公示期滿三個工作日內將公示完成后無異議的正面清單企業報省生態環境廳備案。
第八條 正面清單實行動態調整制度,有效期1年。動態調整分為定期調整和不定期調整兩種形式。
定期調整是指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每年定期更新,于每年12月30日前發布。
不定期調整是指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將符合條件的企業或項目篩選編入正面清單或者將不再符合條件的企業或項目移出正面清單。
第九條 編入正面清單管理的企業或項目,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及時將其移出正面清單,予以公示并報省生態環境廳備案:
(一)涉嫌生態環境違法經調查屬實的;
(二)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引發次生環境災害或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
(三)對存在惡意偷排、篡改臺賬數據、逃避監管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四)因企業合并、破產、注銷等原因導致主體滅失的;
(五)不再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
(六) 其他應當移出的情形。
對于本條款第(一)項,經行政處罰、整改后兩年內未發生環境違法作為可再次編入正面清單。違反本條款第(三)項,要依法從嚴從重處罰不得再次納入。
各市生態環境局應當將移出決定(含移出理由)書面告知被移出的企業或項目。
第十條 正面清單管理企業名單信息公示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名稱;
(二)所在地址(坐標);
(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四)行業所屬類別(行業);
(五)特征污染物排放因子名稱、排放標準和排放總量;
(六)排污許可證編號(排污登記編號);
(七)正面清單有效期。
發生調整事項的,公示內容還應包括調整事由、投訴舉報途徑等內容。
第三章 分類實施
第十一條 正面清單管理名單應從以下企業或項目中篩選:
(一)民生保障重點行業企業,包括規模以上畜禽養殖、屠宰及肉類加工、農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電力、燃氣與民生保障直接相關的企業;
(二)污染小、吸納就業能力強的行業企業,包括計算機、通信電子、機械加工等污染小的技術密集型和勞動密集型行業企業,以及餐飲、娛樂、洗浴、汽車銷售和維修等服務業企業;
(三)重點領域企業,包括兩類,第一類是地方支柱產業和出口創匯企業,包括汽車、建材等支柱產業和出口量占產量半數以上的企業;第二類是戰略新興產業,包括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制造、新材料、生物、綠色低碳、數字創意類等戰略新興產業;
(四)其他企業或項目。
鼓勵企業開展污染防治績效和環境風險管理能力評估。
第十二條 納入正面清單管理的企業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環境管理規范、環保手續齊全、污染防治設施齊備且正常運行,嚴格落實環保措施,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的;
(二)已安裝在線監測的企業,在線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且穩定運行的;
(三)環境守法狀況良好,近兩年內未因環境違法受到行政、刑事處罰;
(四)兩年內未發生環境突發事件;
(五)在同行業中污染防治水平較高,生產工藝較為先進,污染防治績效和環境風險管理能力較強的。
第十三條 涉及生活垃圾集中焚燒、危險廢物(含醫廢)集中處置企業,分布在黃河、汾河等主要流域1公里范圍的化工、造紙企業及近三年內存在污染環境犯罪記錄的企業,均不得編入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條 對編入正面清單的企業,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每年應開展一次“體檢式”幫扶指導,指導企業建立健全污染防治措施,確保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污染物達標排放,做到守法無事不擾,違法利劍高懸。
第十五條 生態環境部門持續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通過嚴厲打擊生態環境違法企業,切實維護守法企業的合法權益,打造和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對群眾反映強烈、損害群眾和環境公共利益、有主觀惡意的偷排偷放行為、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以及嚴重污染環境、構成污染環境罪的,通過生態環境監督執法與司法的聯動,加大懲處力度。
第五章 監督執法方式
第十六條 生態環境部門運用污染源智能監控系統,采用遙感、無人機巡查、在線監控、視頻監控、用能監控和大數據分析等科技手段,對正面清單管理企業或項目原則上以非現場方式開展執法檢查;
對正面清單內企業開展現場執法檢查。應經本級執法機構負責人同意后,方可進行現場執法檢查。
第十七條 將正面清單管理企業名單納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列入年度執法任務以非現場執法方式為主開展執法檢查。
第十八條 正面清單管理企業或項目應當遵守國家和地方環境信息公開的相關規定。
正面清單內的重點排污單位,依據《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鼓勵正面清單內的非重點排污單位,參照《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正面清單內的企業或項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生態環境部門執法機構,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及時開展現場執法檢查:
(一)涉嫌環境違法被媒體曝光、群眾信訪舉報,或者上級交辦環境問題線索的;
(二)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引發次生環境災害或者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
(三)經非現場監管發現環境違法線索的;
(四)其他應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的情形。
第六章 主體責任
第二十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對編入正面清單管理企業,審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等措施。
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因非主觀過錯導致的環境違法行為,主動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消除,或者對發現的環境風險隱患及時報告并妥善處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初次生態環境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環境違法輕微并及時糾正且未造成環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處罰,督促其盡快整改,確有特殊情況,可以酌情延長整改期限;
第二十一條 正面清單企業因管理不善導致超標排放且未主動報告,或存在其他惡意違法行為的,要依法從嚴從重處罰,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及時移出正面清單并向社會公開。
正面清單企業的相關違法信息要納入本省環境信用評價平臺,并與各級政府信用信息平臺實現信息數據交互共享。
第二十二條 在移動執法等信息系統中設置正面清單工作選項,實現非現場執法檢查過程、減免行政處罰等情況的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二十三條 山西省生態環境廳每年定期對全省開展正面清單工作進行專項督查,并對發現問題予以通報。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開展正面清單工作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依紀給予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山西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實行,有效期5年;《山西省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辦法(試行)》文件廢止。
編輯:陳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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