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4-16 09:41
來源: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履行屬地責任,配合做好生態環境損害應急處置、調查、鑒定評估、磋商與訴訟以及修復監督等工作。
第十條【其他相關部門任務分工】 市科委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研究及成果轉化應用等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依法辦理涉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刑事案件及協助調查工作。
市司法局負責監督和管理有關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工作,加強司法鑒定專業力量建設。
市財政局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工作。
市衛生健康委、市疾控局會同生態環境部門開展環境健康問題調查研究、環境與健康綜合監測與風險評估等工作。
市市場監管局負責指導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相關計量和標準化工作。
市高級人民法院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審判工作,負責完善賠償協議的司法確認制度,保障賠償協議的執行。
市人民檢察院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檢察監督,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與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有效銜接,依法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等工作。
第十一條【監督主體】 各區黨委和政府對本地區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負總責,應當加強組織領導,狠抓責任落實,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穩妥、有序進行。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第一責任人職責;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應當根據工作分工,領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各區黨委和政府每年應當至少聽取一次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情況的匯報,督促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建立嚴考核、硬約束的工作機制。
第三章 線索篩查及移送
第十二條【線索篩查】 各區政府應當建立線索篩查和移送機制。
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根據監管職責分工,定期對下列渠道中涉及各自主管領域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線索組織篩查:
(一)中央和市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發現的案件線索;
(二)突發生態環境事件;
(三)資源與環境行政處罰案件;
(四)涉嫌構成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的案件;
(五)在生態保護紅線等禁止開發區域、國家和市級國土空間規劃中確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發生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
(六)日常監管、執法巡查、各項資源與環境專項行動發現的案件線索;
(七)信訪投訴、舉報和媒體曝光涉及的案件線索;
(八)上級機關交辦的案件線索;
(九)檢察機關移送的案件線索;
(十)法院移送的案件線索;
(十一)賠償權利人確定的其他線索渠道。
第十三條【線索核查及移送】 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篩查發現或者接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線索后,應當在三十日內就是否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組織開展初步核查。對已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應當及時立案啟動索賠程序。
涉及其他部門或機構職責的,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及時自行或通過同級生態環境部門逐級將案件線索書面移送至有管轄權的部門或機構。
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要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及時研究處理和答復。
第十四條【不啟動情形】 經核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以不啟動索賠程序:
(一)賠償義務人已經履行賠償義務的;
(二)人民法院已就同一生態環境損害形成生效裁判文書,賠償權利人的索賠請求已被得到支持的訴訟請求所全部涵蓋的;
(三)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行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顯著輕微,且不需要賠償的;
(四)承擔賠償義務的法人終止、非法人組織解散或者自然人死亡,且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五)賠償義務人依法持證排污,符合國家規定的;
(六)其他可以不啟動索賠程序的情形。
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在啟動索賠程序后,發現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索賠程序。
市級各部門可以結合本領域實際情況明確損害顯著輕微、不需要賠償的裁量標準。
第四章 損害調查
第十五條【調查內容及方式】 生態環境損害索賠啟動后,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及時進行損害調查。調查應當圍繞生態環境損害是否存在、受損范圍、受損程度、是否有相對明確的賠償義務人以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等問題開展。調查結束應當形成調查結論,并提出啟動索賠磋商或者終止索賠程序的意見。
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案件可能涉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應當及時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相關證據進行固定。
公安機關及檢察機關在辦理涉嫌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案件時,為查明生態環境損害程度和損害事實,委托相關機構或者專家出具的鑒定意見、鑒定評估報告、專家意見等,可以用于生態環境損害調查。
各部門委托第三方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報告,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予以采用的,可以用于生態環境損害調查。
第十六條【鑒定評估方式】 調查期間,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以根據規定委托符合條件的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或者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務、農業農村、綠化市容、交通、海事等國務院相關主管部門推薦的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或者鑒定評估報告,也可以與賠償義務人協商共同委托上述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或者鑒定評估報告。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在選取鑒定機構時,可以聽取賠償義務人意見。委托開展鑒定評估時,應當簽訂委托協議,明確鑒定評估項目、工作內容、時限要求、技術說明、材料提供等事項。
對損害事實簡單、責任認定無爭議、損害較小的案件,可以采用委托專家評估的方式,出具專家意見;也可以根據與案件相關的法律文書、監測報告等資料,綜合作出認定。專家應當具有對生態環境損害進行鑒定評估的專業能力,原則上應當從區級及以上政府及其部門、人民法院、檢察機關成立的相關領域專家庫或者專家委員會中選取且不少于3人。
編輯:陳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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