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4-16 09:41
來源: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等18部門4月10日聯合發布《上海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實施細則》,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為目標,持續改善環境質量,維護生態安全,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美麗上海。
上海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規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建設美麗上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上海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習近平總書記考察上海重要講話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依法治國、依法行政,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為目標,持續改善環境質量,維護生態安全,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美麗上海。
第三條【工作原則】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堅持依法推進、鼓勵創新,環境有價、損害擔責,主動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眾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適用范圍】 本細則所稱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以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退化。
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按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上海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和本細則要求,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以下情形不適用本細則:
(一)涉及人身傷害、個人和集體財產損失要求賠償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有關侵權責任的規定;
(二)涉及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適用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及相關規定。
歷史遺留且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生態環境損害問題,由所在地政府納入正常生態環境治理工作解決,不適用本細則。
第五條【賠償范圍】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包括:
(一)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
(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
(三)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
(四)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
(五)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第六條【賠償權利人】 市、區政府是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賠償權利人可以根據有關職責分工,指定有關部門或機構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
除《上海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所規定的情形外,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由市政府管轄。其他生態環境損害案件,由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地的區政府管轄。
生態環境損害范圍跨市域的,按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由市政府與相關省級政府共同管轄,協商開展賠償工作。
第七條【工作職責】 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開展以下工作:
(一)定期組織篩查案件線索,及時啟動案件辦理程序;
(二)委托鑒定評估,開展索賠磋商和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三)引導賠償義務人自行或委托社會第三方機構修復受損生態環境,或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開展修復或替代修復;
(四)組織對生態環境修復效果進行評估;
(五)其他相關工作。
第八條【責任承擔】 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要求和范圍,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做到應賠盡賠。民事法律和資源環境保護等法律有相關免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規定的,按相應規定執行。
賠償義務人因同一生態環境損害行為需要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義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同時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時,優先用于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統籌考慮社會穩定、群眾利益,根據賠償義務人主觀過錯、經營狀況等因素分類處置,可采取分期賠付等多樣化責任承擔方式。
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以罰代賠,也不得以賠代罰。
第二章 任務分工
第九條【案件承辦單位】 市生態環境局統一協調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相關工作。市生態環境局、市規劃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委、市綠化市容局、市交通委、上海海事局、相關管委會等負有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監管職責的部門、機構按職責分工負責由市政府作為賠償權利人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線索篩查、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索賠磋商、申請司法確認、提起賠償訴訟、修復效果評估等具體工作,負責指導本領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線索篩查和案件辦理工作。
各區政府可結合實際,指定相關部門或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線索篩查、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索賠磋商、申請司法確認、提起賠償訴訟、修復效果評估等具體工作。
對案件管轄存在爭議的,由賠償權利人確定具體負責辦理的部門或機構。案件涉及多部門的,由賠償權利人確定牽頭部門,組建聯合辦案組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編輯:陳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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