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8-05 10:05
來源:浙江省生態環境廳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發布《浙江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規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推進生態文明先行示范,高水平建設美麗浙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制度為目標,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積極打造生態文明高地,奮力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現代化先行。
《浙江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示期:2022年8月3日至2022年9月1日。如有意見和建議,請于2022年9月2日前反饋至浙江省生態環境廳生態處。
聯系人:生態處董航軍 聯系電話:0571-28806126
傳真:0571-28869161 電子郵箱:hbtstc123@126.com
地址:杭州市學院路117號
浙江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制定目的)為規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推進生態文明先行示范,高水平建設美麗浙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工作目標)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制度為目標,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積極打造生態文明高地,奮力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現代化先行,
第三條(賠償范圍)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按照國家規定及本辦法要求,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條(權利人及部門機構)省政府及各設區市政府為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
省政府負責管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或跨設區市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指定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等部門或機構按職責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
各設區市政府負責管轄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可以指定市、縣(市、區)相關部門或機構按職責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
涉及兩個及以上指定部門或機構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辦理,由賠償權利人指定主辦部門或機構。
第五條(義務人責任)賠償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依法配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評估等工作,參與索賠磋商,及時繳納賠償資金和實施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全面履行賠償義務,做到應賠盡賠。
賠償義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同時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時,優先用于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允許無責任第三方代替履行生態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管理體制)省級、市級黨委和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負總責,加強組織領導,狠抓責任落實,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穩妥、有序進行。
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第一責任人職責,黨委、政府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應當根據工作分工,領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省級、市級黨委政府每年應當至少聽取一次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情況匯報,督促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第七條(領導小組)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是省委、省政府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方面的議事協調機構,主要任務是組織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決策部署,研究和統籌協調全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副省長擔任,省生態環境廳廳長任副組長,成員包括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相關負責同志。
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生態環境廳,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第八條(部門職能)省生態環境廳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按照“管行業管環保”原則,會同省自然資源廳、省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指導生態環境損害的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方案編制、修復效果評估等業務工作。
省科技廳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研究工作。
省公安廳負責指導公安機關依法辦理涉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刑事案件。
省司法廳負責指導有關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管理工作。
省財政廳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工作。
省衛生健康委會同省生態環境廳開展環境健康問題調查研究、環境與健康綜合監測與風險評估。
省市場監管局負責指導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相關的計量和標準化工作。
省法院負責指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審判工作。
省檢察院負責指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檢察工作。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條(線索篩查)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定期組織線索篩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篩查發現涉及生態環境損害的線索,應當及時啟動損害調查或按管轄區域移送相關指定部門及機構,重大案件線索向上級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調查處理)相關部門在履職時,發現涉嫌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環境資源違法案件,應當在行政違法責任或刑事責任調查處理同時,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調查和處理,及時固定保全以下證據信息,按要求移送線索并做好相關配合工作:
(一)污染源及其遷移途徑、受污染環境介質;
(二)生態環境系統以及野生動植物受到破壞或傷害的時間、方式和過程;
(三)其他證據信息。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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