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5-18 13:53
來源:生態環境部
第三十三條 對于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在七日內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據情況及時采取記錄、復制、拍照、錄像等證據保全措施;
(二)需要鑒定的,送交鑒定;
(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查封、扣押的,決定查封、扣押;
(四)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違法事實成立但依法不應當查封、扣押或者沒收的,決定解除先行登記保存措施。
超過七日未作出處理決定的,先行登記保存措施自動解除。
第三十四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應當有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中止案件調查:
(一)行政處罰決定須以相關案件的裁判結果或者其他行政決定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或者其他行政決定尚未作出的;
(二)涉及法律適用等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暫時無法調查的;
(四)因當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暫時無法調查的;
(五)其他應當中止調查的情形。
中止調查的原因消除后,應當立即恢復案件調查。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調查無法繼續進行的,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調查終止:
(一)涉嫌違法的公民死亡的;
(二)涉嫌違法的法人、其他組織終止,無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受其權利義務的;
(三)其他依法應當終止調查的情形。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調查:
(一)違法事實清楚、法律手續完備、證據充分的;
(二)違法事實不成立的;
(三)其他依法應當終結調查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 調查終結的,案件調查人員應當制作調查報告,提出已查明違法行為的事實和證據、初步處理意見,移送進行案件審查。
本案的調查人員不得作為本案的審查人員。
第三節 案件審查
第三十九條 案件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本機關是否有管轄權;
(二)違法事實是否清楚;
(三)證據是否合法充分;
(四)調查取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超過行政處罰追責期限;
(六)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裁量基準運用是否適當。
第四十條 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或者調查程序違法的,審查人員應當退回調查人員補充調查取證或者重新調查取證。
第四十一條 行使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符合立法目的,并綜合考慮以下情節:
(一)違法行為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以及社會影響;
(二)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程度;
(三)違法行為的具體方式或者手段;
(四)違法行為持續的時間;
(五)違法行為危害的具體對象;
(六)當事人是初次違法還是再次違法;
(七)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態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同類違法行為的情節相同或者相似、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相當。
第四十二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生態環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生態環境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尚未掌握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查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四節 告知和聽證
第四十四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當事人在收到告知書后五日內進行陳述、申辯;未依法告知當事人,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的,不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明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材料歸入案卷。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不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不得因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第四十六條 擬作出以下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一)較大數額罰款;
(二)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一定時期內不得申請行政許可;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整治、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禁止從業;
(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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