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12-06 09:40
來源: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2021年,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自治區公安廳組織開展嚴厲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和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犯罪專項行動,及時發現和查處了一批突出環境問題,妥善處置了一批非法傾倒、填埋的危險廢物,有效保障了全區生態環境安全。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示范引導作用,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組織匯總7起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典型案例,這些案件中,相關政府部門及時通報線索,有力控制污染擴散;公安機關提前介入,及時固定證據、控制嫌疑人;檢察機關參與會商,指導調查,保證辦案程序和證據符合刑事案件訴訟標準;生態環境部門高度警惕,認真負責,于細微處發現問題線索,有效追溯傾倒廢物來源,精準適用法律,規范取證記錄,保障程序合法;實施舉報獎勵,及時回應群眾關切,鞏固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的群眾基礎。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對梧州、玉林、河池、南寧、崇左、來賓市生態環境局在案件辦理中的突出表現提出表揚。
這7起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梧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地塊含油廢渣傾倒案
一、案情簡介
2020年11月16日,梧州市生態環境局接到舉報,有不明人員在梧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二期地塊傾倒了兩堆工業廢渣固體廢物,并散發刺激性氣味。梧州市生態環境執法人員立即展開調查。通過查閱公安天網、貨車定位軟件,基本確定涉案車輛、廢渣傾倒路線及廢渣來源。通過無人機航拍,進一步鎖定廢渣來源為某非法廢油加工作坊。執法人員立即委托有資質的檢測單位對傾倒的廢渣進行采樣監測,同時與高新區管委會及園區企業做好采樣后廢渣的稱重、存放等事宜,并將廢渣轉移到符合“三防”措施要求的場所。經稱量,兩堆廢渣共重44.92噸。根據檢測公司出具的監測報告,廢渣的石油溶劑(石油烴總量)含量均≥3%,符合《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毒性物質含量鑒別》(GB5085.6-2007)標準“4鑒別標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固體廢物是危險廢物……4.2含有本標準附錄B中的一種或一種以上有毒物質的總含量≥3%”的規定,梧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法認定上述傾倒廢渣為危險廢物。
12月9日,梧州市生態環境局將線索移交至梧州市公安局。12月18日,梧州市公安、生態環境部門對該作坊進行聯合調查,發現該作坊內設置有完整的廢礦物油加工生產線。經涉案司機指認,該作坊即傾倒的廢渣起運點。調查發現,生產使用的設備過濾罐附近還堆放、散落有廢渣,外觀與傾倒點廢渣性狀基本一致。經檢測單位采樣監測,結果表明該作坊內廢渣的特征因子石油溶劑與傾倒點廢渣的含量基本一致,進一步證實傾倒廢渣的來源為該作坊。
二、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第二項和《環境保護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通知》(環環監〔2017〕17號)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該作坊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超過三噸,已涉嫌污染環境罪。2020年12月9日,梧州市生態環境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進行立案。2021年7月,公安機關對嫌疑人作坊經營者李某某,司機廖某某、秦某某進行刑事拘留。案件調查取證過程中,檢察機關多次參與會商,指導執法人員完善相關證據。11月14日,梧州市萬秀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李某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司機廖某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秦某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案例二:博白縣文地鎮某村非法煉鋁廠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案
一、案情簡介
2021年3月10日,玉林市博白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在九洲江專項整治行動中發現文地鎮某村一家非法煉鋁廠,隱藏在兩廣交界的偏僻山麓里,人員晝伏夜出,深夜開工,行跡詭異。經調查,查獲疑似鋁灰的黑灰色原料90袋,每袋重約1.2噸;加工后的廢渣約3噸。另有幾百噸的廢渣已被填埋、大量廢渣被倒入水溝中。通過明察暗訪附近村民、當地村干部以及調閱現場查獲的產品買賣合同,執法人員初步確定該煉鋁廠投資人為梁某某。經稱重,涉案廢渣共計778.59噸。根據第三方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別報告,涉案的袋裝固體廢物屬具有反應性、毒性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填埋等固體廢物屬具有反應性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為降低涉案危險廢物造成的環境影響,防止二次污染,玉林市博白生態環境局聯合博白縣公安局、文地鎮人民政府取締了該煉鋁廠,將填埋的危險廢物挖出裝袋過稱、對倒入水溝的廢渣進行清理,并運至有“三防”措施的某廠倉庫暫存。
二、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第二項和《環境保護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通知》(環環監〔2017〕17號)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該煉鋁廠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超過三噸,已涉嫌污染環境罪。2021年3月16日,玉林市博白生態環境局將案件移送至博白縣公安局。3月24日,博白縣公安局依法立案。4月2日,玉林市博白生態環境局依法對上述危險廢物進行查封扣押。7月底,涉案人員梁某某主動向博白縣公安局投案自首。目前案件已移交檢察機關審理。
案例三:容縣某紅磚廠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案
一、案情簡介
根據群眾舉報,2021年3月1日,玉林市容縣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對容縣某紅磚廠進行現場檢查,租用挖掘機對廠區內的可疑地點進行發掘,發現地下填埋有黑色不明固體物質,伴有刺鼻的氨氣味,疑似鋁灰渣。經調查,上述的黑色不明固體物質為該廠法定代表人盧某某組織人員從北流市民樂鎮(民樂鎮涉非法處置危險廢物違法行為已另案查處)運來。經委托第三方機構采樣鑒定,上述的黑色不明固體物質屬具有反應性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據盧某某以及其他當事人的供述,填埋的危險廢物約為700噸。該紅磚廠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
二、查處情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生態環境部印發<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的通知》(高檢會〔2019〕3號)“8.關于非法排放、傾倒、處置行為的認定:……對名為運輸、貯存、利用,實為排放、傾倒、處置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非法排放、傾倒、處置行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該紅磚廠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將危險廢物填埋于廠區地下,應當認定為非法處置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第二項和《環境保護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通知》(環環監〔2017〕17號)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盧某某等人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超過三噸,已涉嫌污染環境罪。2021年6月25日,玉林市容縣生態環境局將案件移送至容縣公安局。6月27日,容縣公安局進行立案偵查,依法對5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目前案件已移送檢察機關進一步偵辦中。
案例四:宜州區吳某某非法利用廢舊電容煉制鋁錠案
一、案情簡介
2021年7月30日,河池市宜州生態環境局接到舉報,宜州區北牙瑤族鄉二隘腳有個冶煉作坊在生產,沒有任何處理設施。河池、宜州生態環境執法人員立即趕赴現場開展調查。調查時,作坊內生產回轉窯及地埋式熔煉爐仍在運行,但無工作人員值守,作坊內堆積大量金屬鋁錠、生產原料,作坊外路面堆積大量廢渣。原料堆中有“高品質高質量電解電容”字樣的標簽以及電路板等電子零件。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的規定,廢電路板(包括廢電路板上附帶的元器件、芯片、插件、貼腳等)屬于危險廢物,該作坊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執法人員初步判定該作坊涉嫌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宜州區人民政府立即啟動部門聯動機制,公安機關和鄉鎮工作人員趕赴現場開展聯合調查。經查明,福建籍吳某某租用韋某某原牛棚安裝生產設備,聘請韋某某為回轉爐窯操作工,通過焚燒廢電路板上附帶元器件(以電容器為主)熔出鋁殼生產鋁錠。執法人員對作坊內固體廢物進行分類稱重,場內未出售鋁錠8.4噸、回轉窯爐渣22.564噸,回轉爐窯焚燒廢電路板上附帶元器件(以電容器為主)熔出的鋁殼13.66噸、回轉窯爐渣22.564噸。根據未處置的廢物外觀、其包裝袋上“電解電容”的標識、操作工人及吳某某供述,河池市生態環境局依法認定涉案的固體廢物為《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中類別為“HW49其他廢物”的危險廢物,危險廢物代碼為:900-045-49。2021年10月11日,吳某某將涉案的危險廢物交由有資質的處置單位進行處置。
二、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2021年7月30日,河池市生態環境局對現場生產設備、原料、產品進行查封扣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第二項和《環境保護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通知》(環環監〔2017〕17號)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該作坊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超過三噸,已涉嫌污染環境罪。8月3日,河池市宜州生態環境局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9月7日,經宜州區人民檢察院批準,公安機關依法逮捕涉案的吳某某、韋某某。目前案件仍在進一步偵辦中。
案例五:橫州市校椅鎮某村非法填埋危險廢物案
一、案情簡介
接到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轉辦的群眾舉報件,南寧市橫州市校椅高速路出口附近一家碎石場旁,有人將噸袋裝的大量有毒有害物質拉到此處挖坑進行填埋,運輸填埋物時產生的灰塵較大,現已經使用泥土填平,該處用鐵皮覆蓋。2021年5月9日,南寧市橫州生態環境局開展相關調查。調查發現,位于橫州市校椅鎮某村的廣西某建材公司租用地內,約有20多畝用黃泥覆蓋的平鋪區域,填埋約500~600噸編織袋裝的黑色粉狀和塊狀物質。采樣調查時,開挖處揮發出白色并帶有強烈刺激性氨氣味的氣體。經調查詢問,初步掌握了廣西某建材公司于2020年10-12月平整場地時,擅自非法填埋3000多噸疑似危險廢物的事實。
南寧市橫州生態環境局第一時間將案情函告公安機關,同時委托有資質的鑒別單位對上述不明固體廢物開展固體廢物危險特性的鑒別工作。2021年7月,經鑒定報告指出,根據現場環境中氨濃度的監測結果及所采集的固體廢物樣品的鑒別結果判斷該案非法傾倒、填埋的固體廢物屬具有反應性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目前已采取對涉案場地的管控措施。
二、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第二項和《環境保護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通知》(環環監〔2017〕17號)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廣西某建材公司非法處置危險廢物超過三噸,已涉嫌污染環境罪。2021年8月30日,南寧市生態環境局將案件正式移送公安機關。9月6日,公安機關對案件進行立案調查,10月對涉案的5名人員進行拘押。目前該案仍在進一步偵辦中。
案例六:天等縣楊某某非法煉鋁案
一、案件簡介
2021年1月21日,群眾舉報天等縣向都鎮福惠民合作農業公司基地前面有人用焦炭燒廢舊電器煉鋁錠,污染周圍環境。崇左市天等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調查發現,廣東籍黃某某租用楊某某位于天等縣向都鎮某村的土地建設煉鋁點,以廢棄電子元器件為原料、通過焚燒去雜后利用簡易坩堝爐提煉再生鋁。現場未配套建設任何防治污染設施,產生的廢氣未經處理直接排放、廢渣露天堆放無“三防”措施。執法人員分別對現場負責人、生產工人進行調查詢問,并與天等縣公安局、檢察院進行溝通協商。
經鑒定,該煉鋁點所使用的原料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所列的HW49其他廢物900-045-49類危險廢物,產生的廢渣屬于HW48有色金屬采選和冶煉廢物321-026-48類危險廢物。該煉鋁點違法生產并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數量達93.88噸,嚴重威脅當地土壤和地下水環境安全。崇左市天等生態環境局會同縣公安局、檢察院等部門督促涉案人員于2月6日前,將現場查封的54.88噸鋁灰渣、34.7噸焚燒后的廢棄電子元器件、4.3噸電子元器件分別進行裝袋,在相關部門的監督指導下運送至安全地點存放。
二、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2021年1月21日,崇左市天等生態環境局對該煉鋁點的生產設施進行查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第二項和《環境保護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通知》(環環監〔2017〕17號)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該煉鋁點非法處置危險廢物超過三噸,已涉嫌污染環境罪。2021年4月8日,崇左市天等生態環境局將案件移送至天等縣公安局。目前案件已移送檢察機關進入審查起訴階段,3名涉案人員取保候審。
案例七:興賓區蒙村鎮某村徐某某小冶煉廠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案
一、案件簡介
2021年5月28日,根據群眾舉報,來賓市生態環境局會同來賓市公安局興賓分局、蒙村鎮人民政府,對興賓區蒙村鎮某村一非法處置鋁灰的小冶煉廠進行調查,發現該小冶煉廠正在進行冶煉作業。該小冶煉廠建有一個約350平方米的廠棚、一座自制熔煉爐(配套一個地埋式鍋爐)、一臺破碎機、兩個洗選池,無任何污染防治設施,廢水直排無防滲的坑塘內。執法人員當場控制該小冶煉廠負責人徐某某及其員工共7人,委托第三方監測機構對涉案固體廢物、廢水采樣監測,對涉案的疑似鋁灰、煤塊、鋁錠等進行稱重、扣押,將涉案固體廢物轉移至安全地點保存。
監測結果顯示,部分固體廢物氟化物超標,來賓市生態環境局依法認定涉案固體廢物屬于具有浸出毒性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坑塘中的廢水pH值、懸浮物、化學需氧量、總磷、總氮、氟化物以及鉛、鎘等指標不同程度超標,其中鉛、鎘最高超標分別為3.65倍、13.5倍。
二、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第二項、第三項和《環境保護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通知》(環環監〔2017〕17號)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該小冶煉廠非法處置危險廢物超過三噸,排放含鉛、鎘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排放標準三倍以上,已涉嫌污染環境罪。2021年6月7日,來賓市興賓生態環境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7月7日,來賓市興賓區公安分局依法予以立案。8月18日,來賓市興賓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1人。目前案件仍在進一步偵辦中。
相關的法律法規: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1年3月1日前適用)
第三百三十八條 【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1年3月1日后適用)
第三百三十八條 【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
第一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三)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四、《環境保護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通知》(環環監〔2017〕17號)
第五條 環保部門在查辦環境違法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環境犯罪案件,應當核實情況并作出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的書面報告。本機關負責人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移送或者不批準移送的決定。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環境犯罪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實施行政執法的主體與程序合法。
(二)有合法證據證明有涉嫌環境犯罪的事實發生。
第六條 環保部門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應當自作出移送決定后24小時內向同級公安機關移交案件材料,并將案件移送書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五、《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生態環境部印發<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的通知》(高檢會〔2019〕3號)
8.關于非法排放、傾倒、處置行為的認定:會議針對如何準確認定環境污染犯罪中非法排放、傾倒、處置行為進行了討論。會議認為,司法實踐中認定非法排放、傾倒、處置行為時,應當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環境解釋》的有關規定精神,從其行為方式是否違反國家規定或者行業操作規范、污染物是否與外環境接觸、是否造成環境污染的危險或者危害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對名為運輸、貯存、利用,實為排放、傾倒、處置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非法排放、傾倒、處置行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比如,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將沒有利用價值的危險廢物長期貯存、擱置,放任危險廢物或者其有毒有害成分大量揚散、流失、泄漏、揮發,污染環境的。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對違法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的固體廢物及設施、設備、場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一)可能造成證據滅失、被隱匿或者非法轉移的;
(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
編輯:趙利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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