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11-24 13:50
來源: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日期,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印發《山東省“十四五”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工作方案》,旨在加強危險廢物污染防治,鞏固和深化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工作成效,進一步落實各部門危險廢物監管職責,強化危險廢物監管能力,促進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和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落實各項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規范,全面提升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水平。詳情如下:
山東省“十四五”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加強危險廢物污染防治,鞏固和深化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工作成效,進一步落實各部門危險廢物監管職責,強化危險廢物監管能力,促進危險廢物產生單位(以下簡稱產廢單位)和危險廢物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落實各項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規范,全面提升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水平,有效防控危險廢物環境風險,根據《“十四五”全國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工作方案》(環辦固體〔2021〕20號),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強化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等多種手段,持續推動企業落實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主體責任,防范環境風險,保障環境安全。
(二)強化政府和部門監管責任。合理設立評估指標,推進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落實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保障等工作的組織領導、方案編制、責任落實、能力建設、工作成效等事項。
(三)建立分級負責評估機制。評估工作以設區的市組織開展為主。縣級生態環境部門對產廢單位和經營單位全部進行評估;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對產廢單位進行抽查評估,對經營單位全部進行評估;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評估市級生態環境部門評估情況,對產廢單位和經營單位進行抽查評估。
(四)突出評估重點。各市年度評估工作方案的制定,應綜合考慮行業分布、產廢規律以及危險廢物的危害特性、產生數量和環境風險等因素,突出評估危險廢物環境重點監管單位,兼顧其他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全面反映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狀況。
二、評估方式
(一)省級評估。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每年對市級生態環境部門監管情況進行評估,并隨機抽查產廢單位和經營單位危險廢物管理情況。
(二)市級評估。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結合本市實際,參照《山東省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指標》(以下簡稱《評估指標》,見附件1)開展評估工作,可適當增加評估指標,但不得減少。
(三)縣級評估。縣級生態環境分局對轄區內的所有產廢單位、經營單位每年至少評估1次。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對產廢單位和經營單位進行抽查評估時,應填寫《被抽查單位評估情況記錄表》(見附件2),并且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現場評估記錄表,具體記錄現場評估情況,由被抽查單位和評估人員簽字確認。評估可按月、季度、半年、年終開展,也可結合生態環境專項行動、“雙隨機、一公開”等工作進行。
三、評估安排
省級生態環境部門于每年12月31日前,依據《評估指標》完成對各市的評估工作,制定下一年度評估工作方案,并將評估工作開展情況于次年1月31日前上報生態環境部。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按照《評估指標》表1要求進行自評打分,總結本年度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情況(要求見附件3),制定下年度評估工作方案,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將上述三項材料報送省生態環境廳,抄送省固體廢物和危險化學品污染防治中心。
四、評估比例
(一)省級評估。采取日常評估與年度評估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其中,日常評估結果依據日常監管情況確定,占評估成績的50%;年終評估占50%。具體要求如下:
1.產廢單位:每市抽查不少于5家重點產廢單位,不少于2家一般產廢單位。對擁有自行利用處置設施的產廢單位應優先納入抽查范圍。
2.經營單位:每市抽查不少于5家,“十四五”期間實現對全省所有經營單位的評估全覆蓋。
3.發生非法轉移、傾倒危險廢物致人死亡事件負有監管責任
的,或評估單位數量達不到要求的,評估結果直接判定為C。
4.對于上一年度企業抽查結果為達標的,原則上不再納入本年度抽查范圍;基本達標和不達標的企業應納入本年度抽查范圍。
(二)市級評估
1.產廢單位:抽查不少于60家重點產廢單位進行評估,若總數不足60家時,則全部進行評估;不少于20家一般產廢單位。
2.經營單位:經營單位全部納入評估范圍。
(三)縣級評估
轄區內所有產廢單位、經營單位應全部納入評估范圍。
五、評估結果應用
(一)生態環境部門。對推進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工作取得良好效果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予以通報表揚,對推進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工作差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在年度評估工作方案中強化評估結果應用,督促地方和相關部門落實監管責任。
(二)產廢單位和經營單位。省級、市級評估中,對達標企業和規范化環境管理水平高的企業,可視情納入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適當減少“雙隨機、一公開”抽查頻次。
將評估中發現的涉嫌環境違法問題與環境執法工作相銜接。對在評估中發現的企業違法行為,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涉嫌環境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附件:1.山東省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指標
2.被抽查單位評估情況記錄表
3.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年度工作總結要求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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