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09-28 11:11
來源:天津人大
生產、進口、銷售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進口、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進口、銷售的用能產品、設備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使用國家或者本市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由節能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節能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依法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七十六條 建設單位違反建筑節能標準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違反建筑節能標準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依法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盜伐林木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盜伐株數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樹木,并處盜伐林木價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濫伐林木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濫伐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濫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未經批準擅自遷移、砍伐城市樹木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補植;擅自遷移的,并處樹木基準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擅自砍伐的,并處樹木基準價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未經許可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可以按照占用面積處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開(圍)墾、填埋或者排干濕地,或者永久性截斷濕地水源的,由市和相關區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有生態功能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海洋生態系統及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破壞的,由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其違法所得。
第八十條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違反本條例的違法行為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依法實施失信懲戒。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八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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