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08-18 14:01
來源:甘肅人大客戶端 酒泉人大
第三十二條 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企業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存放的建筑垃圾污染周邊環境。
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企業應當按照環境保護有關規定,處理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水、粉塵、噪聲等,防止再次污染。
第三十三條 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企業生產的再生利用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由酒泉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一發布綠色產品標識、目錄。
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再生利用產品,酒泉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應當納入建筑節能產品推薦目錄和政府采購目錄,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采用列入國家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和設備生產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管理、公安、自然資源、交通運輸、生態環境、水務等部門建立執法聯動機制,開展建筑垃圾管理聯合執法,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行為。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管理、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建立取得建筑垃圾排放、運輸、消納許可的企業和個人考核評價體系。
考核評價辦法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后公布實施。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建筑垃圾處置監督管理信息平臺,實現監督管理信息互通共享。
第三十八條 有關部門應當向建筑垃圾處置監督管理信息平臺提供并及時更新以下信息:
(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供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建筑垃圾處置許可、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需求、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安裝行駛記錄和衛星定位等電子裝置、監督管理等信息;
(二)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提供對未按照規定處置建筑垃圾的違法行為查處情況等信息;
(三)公安部門提供建筑垃圾運輸車輛交通違法行為查處情況、交通事故等信息;
(四)道路運輸管理部門提供建筑垃圾運輸企業或者個人的道路運輸經營資質、運輸車輛營運資質、駕駛人員從業資格及營運違法行為查處情況等信息;
(五)自然資源部門提供建設用地審批、土地利用、建筑垃圾消納場所選址和非法用地查處等信息;
(六)林業主管部門提供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批、林地保護利用等信息;
(七)生態環境部門提供建筑垃圾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噪聲、揚塵和水污染防治等查處情況的信息;
(八)需要共享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排放建筑垃圾情況和運輸企業或者個人建筑垃圾運輸的情況納入誠信綜合評價體系進行管理。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違規排放建筑垃圾的行為按照規定程序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對運輸企業或者個人誠信綜合評價為較差等級的,取消其建筑垃圾運輸許可資格。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建設單位或者拆除工程組織實施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建筑垃圾處置許可,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
(二)未按照建筑垃圾處置核定的范圍處置建筑垃圾的。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一)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將工業垃圾混入建筑垃圾的;
(四)擅自設置處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處三千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單位或者個人有前款第二項行為的,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單位或者個人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所需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單位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施工單位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工程施工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二、三項規定,未采取揚塵防治措施的,或者未按照規定對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進行清運和處置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建筑垃圾遺撒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路行駛。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處每車次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筑垃圾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建筑垃圾處置的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建筑垃圾處置許可的;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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