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8-05 13:13
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近日,東莞市發布關于公開征求《東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全文如下:
關于公開征求《東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保證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環境行政處罰辦法》和《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19〕42號)等規定,結合我市環境行政執法實際,制定了《東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相關單位和個人可在2020年7月29日前向市生態環境局以書面、郵件形式提出意見和建議。反饋函請在信封或電子郵件標題注明《東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規定(征求意見稿)》反饋意見,提交意見請留下姓名和聯系方式,以便進一步聯系。
附件:東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規定(征求意見稿)
聯系地址:東莞市南城區體育路15號東莞市生態環境局512室
聯系人:鐘煜鐸
聯系電話:0769-23391223
郵箱:dgsthjfgk@163.com。
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東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保證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環境行政處罰辦法》和《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19〕42號)等規定,結合我市環境行政執法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東莞市生態環境部門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東莞市生態環境部門在查處環境違法行為時,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酌情決定對違法行為人是否處罰、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的權限。
第四條 在生態環境執法過程中,對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確定處罰種類、裁定處罰幅度時,應當嚴格遵守以下原則:
(一)過罰相當的原則。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二)罰教結合的原則。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三)綜合分析的原則。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實施處罰時,應
當在法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范圍內,綜合考慮以下情節:
1、環境違法行為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程度以及社會影響;
2、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程度;
3、環境違法行為的具體方法或者手段;
4、違法行為危害的具體對象;
5、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是初犯還是再犯;
6、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態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
(四)公平公正的原則。在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相似的情況下,參照同類型案件處理結果,適用的法律依據應當相同,處罰種類、處罰幅度應當基本相當。
第五條 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時,應當遵循上位法優先、特別法優先、新法優先原則。
第六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可以單處或可以并處的,可以選擇適用。規定應當并處的,不得選擇適用。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行政處罰:
1、建設項目未批先建、未備案,也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且當場實施關停或者實施停止建設、停止生產等措施的;
2、危險廢物未設置識別標志的,也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的,且三日內完成整改的;
3、近12個月內首次發生以下情形之一,且排污者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罰款處罰,由監管部門責令改正:
(1)5≤pH≤6或9≤pH≤10;
(2)除一類污染物外的其它污染物超過規定排放濃度限值0.2倍以下的;
(3)噪聲值超標0.5分貝以下的;
(4)色度超標一倍以下的。
4、因生態環境部門、網絡運營商等非企事業單位自身原因造成監控設備未能聯網的;
5、未公開環境信息,經責令改正后能及時改正,完成信息公開要求的;
6、單次行政處罰一般程序中擬行政處罰金額1000元以下,當事人屬初犯、且能及時改正的;
7、其他違法行為情節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脅迫有環境違法行為的;
3、配合生態環境部門查處環境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4、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九條 違法者主動改正違法行為,并于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之日前在《南方日報》、《東莞日報》、《東莞時報》或《南方都市報》等主流媒體上公開道歉、作出環保守法承諾的,可按擬罰款金額的30%減輕處罰,但減少的罰款金額最多不得超過20萬元;降低后的罰款額低于法定最低罰款額的,按法定最低罰款額處罰。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適用公開道歉承諾從輕制度:
1、環境違法行為屬于適用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2、環境違法行為屬于適用移送公安機關行政拘留的;
3、以暴力、威脅或者其它方法阻礙、拒不接受環境監督檢查或者突發環境事件調查,以及有弄虛作假逃避檢查行為的
4、因環境違法行政處罰公開道歉承諾之日起三年內再次出現環境違法行為的;
5、同一時間檢查發現存在兩個或以上環境違法行為,其中一個環境違法行為存在上述情形的;
6、環境違法行為造成較大社會影響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生態環境部門認為不適用的。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重或者加重處罰:
1、兩年內因同類環境違法行為被處罰3次(含3次)以上的;
2、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3、在案件查處中對執法人員進行威脅、辱罵、毆打、恐嚇或者打擊報復的;
4、環境違法行為造成跨行政區域環境污染的;
5、環境違法行為引起不良社會反響的;
6、屬于免予處罰情形,經免予處罰后再次實施同一類環境違法行為的;
7、經公開道歉承諾減輕處罰的,又再次實施環境違法行為的;
8、其他具有從重情節的。
第十一條 城鎮污水處理廠、生活垃圾焚燒廠、餐廚垃圾處理廠、生活污泥處理廠、一般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處理中心等提供涉民生產品和服務的企業存在環境違法行為的,依法從重或者加重處罰。
第十二條 《東莞市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為本規定的附件。裁量標準所稱的“從輕處罰”指的是按照裁量標準所確定的處罰檔次中中間限度以下金額進行處罰;裁量標準所稱的“從重處罰”指的是按照裁量標準所確定的處罰檔次中中間限度以上金額進行處罰;裁量標準所稱的“減輕處罰”指的是按照裁量標準所確定的處罰檔次降低檔次進行處罰,依據情形可以降低多次檔次,但減輕處罰最低不得低于法律規定的處罰最低限值;裁量標準所稱的“加重處罰”指的是按照裁量標準所確定的處罰檔次提升檔次進行處罰,依據情形可以提升多次檔次,但加重處罰最高不得高于法律規定的處罰最高限值。
調查部門在案件調查報告中,建議免予行政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從重處罰、加重處罰的,要說明理由并附相應的證據材料。
第十三條 在行使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對當事人的申辯意見是否采納以及處罰決定中有關從輕、減輕、從重、加重處罰的理由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予以說明。
第十四條 重大環境行政處罰案件等案件應當經集體討論決定,并做好案件集體討論并形成會議紀要。
第十五條 如在本規定實施過程中,所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條款被修訂或者廢止的,則標準中相應內容自動失效。
第十六條 裁量標準所稱的“以上”包含本數,“超過”、“不足”、“以下”不包括本數但包含裁量幅度的最高上限。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東莞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編輯:王媛媛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