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8-04 14:05
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近日,東莞市生態環境局發布關于《東莞市企業環境規范化管理指南》的通知。
全文如下:
關于印發《東莞市企業環境規范化管理指南》的通知
各生態環境分局,直屬各單位、市局各科(室):
為進一步加強東莞市環境監督管理力度,全面規范企業污染防治工作,切實壓實企業環境保護主體責任,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我局編制《東莞市企業環境規范化管理指南》,現印發給你們,請指導企業抓好貫徹落實。
附件:東莞市企業環境規范化管理指南
東莞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東莞市企業環境規范化管理指南
一、編制目的
指導企業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完善內部環境管理機構及制度建設,規范污染防治行為,防范環境風險,加強供應鏈環境管理,提升企業環境守法意識。
二、工作目標
通過實施企業環境管理標準化建設,促使企業提升環境管理能力,改善環境管理績效,從而達到改善區域環境質量及降低區域環境風險的工作目標。
三、法律法規與內部規章
(一)法律法規識別與更新
企業應建立識別、獲取、評審、更新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明確責任部門與責任人,確定識別和獲取的渠道、方式與頻次,建立企業適用的環境管理法律法規清單及文本數據庫。
(二)符合性管理
企業應將適用的環境管理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相關要求轉化為本企業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及時傳達給相關人員并確保要求落實到位,并定期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符合性評價及保留記錄。
(三)規章制度制定
企業應建立健全針對環境保護的管理規章制度,并確保相關人員及時獲取制度文本。
相關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企業內部環境保護責任制管理;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管理;文件和檔案管理;環境風險評估和控制管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排污許可證申報與執行管理;排污口規范化管理;(自行)監測管理;環境保護設備設施“三同時”及驗收管理;廢水、廢氣、固體廢物與噪聲污染防治管理;清潔生產與資源綜合利用管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信息報告管理;環境信息公開管理。
(四)操作規程制定
企業應結合本企業生產工藝、污染物種類與防治要求,編制適用的污染減排及環境管理的崗位操作規程,發放到相關崗位,并嚴格執行。
操作規程包括并不限于:污染治理設備操作規程、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規程、污染治理設備維修規程、化驗崗位作業指導書、現場應急處置方案、廢水收集作業指導書、固廢收集與貯存作業指導書、污染(廢水、廢氣、廢渣、噪聲、放射源等)治理設施運行作業指導書等。
(五)規章制度評估與修訂
企業應定期對環境管理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適用性、有效性和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并依據結果及時修訂企業環境管理相關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確保其有效性和適用性。
企業環境管理規章制度應在下列條件之一的情況下開展評審和修訂:
1.企業組織機構發生重大變更或部門環境管理職能發生重大調整;
2.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發布或修訂;
3.企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實施后;
4.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
5.發生突發環境事件。
(六)文件與檔案管理
企業應建立環境管理文件和檔案管理制度,明確責任部門、人員、流程、形式、權限及各類環境管理檔案保存要求等,確保企業環境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編制、使用、評審、修訂符合有關要求。
四、環境管理檔案
企業應保持環境管理資料齊全,按照靜態管理檔案和動態管理檔案分類分盒存放。
(一)靜態管理檔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資料:
1.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2.法人機構代碼證、法人代表、環保負責人、污染防治設施運營主管等的身份證及工作證復印件(附上聯系電話);
3.環保審批文件;
4.排污許可證;
5.排水許可證;
6.污染防治設施設計及驗收文件;
7.環保驗收監測報告;
8.在線監測(監控)設備驗收意見;
9.工業固廢及危險廢物收運合同;
10.危險廢物轉移審批表;
11.清潔生產審核報告及專家評估驗收意見;
12.排污口規范化登記表;
13.生產廢水、生活污水、回用水、清下水管道和生產廢水、生活污水、清下水排放口平面圖;
14.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表;
15.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16.生態環境部門的其他相關批復文件等。
(二)動態管理檔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資料:
1.污染防治設施運行臺帳;
2.原輔材料管理臺賬;
3.在線監測(監控)系統運行臺賬;
4.環境監測報告;
5.排污許可證管理制度要求建立的排污單位基本信息記錄、生產設施運行管理信息記錄、監測信息記錄等各種臺賬記錄及執行報告;
6.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及轉移聯單;
7.環境執法現場檢查記錄、檢查筆錄及調查詢問筆錄;
8.行政命令、行政處罰、限期整改等相關文書及相關整改憑證等。
五、環保許可管理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企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制度,履行相關審批手續,并嚴格落實環評文件及批復要求中的污染防治措施。
(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管理
企業應執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管理制度,確保建設項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及風險防范措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現有排污企業應按照生態環境部門規定的時間前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或完成排污登記,新建排污企業應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在實際排污之前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或進行排污登記。建設項目在投入正式生產前,建設單位應完成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等相關程序。
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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