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7-31 13:48
來源:河北省人大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未遵守國家有關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規定,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郵政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未按照分類標準和實際需要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位,配備分類收集容器、設施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五項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規定的單位進行收集、運輸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在指定的地點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設施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下的罰款。
依據前款規定應當受到處罰的個人,自愿參加生活垃圾分類相關的社區服務活動的,生活垃圾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從輕、減輕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隨意傾倒、拋撒、焚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個人有該項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裝混運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運輸過程中隨意傾倒、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個人有該項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產生、收集廚余垃圾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將廚余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個人有該項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余垃圾飼喂畜禽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十九條第五項規定,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集中貯存、利用、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并公開污染排放數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的,生活垃圾處理單位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處理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法律責任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條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工業廢物、建筑垃圾、綠化作業垃圾、農業生產廢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一條設區的市根據本條例制定生活垃圾分類具體管理辦法。
第七十二條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編輯:陳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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