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7-31 13:48
來源:河北省人大
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和場所選址應當科學論證,聽取公眾、有關專家的意見,并依法公示。
第十六條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設施和場所建設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符合或者高于國家有關標準、技術規范要求。現有設施和場所不符合標準和要求的,應當予以升級改造。
鼓勵鄉鎮人民政府因地制宜選擇生活垃圾收運模式,不宜采用直運模式的應當根據需要建設垃圾中轉站。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村莊規劃以及國家和本省有關標準和規范要求,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站點,并定期清潔、消毒,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使用。
第十八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專項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合理布局生活垃圾投放站點,建設滿足當地需要的各類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
根據生活垃圾最終處理要求確需建設的衛生填埋場,應當主要用于填埋焚燒殘渣、飛灰和應急保障等。衛生填埋場庫容已滿的,生活垃圾管理部門應當責成運營單位按照規定進行封場,跟蹤檢測污染物排放和地下水、大氣、垃圾堆體沉降指標,并及時采取相應處置措施。封場后的衛生填埋場具備條件的,應當開展生態修復治理。
鼓勵相鄰地區統籌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建設,促進跨區域共建共享各類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和綜合處理方式,建設生活垃圾資源循環利用園區。
第十九條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拆除的,應當依法核準,并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第三章 源頭減量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的要求,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各類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減少生活垃圾產生,促進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
第二十一條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制造,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清潔生產的規定。商品生產、銷售、貯存、運輸等經營者應當優先選擇使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材料,簡化包裝結構,減少包裝材料的使用量和包裝廢棄物的產生。
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避免過度包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過度包裝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電子商務、快遞、外賣等行業應當提高包裝綠色化、減量化水平,優先使用電子運單和可重復使用、易回收利用的環保包裝材料,并積極回收利用包裝物。電子商務企業應當使用包裝規格、強度符合快遞封裝用品要求的包裝材料,減少快遞企業的二次包裝。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商務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果蔬生產基地、農貿市場、標準化菜市場和超市的管理,推行凈菜上市。
第二十四條鼓勵單位和個人使用可循環利用的產品,通過線上、線下交易等方式,促進閑置物品再使用。
餐飲、娛樂、洗浴、洗車等經營者,應當以能夠多次使用的產品替代一次性使用的產品,采取環境保護提示和費用優惠等措施,鼓勵、引導消費者減少一次性產品的使用量。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在服務場所設置節儉消費標識,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有固定門店的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提供一次性木質筷子,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旅游、住宿等行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行不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
第二十五條鼓勵、引導減少使用和積極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廣應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產品。依法禁止、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和快遞企業、外賣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商務、郵政等主管部門報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況。
第二十六條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應當優先采購可循環利用、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推廣無紙化綠色辦公,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第四章 分類投放
第二十七條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標準分為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可循環利用的生活廢棄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廢棄物;
(三)廚余垃圾,是指易腐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廢棄物,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家庭廚余垃圾;機關、企業事業等單位集體食堂和從事餐飲經營活動的企業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餐廚垃圾;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等產生的其他廚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廢棄物。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生活垃圾處理需要等,制定并公布分地域、場所、單位的生活垃圾具體分類目錄和配套的投放規范,并提供多種形式的查詢服務,指導單位和個人準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情況,生活垃圾需要進行特殊分類、消毒處理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門會同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根據需要制定相關規定并指導實施。
第二十八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設施設置規范,并向社會公布。分類收集容器、設施的顏色、圖文標識應當統一規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識,便于投放。
第二十九條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和生產經營場所,由本單位負責;
編輯:陳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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