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3-26 09:25
來源:生態環境部
排污單位應在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申報系統中寫明申請的許可排放限值計算過程。
排污單位承諾的排放濃度嚴于本標準要求的,應在排污許可證中規定。
6.2.2.2 許可排放濃度
服務類排污單位廢水污染物許可排放濃度限值執行 GB 8978。排污單位廢水排放有其他標準要求的,從嚴確定。若行業廢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發布,從其規定。
國家、地方管理文件或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中對排污單位廢水排放有明確要求的,從嚴確定。
地方有更嚴格的排放標準要求的,從其規定。
排污單位生產設施同時生產兩種以上產品、可適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且生產設施產生的污水混合處理排放的情況下,應執行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最嚴格的濃度限值。
6.2.2.3 許可排放量
重點管理排污單位應明確化學需氧量、氨氮許可排放量。
排污單位水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采用公式(3)計算。
6.3 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6.3.1 一般原則
本標準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術及運行管理要求可作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排污許可證申請材料審核的參考,待相關可行技術指南發布后,從其規定。
對采用相應污染防治可行技術的,或者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排污單位采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審批意見要求的污染治理技術的,原則上認為排污單位具有符合國家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或污染物處理能力;對于未采用的,排污單位應當在申請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已有監測數據;對于國內外首次采用的污染防治技術,還應當提供中試數據等說明材料),證明可達到與污染防治可行技術相當的處理能力。
對于未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術的,排污單位應當加強自行監測、臺賬記錄,評估污染防治技術達標可行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全國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動態更新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
6.3.2 可行技術
排污單位污水處理可行技術參照附錄 A。
6.3.3 運行管理要求
a)宜進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分類收集和處理,循環利用,廢水污染物應穩定達到排放標準要求。
b)排污單位應建設足夠能力的污水處理設施和污水收集池,確保廢水全部收集處理。
c)做好排放口管控,正常情況下,廠區內除雨水排放口和廢水外排口外,不得設置其他未納入監管的排放口。
d)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等要求運行水污染治理設施并進行維護和管理,保證設施運行正常,處理、排放水污染物符合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
e)生產設施、廢水收集系統以及廢水治理設施應同步運行。廢水收集系統或廢水治理設施發生故障或檢修時,應停止運轉對應的生產設施,報告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待檢修完畢后同時投入使用。
f)水污染治理設施應在滿足設計工況的條件下運行,并根據工藝要求,定期對設備、電氣、自控儀表及構筑物進行檢查維護,確保污染治理設施可靠運行。
g)污水處理設施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廢氣需滿足相應廢氣排放標準及管理要求。
h)污水處理設施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按要求處理處置,待《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將固體廢物納入排污許可后執行。
6.4 自行監測管理要求
6.4.1 一般原則
排污單位在申請排污許可證時,應按照本標準確定的產排污環節、排放口、污染物及許可排放限值等要求,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申報。相關行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發布后,自行監測方案的制定從其規定。
對于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的排污單位,還應按照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意見完善自行監測要求。有核發權的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根據環境質量改善需求,增加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管理要求。
6.4.2 自行監測方案
自行監測方案中應明確排污單位的基本情況、監測點位及示意圖、監測指標、執行排放標準及其限值、監測頻次、采樣和樣品保存方法、監測分析方法和儀器、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自行監測信息公開等。對于采用自動監測的,應填報采用自動監測的污染物指標、自動監測系統聯網情況、自動監測系統的運行維護情況等;對于采用手工監測的,應填報開展手工監測的污染物排放口和監測點位、監測方法、監測頻次。
6.4.3 自行監測要求
6.4.3.1 一般原則
排污單位可自行或委托監測機構開展監測工作,并對監測數據進行記錄、整理、統計和分析。排污單位應記錄手工監測期間的工況(包括運行負荷、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等)。
6.4.3.2 廢水監測
服務類排污單位廢水監測點位、指標及最低頻次按照表 15 執行。
6.4.4 采樣和測定方法
6.4.4.1 自動監測
廢水自動監測參照 HJ 353、HJ 354、HJ 355、HJ 356 執行。監測數據與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時,按照 HJ 212 要求實時上傳監測數據。自動連續監測設備發生故障時,應開展手工監測,監測數據應及時報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6.4.4.2 手工監測
廢水手工采樣方法的選擇參照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和 HJ 493、HJ 494、HJ 495 和 HJ 91.1執行。
6.4.4.3 測定方法
廢水污染物的測定按照相應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測定方法標準執行,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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