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3-26 09:25
來源:生態環境部
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排污許可證管理類別”時,應依據《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選擇“管理類別”;填報“行業類別”時,應依據 GB/T 4754選擇主行業,子行業選擇為“水處理通用工序”。
6.1.3 主要產品及產能
(1)主要生產單元、主要設施及設施參數
在填報“主要產品及產能”時,需選擇所屬行業類別。排污單位主要生產單元、主要設施及設施參數填報內容見表 13。
(2)主要設施參數及編號
設計參數一般按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審批意見或地方政府對違規項目的認定或備案文件中的確定的內容進行填寫。
排污單位填寫內部設施編號,若排污單位無內部設施編號,則參照 HJ 608 中生產設施進行編號并填報。
(3)其他
排污單位如有需要說明的內容,可填寫。
6.1.4 產排污節點、污染物及治理設施
(1)廢水類別
廢水類別包括工藝廢水、循環冷卻水排污水、污染雨水和生活污水等。
(2)污染物項目
污染物項目為排污單位執行的廢水排放標準中各污染物。有地方排放標準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標準從嚴執行。
(3)污染治理設施
a)預處理:調節池、隔油池、格柵、沉砂池、初沉池、氣浮設施、混凝沉淀池等。
b)生化處理:厭氧處理設施、水解酸化池、缺氧好氧池(A/O)、厭氧缺氧好氧池(A2/O)、
好氧池、序批式活性污泥池(SBR)、氧化溝、曝氣生物濾池(BAF)、生物接觸氧化池、移動生物床反應器(MBBR)、膜生物反應器(MBR)、二沉池等。
c)深度處理及回用:混凝沉淀池、介質過濾池/器、高密度沉淀池、反硝化濾池、高級氧化設施、曝氣生物濾池(BAF)、消毒設施、超濾、反滲透、電滲析、離子交換、消毒(次氯酸鈉、臭氧、紫外、二氧化氯)等。
各污水處理設施參數按設計值進行填報,處理設施編號可填報排污單位內部編號或根據HJ 608 進行編號后填報。具體見表 14。
(4)廢水去向、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及排放規律
排污單位應明確廢水去向、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及排放規律。廢水去向包括進入污水處理設施、回用、廢水外排口。
排放方式包括直接排放和間接排放。
排放去向包括直接進入江河、湖、庫、海域等環境水體;進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庫、沿海海域;進入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工業廢水集中處理設施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入其他單位;不外排;其他。
當廢水直接或間接進入環境水體時填報排放規律,不外排時不用填報。廢水排放規律類別參見 HJ 521。
(5)排放口類型及編號
排放口包括廢水外排口、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廢水排放口,其中重點管理排污單位廢水外排口為主要排放口,其余為一般排放口。若有合規的其他排放口,應同時填報。
排放口編號填報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現有編號。若無編號,則根據 HJ 608 進行編號并填報。
(6)排放口規范化設置要求
根據《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地方相關管理要求,以及排污單位執行的排放標準中有關排放口規范化設置的規定,填報廢水排放口設置是否符合規范化要求。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有更嚴格要求的,從其規定。
6.1.5 圖件要求
排污單位基本情況還應包括排污單位總平面布置圖,圖中應至少包括主體工程、公輔工程、污水處理設施等,同時注明廢水外排口、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廢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位置,并給出全廠雨水、污水集輸管線走向和排放去向。
有核發權的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另有規定或排污單位認為有必要的,可增加圖件要求。
6.2 產排污環節對應排放口及許可排放限值確定方法
6.2.1 產排污環節
6.2.1.1 廢水排放口及執行標準
廢水排放口填報排放口經緯度坐標、排放去向、排放規律等。廢水直接排入環境的,還應填報受納自然水體名稱、水體功能目標、匯入受納自然水體處經緯度坐標,對應入河排污口名稱及編號、批復文號。廢水間接排入環境的,還應填報受納集中處理設施名稱、廢水污染物及其排放限值。
6.2.1.2 雨水排放口
雨水排放口填報排放口編號、排放口經緯度坐標、排放去向、匯入水體信息以及匯入處經緯度坐標。雨水排放口編號填報排污單位內部編號,如無內部編號,則采用“YS+三位流水號數字”(如 YS001)進行編號并填報。
6.2.2 許可排放限值
6.2.2.1 一般原則
許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許可排放濃度和許可排放量。許可排放量為年許可排放量。年許可排放量是指允許排污單位連續 12 個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有核發權的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環境管理要求(如枯水期等),可將年許可排放量按季、月進行細化。
廢水的主要排放口許可排放濃度和排放量,一般排放口僅許可排放濃度。
根據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按照從嚴原則確定許可排放濃度。依據本標準規定的允許排放量計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的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從嚴確定許可排放量。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的排污單位,許可排放量還應同時滿足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要求。
總量控制指標包括地方政府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文確定的排污單位總量控制指標、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中確定的總量控制指標、現有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總量控制指標、通過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確定的總量控制指標等地方政府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與排污許可證申領單位以一定形式確認的總量控制指標。
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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