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3-19 11:07
來源:舟山市生態環境局
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或其他物品轉作他用時,必須經過消除污染的處理,未經消除污染嚴禁轉作他用。轉作他用的應當記錄數量、用途和去向。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和經營單位在搬遷、轉產、關閉之前,應當安全處置已經產生或貯存的危險廢物,并按照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開展環境調查、風險評估和治理修復。
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退役費用應當依法預提,列入投資概算或者經營成本。退役費用應當用于設施和場所退役后的維護和監測等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因客觀原因無法履行相應職責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承擔相關職責。
第二十條 【生活垃圾中的危險廢物】
生活垃圾中的有害垃圾經過分類后屬于危險廢物的,其貯存、轉移、處置等均應遵從危險廢物管理有關規定。
各轄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規范設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環境衛生責任區范圍內的責任人履行危險廢物管理主體責任。
第二十一條 【實驗室危險廢物】
產生實驗室危險廢物的教育、科研機構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實驗室危險廢物分類存放、登記管理制度,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執行危險廢物申報登記、管理計劃備案、轉移聯單填寫等管理要求,并依法處置。
對實驗室廢物產生量較小的單位,教育、科技、衛生、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建立實驗室危險廢物統一收運模式,并委托有資質單位或其授權合作單位依法開展具體工作。實驗室危險廢物產生單位與統一收運單位之間應如實記錄收運的實驗室廢物的種類、產生量,做好交接記錄,記錄保存五年以上。
實驗室危險廢物年產量一噸以下的每年至少清運一次,年產量超過一噸不足五噸的每半年至少清運一次。
第二十二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將工業固體廢物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有關情況依法申報登記的;
(二)申報登記信息發生重大改變未及時辦理變更申報手續的,或者因不可控制因素發生緊急重大改變未及時報告的;
(三)未按照規定建立和保存危險廢物臺賬的;
(四)未按照規定建立和保存危險廢物經營情況檔案的;
(五)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經營單位終止經營活動后,未依法將危險廢物經營情況檔案移交存檔的。
第二十三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船舶污染物接收、轉移、處置相關單位未按要求申領、填寫和傳遞船舶污染物轉運及處置聯單、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
(二)在不具備危險貨物經營資質的港口碼頭裝卸危險廢物的。
第二十四條【法律責任】
對危險廢物管理,本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本規定未設定處罰但其他法律、法規已作出處罰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實施日期】
本規定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編輯:陳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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