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3-16 10:03
來源:廈門市生態環境局
被檢查者應當配合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資料,不得隱瞞情況或弄虛作假,不得以拖延、圍堵、滯留執法人員進入現場等方式拒絕、阻撓監督檢查。
實施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應當出示證件,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十六條【網格化管理】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生態環境保護網格化管理機制。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屬地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的任務和要求,將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納入社區、村網格體系,確定生態環境保護專職網格人員,并嚴格按照網格化管理要求,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監管職責。
第十七條【河長制】 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市、區、鎮(街)三級河長制,各級河長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江河、湖泊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工作。
第三章 生態保護
第十八條【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多規合一】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編制本市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統籌協調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生態保護紅線、生態功能區劃,實現多規合一。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的要求,編制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并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生態修復制度】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態修復制度,加強自然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維護生態系統質量和功能。對已經受到破壞的生態系統,生態破壞者應當及時進行治理和修復。
第二十條【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政府投入為主、損害者付費、受益者補償的原則,建立市場化、多元化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完善生態保護財政支持機制,加大對重點生態功能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確保用于生態保護補償。
第二十一條【飲用水水源地保護】 各級生態環境、水利、市政園林、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應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按照職責分工,科學管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完善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基礎設施建設,推進水源涵養及生態環境問題整治,提高水源地及其沿途輸送管網環境風險防控水平,提升水質監測預警能力,并強化水源地環境日常監管。
第二十二條【濕地保護】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征收、占用省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或者改變其用途。確需征收、占用濕地或者改變其用途的,應當經有關濕地保護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按照占補平衡、先補后占的原則恢復同等面積的濕地,確保本市濕地保有量不減少。
第二十三條【海洋生態環境保護】 禁止在本市海域開采海砂。嚴格控制圍海、填海等改變海域自然屬性和其他減少納潮量的用?;顒?。經依法批準的圍海、填海工程應當預先筑造圍堰或者采取其他有效防護措施。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的固體廢棄物圍海、填海。
市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無居民海島、濱海自然岸線、港灣、港汊、濱海濕地、沙灘及紅樹林等的保護與修復,提升海洋生態系統功能。
市生態環境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入海河口、排污口的監測工作。
第二十四條【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設施建設、農業農村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推廣生態循環農業,使用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新技術,加強對農業農村污染源的監測預警,改善農村生態、生產、生活環境。
各級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應當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種植和養殖,科學合理施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規范處置種養業廢棄物,實現種養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防止農業農村面源污染。
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設農村生活污水收集處理設施,規范設置農村居民點生活垃圾和固體廢棄物收集轉運設施,嚴格落實垃圾分類制度,集中收集、清理轉運垃圾等固體廢物。
第二十五條【野生動植物保護】 禁止非法采伐、運輸、銷售、加工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
禁止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
禁止食用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禁止生產、經營使用、銷售、購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禁止農貿市場、商品交易市場、餐飲場所、網絡交易平臺等交易、消費場所以及運輸、倉儲等經營者,為非法野生動物交易行為提供交易、消費條件、場所或者其他服務。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提供食用為目的人工繁育、人工飼養陸生野生動物。因科學研究、醫藥利用、公眾展示、物種保護等特殊情況,需要對野生動物進行非食用性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嚴格審批和檢疫檢驗。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條【排污權交易制度】 建立和完善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鼓勵排污單位削減污染物排放。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排污權使用和交易的管理,市排污權中心負責具體工作。排污單位應當根據規定要求有償取得、使用和轉讓污染物排放指標。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環境污染責任險】 本市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在環境高風險領域或行業企業實行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具體名單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鼓勵其他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第二十八條【環境影響評價】 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應當符合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要求,避免與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重復。
作為一項整體建設項目的規劃,按照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不進行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作為一個整體開發管理的區域,可以進行區域的環境影響評價,區域規劃所包含的建設項目可不再單獨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編輯:趙凡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