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3-16 10:03
來源:廈門市生態環境局
《廈門市環境保護條例》于2004年4月29日實施以來,特別是2009年4月修訂后,對推進我市環境法制建設和環境保護工作發揮了積極且重要的作用。
2019年至2020年《廈門市環境保護條例》(修改)均被市政府列為立法正式項目。我局開展《廈門市環境保護條例》修訂工作,現已形成《廈門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電子郵件:xmepb_fgc@sina.cn。
2、通信地址:廈門市思明區小學路158號廈門市生態環境局法規處,郵編:361001。
3、電話:0592-5182633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0年4月3日。
附
《廈門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建設美麗廈門,促進社會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和管轄海域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保護原則】 生態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職責分工】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派出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權限,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轄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職責,明確承擔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的機構和人員。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五條【資金保障】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財政投入。
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建立健全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的生態環境保護投融資機制,鼓勵、引導社會資金投入生態環境保護及相關產業,實施有利于生態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和激勵措施。
第六條【環保產業、循環經濟】 建立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的經濟體系,構建市場導向的綠色技術創新體系,發展綠色金融,壯大節能環保產業、清潔生產產業、清潔能源產業。
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規劃、財政、投資等措施,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鼓勵企業提高資源、能源利用效率,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推進資源的全面節約和循環利用。
第七條【教育宣傳及獎勵】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宣傳工作,鼓勵、指導單位和個人開展生態環境保護教育宣傳活動。各級黨校、學校應當將生態環境保護納入培訓、教育內容,提高學員、學生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在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等制度中規定生態環境保護有關內容。鼓勵社會組織、環境保護志愿者依法參與環境決策和環境監督管理,開展維護公民環境權益的活動。
對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八條【生態環保目標責任制/考核評價制】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態環境質量負責,實行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生態環境狀況和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未完成的,應當作出說明并落實整改,依法接受監督。
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本級人民政府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黨政目標責任書考核評價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九條【離任審計制/終身追究制】 實行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制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依據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結果和生態環境損害情況,依法界定各級領導干部應當承擔的責任,實行終身追究。
第十條【生態環境監測】 監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遵守監測規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并接受監督。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所屬的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或者依法委托的第三方檢測機構應當按照環境監測規范開展監測,取得的監測數據可以作為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環境保護稅征收、生態環境執法、目標責任考核制等生態環境管理的依據。
第十一條【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度】 實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排污者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二條【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按照國家和地方規定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單位或個人違反相關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制度】 實行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制度。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環境信用評價制度開展環境信用評價工作,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并納入企業信用管理。
第十四條【綜合整治】 區人民政府是“散亂污”企業綜合整治責任主體,具體工作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對應當關停取締的,由區人民政府協調水務、電力等部門做到切斷工業用水、用電,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清除原料、產品、生產設備,清理廢棄物。
第十五條【排污企業現場檢查】 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執法機構,有權通過現場檢查、在線自動監測、遙感監測、無人機巡查、遠紅外攝像等方式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現場檢查可以采取采樣、監測、攝影、攝像、文字記錄和查閱、復制有關資料等方式。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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