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2-17 11:43
來源:徐州市政府辦公室
日前,徐州發布《徐州市工業固體廢物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徐州市工業固體廢物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工業固體廢物管理,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江蘇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工業固體廢物管理。 放射性工業固體廢物的管理不適用本條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級和縣(市)區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工業固體廢物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工業固體廢物管理目標責任制度。
第四條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監督管理和綜合協調工作。 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固體廢物循環利用綜合協調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固體廢物清潔生產綜合協調工作。 商務、財政、稅務、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工業固體廢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工業固體廢物的管理,堅持源頭減量、循環利用、安全處置、防治結合、污染者擔責的原則。
第二章 防治和綜合利用
第六條 市級和縣(市)區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全省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規劃和城鄉規劃要求,組織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 編制產業發展、國土空間、近期建設等規劃,應當統籌考慮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保障設施用地,促進工業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第七條 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制定產業園區資源綜合利用規劃,鼓勵產業園區間、企業間進行工業固體廢物相互利用,共同使用基礎設施和其他有關設施,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 市級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和縣(市)區級人民政府建立產業園區綠色發展評估機制,組織對現有各類產業園區的發展狀況開展定期評估,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資源和能源投入、產出、利用效率;
(二)實際經濟效益;
(三)產業園區發展趨勢;
(四)生態環境保護情況等其他需要評估、論證的內容。 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評估報告對產業園區產業發展、資源、能源利用進行優化調整。
第九條 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的企業依據評價結果,可以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向稅務部門申請暫予免征環境保護稅和減免增值稅、所得稅等相關產業扶持政策優惠。 稅務部門應當支持和指導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企業,納入國家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
第十條 市級和縣(市)區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國家自愿綜合利用的鼓勵和扶持政策。對科技開發、技術改造和產品的示范與推廣等資源綜合利用項目,給予資金支持,提高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
第十一條 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以外的企業,可以自愿與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簽訂進一步節約資源、削減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的協議。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對協議中載明的技術改造項目進行評估。達到評估指標的,同級財政應當給予資金支持。
第十二條 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協助工業固體廢物資源利用企業申請綠色產品標識、環境標志。
第十三條 工業固體廢物產生單位在進行無害化處置之前,應當根據經濟、技術條件對其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實行資源化綜合利用。
第十四條 存放工業固體廢物,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安全分類存放,或者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
第十五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工業固體廢物的產生、貯存、處置情況。 臺帳應當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明確的工業固體廢物種類分類制作,臺賬應當涵蓋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主要成分等有關情況。
第十六條 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制定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分類目錄。 工業固體廢物產生單位應當建立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檔案,并向生態環境部門申報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產生、貯存、流向、處置情況。 申報登記事項發生重大改變的,應當在發生改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報。
第十七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工業固體廢物環境管理,建立健全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明確責任人和責任崗位。
第三章 工業危險廢物管理
第十八條 貯存工業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其危險特性分類貯存。貯存時間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應當報經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批準。 工業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貯存量不得超過年許可經營能力的六分之一。 化工企業危險廢物貯存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年產生危險廢物100噸以上的,累計貯存不得超過500噸。
第十九條 具有易燃易爆、排出有毒氣體等特性的工業危險廢物,應當穩定化預處理后存入危險廢物倉庫。
第二十條 運輸工業危險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充裝或者裝載工業危險廢物前,查驗以下事項;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裝或者裝載:
(一)車輛是否具有有效行駛證和營運證;
(二)駕駛人、押運人員是否具有有效資質證件;
(三)運輸車輛、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柜、罐箱是否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內;
(四)所充裝或者裝載的危險貨物是否與危險貨物運單載明的事項相一致;
五)所充裝的危險貨物是否在罐式車輛罐體的適裝介質列表范圍內,或者滿足可移動罐柜導則、罐箱適用代碼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 生態環境部門依法對下列單位進行重點監管:
編輯:陳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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