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6-13 13:30
來源:福建人大網
(二)嚴格執行各項工程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和污染控制標準,及時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
(三)建立處理臺賬,記錄每日生活垃圾的運輸單位、種類、數量,并定期向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生活垃圾監督管理部門報送數據;
(四)建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定期公開生活垃圾處置設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環境檢測等信息;
(五)制定應對設施故障、事故等突發事件的應急方案,報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生活垃圾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六)國家和本省有關生活垃圾處置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九條【處置單位權利和義務】處置單位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要求收集、運輸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權拒絕接收,并向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生活垃圾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條【農村垃圾的處理】 城鄉結合部和人口密集的農村生活垃圾,納入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系統。
偏遠地區和人口分散的農村生活垃圾在充分回收、合理利用基礎上,納入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系統;不能納入的,應當因地制宜就近處置。
第四十一條【垃圾跨區域的處理及補償】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區域統籌、設施共享的原則,建立生活垃圾跨區域處理補償機制。
本省境內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轉移處理本地生活垃圾的,移出方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應當與接收方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協商一致。生活垃圾移出方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轉移處理量向接收方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支付生活垃圾處理補償費。
生活垃圾處理補償費用于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周邊地區的環境美化、環境整治,市政配套設施建設和維護,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維護,經濟發展扶持和補償等。
第六章 保障與促進
第四十二條【資金籌措】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多渠道資金籌措機制,鼓勵單位、個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資、捐資參與城鄉生活垃圾處理。
第四十三條【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單位和個人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依據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收費標準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逐步建立計量收費、分類計價的生活垃圾收費制度。
農村地區的生活垃圾處理費,通過政府補貼、社會捐贈、村民委員會籌措、農戶繳納等方式籌集。
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四條【宣傳教育】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采用多種方式向公眾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增強公眾的減量、分類意識,組織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公眾開放活動,鼓勵公眾參與生活垃圾處理活動的監督。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把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回收利用和無害化處置等知識列入學校教育內容,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教育和實踐等活動。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公益宣傳。
第四十五條【鼓勵回收】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公布可回收目錄,構建再生資源回收網絡,制定低價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優惠政策和激勵措施,鼓勵企業參與低價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鼓勵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在公共機構、社區、企業等場所設置專門的分類回收設施。商場、超市應當在其經營場所內設立便民回收點。
鼓勵生產者、銷售者采取押金返還、以舊換新、網購送貨回收包裝物等方式對其生產、銷售的產品及包裝物進行回收、再利用。
第四十六條【激勵機制】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生活垃圾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激勵機制,鼓勵通過積分兌換等方式引導個人正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第四十七條【行業培訓、考核】市容環衛、餐飲、旅游、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本行業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督促會員單位落實工作方案的相關要求并進行崗位培訓。
物業管理協會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有關要求納入物業服務企業考評或者物業管理示范住宅小區、優秀住宅小區評定的內容。
家政服務企業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納入崗位培訓的內容。
第四十八條【志愿服務】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義務勞動、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回收利用、無害化處置工作,推動企業和社會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服務。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監管措施】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鄉生活垃圾監督管理制度,對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生活垃圾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結合生活垃圾管理責任目標和任務要求,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向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現場派駐監督員。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開展日常巡查,引導、督促單位和個人做好生活垃圾的處理工作,發現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應當予以勸告、制止。
第五十條【績效考核】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本級城鄉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綜合考核制度,并納入對各相關主管部門、下一級人民政府的績效考核內容。
第五十一條【第三方評估】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生活垃圾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專業機構、行業協會等對生活垃圾處理情況進行評估或者社會滿意度測評。
第五十二條【信息平臺建設】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城鄉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統統一平臺。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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