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6-13 13:30
來源:福建人大網
農村生活垃圾按照第二十三條規定分類投放,條件不成熟的,可以先分為易腐垃圾與其他類型生活垃圾兩類進行投放。
第二十六條【特殊易腐垃圾專項投放】從事餐飲服務、食品加工、集體供餐等活動的單位應當將其產生的易腐垃圾交由具備法定條件的單位收集運輸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廁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類型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條【大件垃圾專項投放】 單位和個人丟棄沙發、衣柜、床等大件家具,應當投放在指定的地點或者交由收集、運輸單位處理,不得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點。
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生活垃圾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大件廢棄家具收集、運輸單位的名單和聯系電話。
第二十八條【電子垃圾專項投放】 鼓勵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自行或者委托銷售者、維修機構、售后服務機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經營者回收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交由具備法定條件的企業處理。
第二十九條【管理責任人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和生產場所,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實行物業管理的,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
(二)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實行物業管理的,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
(三)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公共水域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機場、客運站、軌道交通、港口、碼頭、船舶以及旅游、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村莊,村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并向責任區域公示;跨行政區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鄉生活垃圾監督管理部門確定并向責任區域公示。
第三十條【管理責任人責任】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類管理制度;
(二)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引導、監督單位和個人實施生活垃圾分類;
(三)按照分類方法、分類標志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正常使用;
(四)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予以勸告、制止;
(五)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分類收集、運輸。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所轄區域內管理責任人履行管理責任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一條【管理責任人權利和義務】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發現投放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要求投放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投放人進行教育、勸導;經教育、勸導仍不改正的,向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生活垃圾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管理責任人發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分類收集、運輸要求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生活垃圾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率先示范】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等公共機構以及國有企業,應當率先實施生活垃圾分類,建立健全本單位生活垃圾分類制度,明確內部管理崗位和職責。
第五章 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置
第三十三條【收集、運輸職責】 城鄉生活垃圾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收集、運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工作。
第三十四條【收集、運輸基本要求】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對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實行預約或者定期收集、運輸,對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實行每日定時收集、運輸。
第三十五條【收集、運輸規范】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符合要求的專用車輛以及人員,車輛應當密閉、整潔、完好,有明顯的標識;
(二)按時分類收集生活垃圾并分類運輸至規定的轉運站或者處置場所,不得混裝混運,不得將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工業廢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三)運輸過程中不得隨意傾倒、丟棄、遺撒、滴漏;
(四)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五)不得擅自將境外和省外生活垃圾轉移至本省處理;
(六)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并定期向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生活垃圾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七)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應急方案,報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生活垃圾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收集、運輸單位權利和義務】收集、運輸單位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要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權拒絕接收,并向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生活垃圾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處置基本要求】 城鄉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分類處置:
(一)可回收物交由資源化利用企業進行回收利用;
(二)易腐垃圾采用生化處置為主的綜合處置方式;
(三)有害垃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置;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燒發電等方式進行處置。
第三十八條【處置規范】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的分類標準接收和處置生活垃圾;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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