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4-02 11:06
來源:生態環境部
第三十五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采取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措施。
工業固體廢物的產生者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約定受委托者運輸、利用、處置行為的污染防治要求。受委托者應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工業固體廢物的產生者應當對受委托者進行跟蹤檢查,保證受委托者的運輸、利用、處置行為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要求。
第三十六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合理選擇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資源,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設備,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降低工業固體廢物的危害性。
第三十七條國家實行工業固體廢物排污許可制度。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供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以及減少固體廢物產生、促進綜合利用的具體措施,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管理所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
第三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經濟、技術條件對其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須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
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第三十九條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四十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需要終止的,應當事先對工業固體廢物的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作出妥善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發生變更的,變更后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進行安全處置或者采取措施保證該設施、場所安全運行。變更前當事人對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的污染防治責任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不得免除當事人的污染防治義務。
對本法施行前已經終止的單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進行安全處置的費用,由有關人民政府承擔;但是,該單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應當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承擔處置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不得免除當事人的污染防治義務。
第四十一條礦山企業應當采取科學的開采方法和選礦工藝,減少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貯存量。
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礦山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規定進行封場,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四十二條國家建立電器電子等產品的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鼓勵生產者開展生態設計、建立回收體系,促進資源回收利用。
產生廢棄機動車船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法承擔廢棄機動車船的回收責任。禁止將廢棄機動車船交由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企業或個人拆解。
第四十三條拆解、利用、處置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和廢棄機動車船,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各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報廢汽車拆解、利用污染環境防治工作。
第三節 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四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城鄉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貯存、運輸、處置設施,并保障其正常運行,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無害化處置率,促進生活垃圾收集、處置的產業化發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社會服務體系。
在編制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等空間規劃中,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統籌生活垃圾處理等環衛設施項目建設需求和布局,預留用地,并在其周圍劃定環境安全緩沖地帶,不得再安排居住、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商業服務業設施等類型用地。
第四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城鄉生活垃圾進行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四十六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清掃、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設施、場所建設運行技術規范標準,發布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目錄,并對有關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不符合有關建設運行技術規范標準的單位,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七條對城鄉生活垃圾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在指定的地點放置,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
第四十八條清掃、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城鄉生活垃圾,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第四十九條 國家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做好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體系建設,采取符合本地實際的分類方式,配置相應的設施設備,促進可回收物充分利用,實現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
第五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改進燃料結構,發展城市煤氣、天然氣、液化氣和其他清潔能源。
地方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凈菜進城,減少城市生活垃圾。
地方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收購網點,促進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
第五十一條建設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場所,必須符合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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