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2-20 13:40
來源:上海發布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以及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利用的監督管理職責的;
(二)未按照要求落實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的;
(三)接到相關投訴、舉報,未依法調查處理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以下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運輸、處置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餐飲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餐廚垃圾和餐廚廢棄油脂,應當按本市相關規定單獨投放至餐廚垃圾和餐廚廢棄油脂收集容器,經分類收集、運輸后實行資源化利用。
(二)廢舊家具等體積大、整體性強的大件垃圾,可以預約可回收物回收經營者進行回收,或者投放至管理責任人指定的場所,經分類收集、運輸并拆分再處理后,實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
(三)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廢棄的電器電子產品,體積較小的應當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體積較大的應當按照大件垃圾的管理要求予以回收,并按照國家有關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規定進行處置。
第六十四條 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的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處理。
建設工程新建、改建、擴建、修繕或者拆除中產生的棄料和其他廢棄物,以及房屋裝飾裝修過程中產生的棄料和其他廢棄物,其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按照國家和本市建筑垃圾相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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