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12-10 13:56
來源:太原市人大
第四十一條產生生活垃圾的縣(市、區)跨區域處置生活垃圾的,應當遵循“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按照進入生活垃圾終端處理設施的垃圾處置量,向生活垃圾終端處理設施所在縣(市、區)進行補償,用于周邊環境治理、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維護等。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處罰:
(一)未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指定的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內的,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未將家具、廢舊電器等垃圾投放到指定區域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將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廢物、醫療廢物、 危險廢物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內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處罰:
(一)未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投放時間、投放地點和投放方式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配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四)未能盡到監督職責,致使生活垃圾未按規定分類投放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五)將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移交給沒有資質的收運單位進行收集、運輸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六)未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臺賬或者建立臺賬后不及時錄入相關信息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處罰:
(一)未按時分類收集生活垃圾至規定場所或者將生活垃圾混裝混運,隨意傾倒、丟棄、遺撒、堆放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將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運輸車輛未標識運輸垃圾類別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四)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處罰:
(一)未按照處置規范對已分類的生活垃圾進行分類處置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制定應急預案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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