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12-07 15:26
來源:濱州市人民代表大會
日前,山東省濱州市發布《濱州市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詳情如下:
濱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41號
《濱州市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已于2018年9月12日經濱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4次會議審議通過,并于2018年11月30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濱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12月4日
濱州市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2018年9月12日濱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4次會議通過 2018年11月30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文明的城鎮宜居環境,提高居民生活質量,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縣城、鎮規劃區和實行城鎮化管理的新型農村社區,國道、省道、鐵路沿線村莊等區域的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活動。
第三條 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鎮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五條 市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縣(區)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濱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濱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濱州北海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按照職責負責本轄區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落實本轄區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相關工作,并督促、指導村(居)委會開展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衛生計生、工商、環境保護、規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組織編制重要地段景觀、戶外廣告、照明、停車場、集貿市場、環境衛生等專項規劃,按照法定程序批準后實施。
市、縣(區)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城鎮容貌標準,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 市、縣(區)、鎮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環境衛生管理制度,尊重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逐步提高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待遇。
第八條 市、縣(區)、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宣傳,提高公民遵法守法意識,自覺維護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秩序,養成良好的文明、衛生習慣。
鼓勵單位和個人積極參加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志愿服務等公益活動。
第九條 市、縣(區)、鎮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對在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二章 責任區管理
第十條 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區制度,明確責任區、責任人和責任要求。
第十一條 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責任區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一)城鎮道路、廣場、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等公共區域以及該區域的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等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由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居民住宅區、街巷,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實行專業物業管理的居民住宅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三)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等單位的管理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四)機場、車站、公交站點、風景區、碼頭、停車場、集貿市場、文化、體育、娛樂、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由管理單位負責;
(五)鐵路、公路、隧道、河道、水域及沿岸,由管理單位負責;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企業負責,待建地塊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七)臨街商戶、各種攤點周圍由經營者負責;
(八)其他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場地等由所有權人、使用者或者管理者負責。
責任區或者責任人不明確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確定并書面告知責任人。
第十二條 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保持城鎮容貌整潔,無亂扯亂掛、亂停亂放、亂搭亂建、亂貼亂畫、亂潑亂倒、亂種植、亂養殖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無污跡、渣土;
(三)按照責任分工定時清掃、保潔,實現垃圾日產日清,無蚊蠅滋生;
(四)按照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并保持整潔、完好;
(五)及時勸阻、制止損害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的違法行為,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章 城鎮容貌管理
第十三條 城鎮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道路、園林綠化、公共設施、廣告標識、照明、公共場所、水域、居住區等應當符合城鎮容貌標準,充分體現城鎮特色和當地風貌,與周圍景觀相協調,并保持完好、整潔、美觀。
第十四條 城鎮道路兩側建筑物、構筑物臨街立面應當保持整潔,頂部、陽臺(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晾曬有礙城鎮容貌的物品;透明臨街幕墻、門窗內側不得設置電子顯示屏等廣告標識,設置警示腰線應當符合城鎮容貌標準。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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