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12-10 13:56
來源:太原市人大
其他公共場所應當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類收集容器,但餐廚垃圾產生量較多的公共場所,應當增加設置餐廚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九條生活垃圾收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收集量、分類方法、作業時間等,配備收集設備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員;
(二)按時分類收集生活垃圾至規定場所,不得混裝混運、隨意傾倒、丟棄、遺撒、堆放;
(三)收集車輛保持密閉、完好和整潔;
(四)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五)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并定期向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報告;
(六)國家、省和本市有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條生活垃圾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生活垃圾類別、運輸量、作業時間等,配備相應的運輸設備和作業人員;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頻次、路線和要求分類運輸,不得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
(三)運輸車輛具有清晰標志,保持密閉整潔并具有防異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等功能;
(四)及時清運中轉站的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在中轉站存放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五)及時清理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廢渣、廢水,保持轉運設施和周邊環境整潔;
(六)運輸有害垃圾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廢物轉移和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相關規定;
(七)其他應當遵守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有關規定接收生活垃圾;
(二)按照相關標準對已分類的生活垃圾進行分類處置;
(三)按照規定配備處置設施設備,并保持處置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四)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
(五)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粉塵等,定期進行水、大氣、噪聲、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防止周邊環境污染;
(六)建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定期向社會公開年度環境報告書、生活垃圾處置設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環境檢測等信息。
第三十二條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以下方式進行分類處置:
(一)可回收物應當由依法設立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進行再生處置;
(二)有害垃圾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置,其中經過分類的危險廢物,由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
(三)易腐垃圾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就地就近生化處置或者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集中處置;
(四)其他垃圾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無害化、資源化處置。
第三十三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發現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規定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人按照規定進行分揀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按照規定分揀的,管理責任人應當報告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處理。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收集、運輸的責任區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規定的,應當及時告知該區域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要求其按照規定進行分揀;責任人不分揀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報告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處理。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時,發現不符合分類規定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進行分揀;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不分揀的,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報告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處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考核制度,并將考評結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
精神文明創建活動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納入評選標準。
第三十五條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社會監督員制度。
社會監督員承擔下列職責:
(一)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
(二)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情況進行檢查;
(三)對違反規定投放和收集生活垃圾的行為進行勸阻;對不聽勸阻的,報告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
第三十六條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全流程監管制度,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作業全流程監管信息系統,并與其他有關部門的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
第三十七條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可以會同有關部門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規定的行為予以曝光。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或者有關部門依法將相關信息納入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一)違反生活垃圾分類有關規定且拒不改正的;
(二)阻礙執法部門履行職責的;
(三)打擊、報復投訴舉報人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行為人可以申請通過參加生活垃圾分類志愿服務活動,將相關信息移出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三十九條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急預案,建立生活垃圾應急處置機制。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根據應急預案的規定,編制本單位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并報所在地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條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有關部門應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的方式、處理流程和時限,并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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