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11-29 09:16
來源:福建生態環境廳
5.3 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5.4 對企業排放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后監控。
5.5 煙氣中氮氧化物排放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等,應按國家有關污染物源監測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
5.6 采樣點的設置與采樣方法執行GB/T 16157、HJ/T 397或HJ/T 75、HJ/T 76的規定執行。
5.7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采用隨機方式對生活垃圾焚燒廠進行日常監督監測,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煙氣中氮氧化物的監測。
5.8 對氮氧化物排放濃度的測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標準或環境保護部認可等效的分析方法。
表3 氮氧化物濃度測定方法
6.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6.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 在任何情況下,生活垃圾焚燒廠均應遵守本標準的氨氧化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生活垃圾焚燒廠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獲得均值,將監測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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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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