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11-29 09:16
來源:福建生態環境廳
近日,福建省生態環境廳發布《福建省生活垃圾焚燒發電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及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旨在加強福建省生活垃圾焚燒廠氮氧化物的排放控制,促進行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生活垃圾焚燒廠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生活垃圾焚燒廠的氮氧化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生活垃圾焚燒廠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氮氧化物排放管理。
摻加生活垃圾質量超過入爐(窯)物料總質量30%的工業窯爐以及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專用焚燒爐的氮氧化物排放參照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福建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
HJ 693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鹽酸奈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試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試行)
HJ/T 194 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焚燒爐 incinerator
利用高溫氧化作用處理生活垃圾的裝置。
3.2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non-hazardous industrial solid waste
在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除外。
3.3 現有生活垃圾焚燒爐 existing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or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入使用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獲準的生活垃圾焚燒爐。
3.4 新建、改建和擴建生活垃圾焚燒爐 new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or
本標準實施之日后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獲批準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生活垃圾焚燒爐。
3.5 標準狀態 standard conditions
溫度在273.16K,壓力在101.325kPa時的氣體狀態。
3.6 測定均值 average value
取樣期以等時間時隔(最少30分鐘,最多8小時)至少采集3個樣品測試值的平均值。
3.7 1小時均值 hourly average value
任何1小時污染物濃度的算術平均值;或在1小時內,以等時間時隔采集4個樣品測試值的算術平均值。
3.8 24小時均值 daily average value
連續24個小時均值的算術平均值。
3.9 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 emission concentration at baseline oxygen content
本標準規定的各項污染物濃度的排放限值,均指在標準狀態下以11%(V/V%)O2(干煙氣)作為換算基準換算后的基準氧量排放濃度,按下式進行換算:
4.排放控制要求
4.1 時段劃分
現有企業2019年7月1日前仍執行GB18485-2014《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2019年7月1日起執行本標準。
新建、改建和擴建企業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本標準。
4.2有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生活垃圾焚燒爐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執行表1規定的限值。
4.3 生產設施應采取合理的措施,不得稀釋排放。在國家未規定生產設施單位產品基準排氣量之前,以實測折標準狀態下以11%(V/V%)O2(干煙氣)濃度作為判定大氣污染物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
4.4 每臺生活垃圾焚燒爐必須單獨設置煙氣凈化系統并安裝煙氣在線監測裝置,處理后的煙氣應采用獨立的排氣筒排放;多臺生活垃圾焚燒爐排氣筒可采用多筒集束式排放。
4.5 企業應建立污染物排放控制臺賬,并保存相關記錄。廢氣處理裝置應設置運行或排放等有效監控系統,并保存記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年。
5.監測要求
5.1 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
5.2 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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