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11-14 15:19
來源:濟南市環保局
納入市級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項目庫的項目主要包括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工程、農用地治理與修復工程、風險管控工程等項目。各縣區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對入庫項目進行嚴格篩選和論證。入庫項目必須完成項目立項、可研、初設、專家評審等必要的前期工作。對納入項目庫的工程,要定期進行動態調整,增補符合要求的新項目、補充完善庫內原有項目。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按職責在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項目試點的基礎上組織制定年度計劃,分解落實目標任務,推動項目落地實施。
第四章 保障措施
一、加強部門聯動
加強各部門協調聯動,規劃部門開展城鄉規劃、區域規劃時要結合市環保主管部門提供的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國土資源部門規劃工業場地二次開發利用時,應充分考慮污染地塊的環境風險,確保土地再利用安全,經環保部門認定符合相應規劃用地的土壤環境質量要求,方可進入用地程序;對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污染耕地,農業部門負責提出農藝調控、替代種植、輪作、兼作等農用地風險管控措施。其他各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協同做好土壤污染管控及治理修復相關工作。市環保局抓好統籌協調,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督導檢查,對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成效進行綜合評估。
二、加強科技支撐
充分發揮高等院校、研究機構、企業等單位的科研技術和人才優勢,開展污染物遷移轉化規律、污染生態效應、有機污染物降解技術、重金屬低積累作物和修復植物篩選等方面的基礎研究。積極推進土壤污染診斷、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等關鍵技術研究。通過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的扶持,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
三、推動產業發展
鼓勵社會機構參與土壤環境監測評估等活動。通過采取激勵措施和優惠政策,加快完善覆蓋土壤環境調查、分析測試、風險評估、治理修復工程設計和施工等環節的成熟產業鏈,形成若干綜合實力雄厚的龍頭企業,培育一批充滿活力的中小企業。規范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從業單位和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監督機制。
四、強化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污染地塊的治理與修復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污染地塊和農用地土壤治理與修復期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產生二次污染;治理與修復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或者處置,并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環境標準和要求。污染地塊未經治理與修復,或者經治理與修復但未達到相關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規劃、國土、環保等部門依法不予批準選址涉及該污染地塊的規劃、土地、建設項目環評等審批事項。
五、拓寬資金渠道
加大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資金投入,積極爭取中央和省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用于土壤調查與評估、監督管理及治理與修復相關工作。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帶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推動以政府為責任主體的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積極發展綠色金融,發揮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引導作用,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項目提供支持。積極開展綠色信貸業務,加大對土壤污染防治項目的信貸投放。鼓勵符合條件的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企業發行股票,探索通過發行債券推進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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